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汽车的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法律(70-157-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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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1947年3月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ECE),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之一。

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不尽相同。

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输。

在国际贸易中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和国际贸易,于1958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

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的机动车法规(ECE法规),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套法规进行认证,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

ECE法规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责起草。

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

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采用某一ECE法规。

因此,ECE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比较大。

尽管如此,由于ECE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ECE汽车法规自从1958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已形成89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2、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法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是由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又称“西欧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

欧盟指令(EC-EEC)目录

欧盟指令(EC-EEC)目录
2006/96/EC
N2,N3,O3,O4
45
M1类机动车辆质量及尺寸
92/21/EEC
(关于M1类机动车的质量和尺寸)
95/48/EC
M1
46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安全玻璃及玻璃材料
92/22/EEC
(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的安全玻璃以及玻璃材料)
2001/92/EC
47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及其安装
92/23/EEC
88/77/EEC
(缺失)
2005/55/EC
(各成员国关于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体污染物排放的法律)
91/542/EEC
96/1/EEC
1999/96/EC
2001/27/EC
2005/55/EC
2005/78/EC
2006/51/EC
2006/81/EC(未更新)
2008/74/EC(未更新)
2005/55/EC替代88/77/EEC
43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侧面保护
89/297/EEC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面防护(侧面保护装置)的法律)
N2,N3,O3,O4
4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
91/226/EEC
(各成员国关于某类机动车及其挂车溅射抑制系统的法律)
70/157/EEC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允许噪声限值和排气系统的法律)
73/350/EEC
77/2123/EEC
81/334/EEC
84/372/EEC
84/424/EEC
89/491/EEC
92/97/EEC
96/20/EC
1999/101/EC

【免费下载】欧盟指令EC EEC目录

【免费下载】欧盟指令EC EEC目录

97/39/EC
76/114/EEC
78/507/EEC
19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铭牌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法定铭牌和标志及其安装位置和方法的法 87/354/EC
律)
2006/96/EC
81/575/EC
20 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
76/115/EEC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安全带固定点的法律)
82/318/EEC 90/629/EEC 96/38/EC
欧盟指令(EC/EEC)目录 Nhomakorabea注:在表格里有超链接的位置单击鼠标左键就可以打开对应的 EC/EEC 指令正文。
序号
指令内容
指令号
修订号
78/315/EEC
78/547/EEC
80/1267/EEC
87/358/EEC
87/403/EEC
92/53/EEC
93/81/EEC
95/54/EC
96/27/EC
信息)
98/69/EC
98/77/EC
2001/1/EC
2002/80/EC
2003/76/EC
2006/96/EC
715/2007
692/2008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液体燃料箱 70/221/EEC
4
和后保护装置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燃料箱和后方钻撞防护装置的法律)
79/490/EEC 81/333/EEC
24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
(各成员国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的法律)
89/227/EEC 1999/15/EC
零部件
2006/96/EC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0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高与中中带资资负料料荷试试下卷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5交写卷、底重保电。要护气管设装设线备置备4敷高动调、设中作试电技资,高气术料并中课3中试且资件、包卷拒料中管含试绝试调路线验动卷试敷槽方作技设、案,术技管以来术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国外汽车噪声法规和标准介绍

国外汽车噪声法规和标准介绍

国外汽车噪声法规和标准介绍机动车辆噪声实际上一方面对在外界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人们制造影响,另一方面也对驾乘人员健康有直接的危害。

因此,国外工业发达的国家自60年代起就对机动车辆噪声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标准来控制。

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EEC)、日本、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从70年代起每3~5年就修订一次相关的法规或标准,各种车辆噪声的限制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这显著促进了汽车降噪技术和测量分析技术不断的深入研究和应用,减轻了其影响和危害。

一、国外汽车噪声法规的发展1. 欧洲在欧洲涉及汽车的法规实际上有三个大方面:1.各国自己的法规;2.基于1985年日内瓦协议的ECE法规;3.基于1957年罗马协议的EEC法规。

随这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两个组织的法规不断地发展协调一致。

关于汽车噪声的法规两者在内容上很大的相似性。

但ECE的法规在成员国内是自愿执行的,各国再自己的法规中不一定必须规定执行,而EEC法规在成员国内是强制的各国在自己的法规中要明确规定执行。

ECE最早发布的噪声法规是ECE R9«机动车辆在噪声方面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

它于1969年3月3日首次发布实施,当时内容涉及两轮、三轮和四轮的机动车辆。

后来将有些车型单立法规,则其本身改为«车辆在噪声方面型式认定的统一规定»。

其它法规中影响最大是ECE R51«至少有四轮的汽车在噪声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它规定了汽车加速行驶外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1982年7月15日生效。

其各类汽车的噪声限值的变化经历了四个阶段,如表1所示。

1980年由24个主要工业国组成的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曾召开一次降低交通噪声的大会,形成了一个决议:要求在1985-1990年间降低车辆噪声5~10dB(A)。

结果,ECE和EEC后来都进一步降低了噪声限值。

74_60_EEC 中文版

74_60_EEC 中文版

第 3 页,共 36 页
▼M2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附件表
附件 I:范围;定义;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规格;欧共体型式认证发放;车型改型;认证的修改和 生产的一致性。 附录 1:信息资料文件 附录 2:欧共体型式认证证书 附录 3:在敞开式车顶和窗口中柱形试验杆的位置 附录 4:驾驶员控制开关的符号
第 4 页,共 36 页
1974L0060—CH—4.8.2000—002.001
▼B
附件 I ►M2◄
▼M2 范围;定义;欧共体型式认证申请;规格;欧共体型式认证发放;车型改型;认证的修改和生
产的一致性
1.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指令 70/156/ EEC 》附件 II 第 A 节中规定的 M1 类车辆。 2.定义 本指令适用以下定义: 2.1.“内部装饰件”是: 2.1.1. 座舱内除车内后视镜之外的其他部件。 2.1.2. 控制器的布置。 2.1.3. 车顶或敞开式车顶。 2.1.4. 座椅靠背和座椅背面部分。 2.1.5. 电动车窗、车顶板和隔墙系统。 2.2. 就座舱内部装饰件而言的“车型”指的是与如下方面基本没有区别的机动车: 2.2.1. 座舱车身构成材料的线条。 2.2.2. 控制器的布置。 2.2.3. 车顶或敞开式车顶。 2.2.4. 座椅靠背和座椅背面部分。 2.2.5. 电动车窗、车顶板和隔墙系统。 2.3. “参考区”指的是附件 II 中规定的头部碰撞区,以下区域除外。 2.3.1. 以转向控制外部界限的外接圆正面水平投影为界,周边再加上宽度为 127mm 的带状后的 区域;该区域的下界是转向控制在笔直向前行驶位置时,与转向控制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2.3.2. 由上述第 2.3.1 项规定区域的边缘与距离最近的车内侧壁之间的仪表板表面部分;该区域 的下界是与转向控制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2.3.3. 挡风玻璃侧柱。 2.4. “仪表板水平”指的是仪表板垂直切线的切点所定义的线。 2.5. “车顶”指的是从车辆挡风玻璃上缘到后车窗上缘延伸部分的上部,其边界在侧车壁上框 架的侧边上。

噪音指令的CE认证

噪音指令的CE认证
Noise Directive 2000/14/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户外机械设备 环境噪声法规的指令
欧盟对于内燃机单机没有噪声法规,但对于某些以内燃机为动力的 机械设备有噪声法规:
欧盟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5月8日提出、并在同年7月3日欧
洲委员会的官方公报中发布了2000/14/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户外 机械设备环境噪声排放法规的指令》指令,该指令自发布之日起生
压缩机 (<350KW)
99
97+2lgP
97
95+2lgP
草坪修剪机(不 包括农业及林业 用设备,以及主 要动部件装备有 动力的多用途装 置)、草坪修整 机、草坪修边机
L≤50 50<L≤70
96 100
94(2) 98 98(2) 103 (2)
70<L≤120
L>120
100
105
注:
(1)电焊发电机组电功率P :常规电焊电流乘以在制造厂家给出的占空因数 el
最低值下的常用负载电压。动力发电机组的电功率 Pel: 根据 ISO 85281:1993年第13.3.2条规定的常用功率。 (2)II阶段的数值针对以下几种类型的设备 - 手扶式振动压路机; - 振动平板夯(>3KW);
- 冲击夯; - 推土机(钢履带式); - 装载机(钢履带式>55KW ); - 内燃式平衡重叉车; - 熨平板摊铺机; - 手持内燃式混凝土破碎机和风镐; -草坪修剪机、草坪修整机、草坪修边机 限值会根据指令中条款 20(1)的要求做修正。如无需任何修正,则第一阶 段的限值将继续适用于第二阶段。
测试方法
• 在指令的附录Ⅲ中给出了户外用设备空气传播噪声的测量
方法,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测量用的主要噪声排

欧盟汽车技术指令目录(EC指令、EU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附件 2:EC 指令、EU 法规目录中英文对照表
序 基础指令号、 修改单或其他指令对该基础指

法规号
令的补充修改
技术指令名称
英文原文名称
简称
1. 2007/46/EC Regulation (EC) No 1060/2008 在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 a framework for the approval of motor

法规号
令的补充修改
技术指令名称
英文原文名称
简称
备注
1999/101/EC
2007/34/EC
3.
Regulation Regulation (EC) No 692/2008 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 on type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s with
轻型车排放
(EC) No 715/2007
and rear under run protection of motor
(EC) No 661/2009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及ECE R34、ECE
R58替代
5. 70/222/EEC
在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整车型式批准认
Regulation (EC) No 78/2009 Regulation (EC) No 79/2009 Regulation (EC) No 385/2009 Regulation (EC) No 595/2009
辆的系统、零部件及单独技术总成的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and of systems,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PT课件

❖ 记录内容还包括试验时的发动机机油温度, 以及各调整位置的发动机转速范围及其允差
❖ 制造厂应对生产下线的汽车进行双怠速试验, 双怠速CO、HC排放值和高怠速值都应在制 造厂型式核准时申报的控制范围内
17
OBD系统 (略)
18
燃用LPG或NG汽车的特殊要求
19
适用对象
❖ 燃用LPG或NG的汽车(单一气体燃料车) ❖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LPG或NG的汽车(两
用燃料车) ❖ 以上汽车在型式核准中,以气体燃料进行试
验时的特殊要求
20
源车的型式核准
❖ 源车—选择用来证明燃料供给系统在汽车上 的自适应能力的那辆车
❖ 使用基准燃料中两种极端燃料进行Ⅰ型试验 ❖ 都应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汽车族系
❖ 汽车族系—与源车具有类似基本特征的汽车
21
汽车族系与源车类似的基本特征
OBD系统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 在用车控制的前题:
OBD:燃油质量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制造厂必须了解被检车辆的
维修、保养、使用情况 32
谢谢!
33
参数
单位 限值 限值(IV) 限值(III) 限值(IV)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十六烷值
52.0 54 52.0 54 51.0
51.0
15℃下密度
kg/m3 833 837 833 837
845
845
馏程
95%点
℃ 345 350 345 350
360
360
40℃下黏度
mm2/s 2.5 3.5 2.3 3.3
❖ 2019/80/EC 对OBD系统、基准燃料、在用车一 致性检查程序、两用燃料车的OBD要求、替代用催 化器与OBD系统兼容性、LPG和NG的λ计算公式的 重大修订或补充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图文

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图文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

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欧洲、美国、日本三种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这三种认证制度,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相当成熟,为世界各国所参照或引用。

认证制度是依据相应法律建立的,并有配套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做支撑。

1美国汽车产品认证制度(自我认证强制召回)和法规体系1.1认证制度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

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

即按照联邦法规对汽车进行统一的认证。

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自我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强制认证)。

1.1.1安全认证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

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因此说,\自我认证\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汽车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具有直接发言权。

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1.1.2环保认证美国对汽车产品在环保方面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实施EPA认证,这和美国汽车产品安全认证不同,最开始比较接近于政府的型式批准。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简称FMVSS)。

(整理)欧洲法规项目与我国标准的对比

等效75/443/EEC
16
76/114/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法定铭牌及其内容,以及铭牌安装的位置和方法
GB 18411-2001
GB/T 16736/37-2004
GB 7258-2004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CER87-00
对动力驱动车辆昼间行驶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无相应标准。
ECER91-00
关于汽车及挂车侧向标志灯认证的统一规定
GB 18099-2000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技术内容等效ECER91-00(1993-07-15)
21
76/759/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指示灯
ECER6-01
18
76/756/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ECER48-01
关于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认证的一规定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主要技术要求与ECER48等法规等效(1995-08-31)
GB 4785-XXXX《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报批稿)将代替GB4785-1998,该标准对应于ECE R48 (2001年英文版)。考虑到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对汽车照明的要求,该标准参照ECE R48:2003版,修改了有关倒车灯的相关内容;参照ECE R48:2004版,增加汽车用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等内容。
(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机动车辆音响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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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文本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CONSLEG体系出版CONSLEG:1970L0157 —2004年5月1日页数:42页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1 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B 1970年2月6日委员会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汽车的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法律(70/157/EEC)(OJ L 42,1970年2月23日,第16页)由如下指令修订:公报编号页码日期►M11973年11月7日委员会指令73/350/EEC L 321 33 1973年11月22日►M2 1977年3月8日委员会指令77/212/EEC L 66 33 1977年3月12日►M3 1981年4月13日委员会指令81/334/EEC L 131 6 1981年5月18日►M4 1984年7月3日委员会指令84/372/EEC L 196 47 1984年7月26日►M5 1984年9月3日委员会指令84/424/EEC L 238 31 1984年9月6日►M6 1987年6月25日委员会指令87/354/EEC L 192 43 1987年7月11日►M7 1989年7月17日委员会指令89/491/EEC L 238 43 1989年8月15日►M8 1992年11月10日委员会指令92/97/EEC L 371 1 1992年12月19日►M9 1996年3月27日委员会指令96/20/EC L 92 23 1996年4月13日►M101999年12月15日委员会指令1999/101/EC L 334 41 1999年12月28日根据如下法案修订:►A1丹麦、爱尔兰以及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L 73 14 1972年3月27日正式加入法案►A2 西班牙和葡萄牙正式加入法案L 302 23 1985年11月15日►A3 奥地利、瑞典和芬兰正式加入法案 C 241 21 1994年8月29日(95年1月EEC、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煤铁L 1 1 1995年1月1日共同体委员会决定修改(委员会决定95/1/EC,Euratom,ECSC))►A4 涉及捷克、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L236 33 2003年9月23日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尔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正式加入条件法案以及欧盟成立条约的调整。

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2 ▼B1970年2月6日委员会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汽车的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法律(70/157/EEC)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时的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第100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1);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鉴于按照本国法律,尤其是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有关法律,汽车必须满足的那些技术要求;因此,鉴于各成员国必需在其现有法规之外另外采用同样的要求,或者用同样的要求取代其现有法规,以便达到准许实施EEC型式认证程序之目的。

该型式认证程序指的是1970年2月6日委员会指令(3),关于各成员国汽车及其挂车车型认证的相关法律,其适用涉及到各种车型;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已采用本指令:第一条本指令中,“车辆”指的是符合下述特征的车辆:设计用于道路行驶;装有或未装车体;至少有四个车轮;最大设计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

►M9 但是在轨道上运行、农业或林业拖拉机及机械以及公用工程车辆除外◄▼M3第二条在如下条件下,各成员国不得在涉及到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范围内,拒绝就汽车车型、排气系统或被认为是独立技术装置的此类系统的部件型式发放EEC或国家型式认证:—如果车辆满足附件I中声级和排气系统方面的要求;—如果排气系统或者根据指令70/156/EEC►M9第2条被视为排气系统中独立技术装置的部件满足附件II中的要求。

第2 A条1.各成员国均不得在涉及到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范围内,拒绝或者禁止销售、注册、投入使用或使用声级和排气系统满足附件I之要求的车辆。

(l) OJ No C 160, 1969年12月18日,第7页。

(2) OJ No C 48, 1969年4月16日,第16页。

(3) OJ No L 42, 1970年2月23日,第1页。

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3 ▼M32. 如果在第2条涵义内,某排气系统或者根据《指令70/156/EEC》►M9第2条◄的涵义视作是排气系统中独立技术装置的部件已经取得了型式认证,那么在涉及容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范围内,各成员国均不得禁止上述排气系统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B第3条为了考虑到技术的发展,除了根据►M3 附件I第5.2.2.1项和第5.2.2.5项◄而规定的要求之外,应按照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委员会指令第13条中的规定程序,采用调整附录所需的修正案。

第4条1. 为了在本指令通告后十八个月内遵照执行,各成员国应实施必需的规定,并即时将实施情况通知委员会。

2. 各成员国应保证将本指令所涉及领域内其所采用的本国法之主要条款原文传达给委员会。

第5条本指令针对各成员国。

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4 ▼M9附件表附件I:关于某型汽车声级的EEC型式认证附录1:信息资料文件附录2:型式认证证书附件II:作为独立技术装置的EEC型式认证附录1:信息资料文件附录2:型式认证证书附录3:EEC型式认证标记式样附件III:生产一致性检验附件IV:试验车道规格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5 ▼M8附件I关于某型汽车声级的EEC型式认证1.定义本指令适用以下定义:1.1. 车辆型式指的是在如下部分基本没有差异的车辆:1.1.1. 车身的形状或者材料(尤其是发动机舱及其隔音装置);1.1.2. 车辆的长度和宽度;1.1.3. 发动机型式(强制点火或压缩点火,两冲程或四冲程,往复式或回转式活塞,气缸数和气缸容积,化油器否则喷射系统的数量和型式,阀门的排列,最大额定功率和对应的发动机转速);1.1.4. 传动系、试验时的传动比和相应的总速比;1.1.5. 排气系统的数量、型式和排列;1.1.6. 进气系统的数量、型式和排列;1.1.7. 尽管有第1.1.2项和第1.1.4项,但除了M1和N1类别►M9(1)◄中具有相同发动机型式及/或不同总速比的车辆外,可以认为其它车辆型式相同。

然而,如果上述差异规定有不同的试验方法,则可将这些差异视为变型。

1.2.排气和进气系统1.2.1. 排气系统排气系统指的是降低车辆发动机排气噪音所必需的一整套部件。

1.2.2. 进气系统进气系统指的是降低车辆发动机进气噪音所必需的一整套部件。

1.2.3. 本指令所涉及的这些系统,并不包括进、排气歧管。

1.3.不同型式的排气或者进气系统指的是其特征中具有一些重要差异的系统,比如如下差异:1.3.1. 系统中部件的商标或者商品名称不同;1.3.2. 部件材料特性不同的系统,或者部件形状或者尺寸不同的系统;电镀方法的变化(镀锌、热镀铝等等)视为不产生型式差异;1.3.3. 系统中至少一个部件的工作原理不同;1.3.4. 系统中部件的组合不同。

(l)符合《指令70/156/EEC》附件II中给定的定义。

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6 ▼M81.4.排气或者进气系统的部件指的是组成排气系统(例如,排气管、固有的消音器)或者进气系统(例如空气滤清器)的独立部件之一。

1.5.总传动比总传动比指的是发动机驱动轮每转所产生的转数。

2. EEC型式认证申请▼M92.1.依据《指令70/156/EEC》第三条第(4)款就某车型声级申请EEC型式认证时,由制造商提交有关申请。

2.2. 附录1中给出了信息资料文件的式样。

▼M82.3. 准备就某一方面对车辆进行型式认证时,必须由车辆制造商将有关样车提交给负责试验的技术部门►M9◄.2.3.1. 在第1.1.7项所述情况下,由实施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与车辆制造商协调选择上述车辆型式的单个样车,所选样车具有最短的车长,工作状态时具有最小的质量,并且符合第5.2.2.4.3.3.1.2中规定的规格。

2.4. 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必须提交一套排气系统和一台发动机样本,其中发动机样本的气缸容积和额定最高功率,至少应与试图取得型式认证的车辆上所装的发动机相同。

▼M9▼M83. 标记3.1. 排气和进气系统部件,除了固定金属构件和管道外,都必须带有如下标记:3.1.1. 系统及其部件的商标或者制造商名称;3.1.2. 制造商商品说明3.2. 这些标记必须清晰可辨、难以拭除,即使系统装配到车辆上也应如此。

▼M94. EEC型式认证的发放4.1. 如果满足有关要求,应依据指令70/156/EEC第4条第(3)款以及第4条第(4)款(如果适用)之规定发予EEC型式认证。

4.2. 附录2给出了EEC型式认证证书的式样。

4.3. 应给认证后的各车型指定一个核准编号,该编号与指令70/156/EEC附录VII之要求一致。

同一个成员国,不得给另一车型指定同一个认证编号。

1970L0157 — EN — 01.05.2004 — 014.001 —7 ▼M85. 规格5.1. 一般规格5.1.1. 车辆、车辆发动机以及排气和进气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做到,在正常使用以及在经受振动的情况下,车辆能够满足本指令的要求。

5.1.2. 考虑到车辆的使用条件,系统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做到能够耐受适当程度的腐蚀。

5.2. 声级规格5.2.1. 测量方法5.2.1.1. 必须按照第5.2.2.4项和第5.2.3.4项中所述的方法,分别测量运动和静止状态下提请型式认证的车型所发出的声音。

(l)对于最大容许质量超过2800公斤的车辆,如果相应的制动器装置是车辆的一部分,则必须在车辆静止状态下,按照第5.4项之要求额外测量压缩空气噪声。

5.2.1.2. 必须在试验报告和证书上记录按照第5.2.1.1项之规定测得的值,上述证书式样如►M9 附录2◄所示。

在试验报告中还必须记录环境条件细节,即试验车道(路面类型)、气温、风(风向和风速)以及环境噪音等。

5.2.2. 行驶状态时车辆的声级5.2.2.1. 极限值按照本附件第5.2.2.2项到第5.2.2.5项之要求测得的声级,应不超过以下极限值:5.2.2.1.1.5.2.2.1.2.5.2.2.1.2.1.5.2.2.1.2.2.5.2.2.1.3.5.2.2.1.3.1.5.2.2.1.3.2.(l)为了给使用该方法检查在用车辆的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参考值,需要对静止状态下的车辆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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