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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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以下是 7 条关于房屋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1. 哎呀,你可别小瞧了合同里的每一个字啊!比如说对于委托期限,这可不是能随便填的呀!就像你出门旅行计划玩几天一样,得想好呀!要是时间太短,事情没办完咋办?要是时间太长,自己又觉得亏了呢!例子:你想想,你本来只打算委托一个月,结果合同写了三个月,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2. 嘿!费用问题一定要看清楚哇!这里面的水可深着呢!你不想稀里糊涂地多掏钱吧?那可一定要瞪大眼睛咯!例子:要是合同里说要收你一大笔莫名其妙的费用,你不得心疼死啊,这可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呐!
3. 注意啦注意啦!对方的资质你可得好好考察考察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比找朋友得找靠谱的呀!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找谁去?例子:你找了个不靠谱的受托方,房子弄出一堆毛病,你不得后悔死呀!
4. 哇塞,合同里的条款得一条一条仔细看呐!别一目十行就过去了,这可不行!就像吃东西得慢慢嚼,才能品出味道来!例子:你要是马马虎虎看了,结果有些重要的权益没注意到,那不就亏大啦!
5. 合同里关于责任的划分一定要清楚呀!这可不能含糊,不能跟和稀泥似的!就像是分蛋糕,得切得明明白白!例子:要是出了问题不知道谁负责,你和受托方在那争,多闹心啊!
6. 天呐,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要特别注意呢!这可不是说变就变,说解就解的呀!好比路上开车不能随便掉头一样!例子:你要是没弄清楚这些规定,随便提出变更或解除,那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哟!
7. 最后哇,一定要把合同保存好呀!这可是很重要的证据呢!就像你的宝贝一样要好好珍藏!例子:万一以后有啥纠纷,你连合同都找不到,那可咋办呀,多着急哇!
我的观点:房屋委托合同真的很重要,这些注意事项大家一定要放在心上,仔细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呀!。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委托与代理关系的一种方式,需要双方充分考虑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委托与代理事项与范围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双方需明确委托方所需要委托的事项以及代理方可以代理的范围。

委托方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要求,而代理方则应确保自己有能力和足够的资源来完成委托方的要求。

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代理工作,而代理方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双方还应明确委托方的支付义务和代理方的报酬权利。

三、约定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方式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有固定的期限,也可以无限期地进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

另外,双方还需约定合同的终止方式,例如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

四、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应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特别是在代理方需要接触和使用委托方的商业机密或专利技术等情况下,应明确保密义务。

另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外,双方还应约定委托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确保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方式、后果。

例如,当代理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代理工作时,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同时,双方还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六、法律法规的遵守委托代理行为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需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特别是代理方需确保自己有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能力从事代理工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和约束关系的一种方式,双方应充分考虑以上事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签订合同前,双方还应进行充分的商务和法律咨询,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晰或不合理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很简单,首先准备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务相关的证件、证明,起草一份委托书。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他人帮自己办理一些事情的合同,比如最直观的一个例子,本人在外地工作,但要在家乡买房,买房这个过程中牵扯着很多的手续,如果自己来回两地跑不但麻烦还会耽误很多事,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委托他人去代替自己去办理这些手续了,但是这个是需要一份合同进行证明的,下面就来看看委托合同签订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准备工作办理委托合同需要提前准备如下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人户口本复印件;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所委托事件相关的材料证明;二、起草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公证处会帮助起草,有固定模板,如果有特殊要求,委托人一定要向公证处特殊说明,针对特殊的地方对委托书进行修改。

委托书需要电子版,提前打印好了也要将电子版带到公证处。

三、进行公证带着以上材料到当地最近的公证处进行公证;需要委托人亲自前往,被委托人可不前往。

在公证处会指导你签署各类文件。

一般公证委托书当天可办理完成,但是公证书当天拿不到,间隔时间一周至半年的情况都有。

四、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居间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委托合同注意事项居间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居间委托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双方:明确标明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身份和姓名,并附上双方的联系方式。

2. 合同目的:明确居间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期限,确保合同目的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3. 合同款项:明确委托人需要支付给居间人的费用,并附上具体的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二、权益义务1. 委托人的权益:详细列出委托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的保护、信息的保密等。

2. 居间人的责任:明确居间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协调沟通等。

3. 交易资金安全:确保委托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规定居间人应采取的风控措施与监督机制。

三、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1. 合同解除:规定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争议解决:明确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四、合同附属文件1. 相关证明文件:如证明委托人和居间人资格的证书、信用证明等。

2. 合同附件:将与居间委托合同相关的附加协议、文件等作为合同附件,明确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五、合同生效与变更1. 合同生效: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明确委托人与居间人的权益和义务在何时开始生效。

2. 合同变更:明确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程序,确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

委托人与居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增加适当的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结语居间委托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编写和审核合同。

通过明确合同基本信息、权益义务、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合同附属文件、合同生效与变更等事项,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以达到合同目的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1. 嘿,你得注意合同里服务范围这块哦!比如说,要是只写了做预算,那结算审核啥的人家可不干哦!就像你去餐厅只点了个汉堡,可别指望人家再给你送上一份牛排呀!
2. 收费标准很关键呀!万一定得不清不楚,最后会不会被宰一刀都不知道呢!这就好比你打车,不提前说好价格,到地方了司机漫天要价,你不傻眼啦?
3. 合同期限可不能马虎!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事情拖拖拉拉没个完可咋办!就像跑步比赛没有终点线,谁知道啥时候算结束呀!
4. 违约责任一定要看清楚哇!不然对方违约了,你都没地方说理去!这不就像你跟朋友约好了时间,他没来还没个说法,你气不气嘛!
5. 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得明确呀!要是最后给了你一堆乱七八槽的东西,那不是白花钱啦!好比你买个手机,结果像素极差,你能乐意吗?
6. 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弄清楚呀!你可不能啥都不知道就签了字哦!这就跟下棋一样,得知道自己能走哪些步,不然怎么赢呢?
7. 争议解决方式也别忘了看!出了问题总得有个解决办法吧!要是没有,那可就是无尽的扯皮啦,多闹心呀!好比路上两车撞了,没个处理方式,那不就堵在路上了么!
8. 保密条款也很重要哇!要是合同的信息泄露出去了,那会有多大影响啊!就好像你的秘密被公开了,多难为情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里的这些注意事项,每一个都不能小瞧,都得认真对待,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给自己带来大麻烦呀!。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概要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代理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自己完成某项事务,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署协议或完成某项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应该注重以下几点:2.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需要明确委托事项、代理方式、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均是明确的。

如果不能满足双方权益,应当另作他议。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合同规避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4.注意委托人职权规定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注意职权的规定,确定代理人所代理的事项是否在自己职权的范围内,避免出现代理人超越职权代理事项的情况。

5.特别约定只能让利不害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要求特别约定,委托代理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代理人只能让利不害,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6.注意委托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委托人需要注意委托事项是否确有合法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的规定,以确保委托事项是符合法律的。

7.关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要注意保密事项的约定。

根据情况可约定代理人在代理事务过程中需要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机密、第三方信息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8.注意合同的期限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约定委托的期限。

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避免出现未尽事宜后的矛盾和争端。

9.注意合同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或是就变更事项另行订立书面确认文件,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10.合同解除的形式在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约定合同的解除形式。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审慎、认真考虑,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确保双方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茶园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茶园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茶园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茶园委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农业委托合同,涉及茶园的管理、经营和收益等方面。

在签订茶园委托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茶园的管理、经营、收益分配等。

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2. 明确委托期限:在合同中明确委托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避免因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3. 明确费用承担: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收益分配等。

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的费用,避免因费用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4. 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避免因违约而产生纠纷。

5. 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确保双方在合同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解决争议,避免因解决争议的方式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茶园委托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农业法》等。

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纠纷。

总之,在签订茶园委托合同时,需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委托期限、明确费用承担、明确违约责任、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事项。

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不明确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纠纷。

签订委托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

签订委托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

签订委托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1作为委托人,一要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对象。

如果委托的事务涉及第三人,就要对授权范围进行明确,授权意味着会产生代理关系,如果授权范围或者期限不明确,可能产生受托人在委托人期望之外进行代理的情况,但因难以认定其是否超越权限,导致请求赔偿损失缺少依据。

另外,委托对象个数如果是两个及以上,对各自的委托内容进行明确,如果未明确,则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要防范合同任意解除风险。

作为委托方,除了考察受托方的可信赖性和履约能力,还应对一旦受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所带来的后续损失和问题,进行适当的考虑或约定防范。

另外,对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可以约定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务中可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支付条件进行约定。

三要审慎给予受托人转委权。

《民法典》中规定了受托人应当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

作为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和能力的肯定,希望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注意不要轻易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的权利。

如果给予受托人转委权,则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处理,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作为受托人,一要明确自身权限范围。

作为受托人,如果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依照委托方的指示或要求,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授权。

另外注意如果存在可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形,应取得委托人同意,或者在合同中进行转委权相关约定。

二要及时披露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合同约束合同双方,仅为委托方授予代理权提供了前提,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直接约束第三人与委托人,还要看代理关系能否事实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简言之,在约定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下,受托人尽可能在订立合同前或者在合同中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三要按照书面指示履行合同。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即是说受托人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那么基于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受托人与第三人签合同时披露代理关系,也并非就直接可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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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注意事项】(还在整理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合同与概括委托合同两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仅一项或数项事务所达成的委托合同。

后者是指当事人就一切事务达成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

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

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

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

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

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

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

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口头或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

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

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

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

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

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

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

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

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见《合同法》第399条)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

(见《合同法》第400条)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

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

(见《合同法》第404条)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见《合同法》第412、413条)三、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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