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证据法学一、判析题1、一般而言就证明责任制度来说,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是由证据法或诉讼法来规定的。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他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决定自己是否出庭。
3、当事人的承认不仅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且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当事人的承认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承认4、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6、证人证言是由自然人所做的陈述,受主观影响较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2、简述书证的主要特征。
3、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4、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的区别。
5、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6、试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三、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1、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3、案例分析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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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证据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一.名解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成,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相关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1)证据力又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2)证明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直接言词与证据裁判(1)直接言词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询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2)证据裁判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6当事人.承认与自认(1)即当事人作出的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予以承认的陈述。
(2)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7.刑诉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8.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含义(1)所谓优势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政的事实成立(2)最高院《关于民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是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亦是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也被人称为法律证据学。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诉讼争议的确良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争议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
相对于自然科学或者其他社会事务中的证明而言,诉讼中的证据和诉讼中的证明,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律对作为证明根据的证据和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进行证明,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我国现在虽然尚无独立的证据法典,但是不能说我国就没有证据法。
我国先后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以专章对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据运用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证据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和2002年6月4日分别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我国的证据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证据法学作为主要研究诉讼证据和证据运用的专门学科,当然应当研究一切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准确领会立法要义,释明其内容。
二、与证据和运用证据有关的司法实践与证据和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既为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研究提供的丰富的素材,也对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研究提出了要求,更是检验证据立法是否完善、证据理论研究是否科学的标准。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

证据法期末复习资料1.综合证据概念的各种学说谈一谈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领域,证据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学说可谓百家争鸣。
比如“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
而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诸如此类的还有“材料说”、“统一说”等等。
归纳起来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是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据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三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
从我国的诉讼立法来看,对于诉讼证据的概念,必须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从内容方面来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形式方面看.证据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者缺一不可。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不是证据;反之,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如果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也不是证据。
所以“统一说”较为符合这种观点,因此,我们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特征之一,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性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指各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如果在裁判中使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法复习

证据法复习1.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优缺点:a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b是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c其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d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优缺点:a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b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名词)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4.自由新政证据制度的优缺点:a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b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名词)5.证据裁判原则基本含义: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
6.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内容:a认定待证事实必须依靠证据b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的证据c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名词)7.直接言辞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8.直接言辞原则的具体内容:a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b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c法官对证据的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d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e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的进行,一般不得中断9.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证明: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神示证明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主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5、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6、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二、简答1、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答:(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2)证据是公安机关进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3)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4)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简述程序法事实标准及原因答:①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该适用盖然性优势的标准。
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司法机关主动发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
②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使用“提出合理怀疑”或“可信性”的标准。
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这种合理怀疑,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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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示证据制度
概述
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产生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水平低下,全民族科学文化落后
3、与弹劾式(控告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4、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方法)
表现形式:
神誓法
神判法:水审(冷、沸)、火审(热铁审)、决斗、十字形证明、占卜、…………
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掌握)
1、是非科学的司法证明制度
2、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4、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法定证据制度
概念
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和标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特点
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立法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的合法手段
带有明显的封建等级特权的特点
对某些证据种类较为重视
如何评价法定证据制度??
优点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它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缺点
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概念
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与辩论式诉讼模式相适应。
)
特点
证据的取舍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和运用
法官必须在内心确信不疑
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优点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赋予司法以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司法不仅是立法的“传声筒”,也是具有一定创造性的职业活动,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地位与权威。
赋予法官更多权力,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
对法官要求更加严格,有利于优化司法队伍。
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缺点
主观色彩过重
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
四、证据的特征(属性)
A、客观性
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
客观性标准的内容
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B、关联性
也称相关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证据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要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作用
C、合法性
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都应合乎法律的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内容
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
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合法。
五、证人证言
证人的概念
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
(广义的证人)
在大陆法系,证人一般限定于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人。
(狭义的证人)
我国采狭义的证人概念,证人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
证人的特征
1、证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证人是就其自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证人作证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资格)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证人的义务和权利
证人的义务
出庭作证(《刑诉法》第60、187、188条)
如实提供证言(《刑诉法》第59、123、189条)
接受询问
保守秘密
遵守法庭纪律
证人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保密
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61条)
有权要求作证费用获得合理补偿(《刑诉法》第63条)
当事人承认(自认)
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或承认。
(是民诉中的特有概念)
注意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承认的内容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当事人承认的形式(《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
当事人的明示承认
当事人的默示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承认的效力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
概念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称“口供”。
对概念的理解
口供的主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正确把握口供的内容
供述
辩解
攀供
供述和辩解必须是言词的形式,供述与辩解的对象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
口供的运用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诉法》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