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题目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题目——《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题目单选题1、《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A、乡镇以上B、县级以上C、设区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答案:(B)2、《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恪守职业道德。
A、国家法律法规B、宪法法律法规C、政策法律法规D、法律规章文件答案:(B)3、《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广播电视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A、乡镇以上 B、县级以上C、设区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答案:(B)4、《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A、县级B、设区的市C、省、设区的市D、以上都是答案:(C)5、《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
(A)右上角(B)左下角(C)右下角(D)显著位置答案:(D)6、《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A、直播、链接、聚合B、转播、链接、聚合C、播出、链接、聚合D、上载、链接、聚合答案:(B)7、《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所有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并依法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A、十五日B、三十日C、六十日D、九十日答案:(C)8、《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对用户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苏价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文广新局: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2年12月10日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有线电视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并制定属于省管范围的全省统一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权限范围内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第四条有线电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用户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并依据其关系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程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二篇)

有线电视管理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有线电视的管理。
传达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确保有线电视节目的平安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维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境内所有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和有线电视分配网。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城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网络整合、网络开发。
第四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传输节目。
不得擅自变卦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广播节目。
确需变卦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___日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线电视节目应当依照节目预告播放。
第六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比例应当符合《___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逾越其每天播出时间的___%。
18点至22点之间,不得逾越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___%。
第七条凡是市内施工并装置有线电视网络的施工单位。
必需持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装置)许可证》并到市网络公司备案。
由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___验收,工程竣工后。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装置、应当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境内收看市有线电视信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网络公司料理收视手续。
第九条敷设有线电视线路进行线路维修时。
第十条在城镇建设中。
应当向市网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市网络公司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接到答复的可向市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投诉。
所需要费用由申请者承当。
移动、撤除有线电视设施应当由市网络公司___进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迁建的迁建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公司___移动或撤除有线电视线路。
敷设有线电视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___路。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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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4•【字号】苏府〔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的通知苏府〔201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4日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满足市民就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苏州的文化竞争力和城市形象,并配合新一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特编制《苏州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指的公共文化设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第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控制指标和功能配置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苏州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有线电视用户管理细则
一、爱护有线电视各类设施,违者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
有意破坏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保证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搬迁、搭挂有线电视设施、更换有线电视器材,严禁采用任何手段窃取有线电视信号,违者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应缴费用按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视维护费应在费用到期月份的20号以前按规定主动缴费,对借故缓交或不交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用户,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用户自动放弃收看处理。
若重新收看,需办理开通业务。
四、每只终端盒只允许接一台电视机,若用户自行改动,造成收看的电视信号效果不好,本公司不予负责。
五、有线电视缴费后,只能在有线电视用户证上登记的地址收视,若有变动,需办理移机手续。
六、当收视信号不正常时,请拨打客服热线:
七、本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以“客户为中心”宗旨,热忱为广大用户服务。
(广告传媒)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

(广告传媒)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4.《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6.《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7.《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9.《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1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15.《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17.《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18.《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吴江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许可(共15项)一、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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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法规类别】电视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00.08.26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8.30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30日
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2000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线电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可以与现有的各种网络资源互联互通,综合开发多种服务功能。
第五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是指建设、运行、维护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设施,进行独立经营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站(以下简称单位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单位有线电视站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网络联网,联网后仍可以保留其播出设备,继续开展经批准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架设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应当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在城镇主要道路和有条件的地段,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入地敷设。
需要沿靠或者穿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外墙或者空间部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支持,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路、航道、通信、电力等设施,或者占用农用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支持。
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和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不得向购房用户重复收费。
第八条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外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三章播放管理
第九条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和单位有线电视站播放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