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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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3篇)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3篇)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

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是一种管理和控制井下工作区域的人员出入的规定和流程。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出、入井申请:所有需要进入井下工作区域的人员都必须提前向管理部门提交出、入井申请。

申请表中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详细工作计划等内容。

2. 安全培训:所有进入井下工作区域的人员都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井下安全规程、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只有通过培训并持相关证书的人员才能进入井下工作区域。

3. 准入许可: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资质、工作计划以及井下工作情况来评估是否批准其进入井下工作区域。

一旦批准,申请人将得到准入许可,准入许可通常需要佩戴身份证件或特殊标识。

4. 出、入井登记:所有进、出井下工作区域的人员都需要在相关的登记簿或系统上进行登记,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进出井时间、工作计划等内容。

这样可以方便管理部门进行记录和跟踪。

5. 安全监控:井下工作区域通常设有安全监控系统,用于监测出、入井人员的行动和情况。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规范煤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出入井人员,包括矿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出入井人员管理(1)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本矿出入井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2)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防尘口罩等安全用品。

(4)入井前严禁喝酒、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等。

(5)入井人员必须佩戴标识卡,严禁他人代为入井。

(6)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7)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检身制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8)入井人员必须听从队干或带班人员的指挥,遵守井下作业纪律。

2.井口检身管理(1)井口检身房必须配置电脑,与人员定位系统联网,具有及时检测入井人数与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功能。

(2)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确认其身份、证件、安全用品等。

(3)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条件。

(4)井口检身人员每隔2小时要对入升井台账及电脑显示屏上的入井人员、数量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必要时汇报值班矿领导。

3.出入井台账管理(1)矿调度值班员要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核对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信息。

(2)井口检身人员要对入井人员、升井人员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出入井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矿长对本矿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出入井及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3.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入井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健康检查、资格认证和现场管理,确保入井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入井条件第四条入井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入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经县级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矿井作业的疾病。

第六条入井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入井人员应取得煤矿企业颁发的入井资格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入井前的准备第八条入井人员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矿井安全生产知识、事故应急预案等,考试合格后取得入井资格。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心、肺、肝、肾功能、听力、视力等项目的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矿井作业要求。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熟悉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入井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了解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应遵守矿井纪律,听从指挥,遵守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四章入井作业管理第十三条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必备物品,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禁止入井的物品。

第十五条入井人员应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十六条入井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人员入井秩序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入井秩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人员入井秩序,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要求1.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2. 入井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合井下作业的疾病。

3.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携带自救器,并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井下安全的物品。

5. 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饮酒,确保精神状态良好。

三、入井程序1. 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和安全生产要求。

2. 安全员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入井要求。

3. 瓦检员负责检查矿井通风、瓦斯等安全指标,确保矿井安全。

4. 班组长负责组织人员进入井口,并做好入井前的准备工作。

5. 入井人员按照规定路线进入矿井,严禁擅自改变路线。

四、入井检查制度1. 入井前,安全员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完好;(2)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3)是否携带违禁物品。

2. 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入井作业。

五、入井人员管理1.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井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 入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入井人员必须注意观察矿井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 入井人员必须参加矿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出井人员管理1. 出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出井,严禁擅自离开。

2. 出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

3. 出井人员必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如有不适,及时报告。

七、监督检查1.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入井秩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管理,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员准入及晋升管理1. 人员准入条件1.入井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从业资格。

2.入井人员必需经过煤矿安全培训,具备煤矿安全操作和紧急处理本领。

2. 入井人员管理1.煤矿应建立健全入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入井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培训记录等,并定期进行更新。

2.入井人员须依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指定部门办理入井手续,包含填写入井登记表、验收并领取个人防护用品等。

3. 人员仕途晋升管理1.煤矿应订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晋升规定,依据人员本领和表现进行晋升评定。

2.晋升评定方式可包含工作年限、业绩考核、技术本领等多方面评估。

第三章入井时间管理1. 入井时间布置1.依据煤矿生产需要,煤矿应合理布置入井人员的工作时间,避开人员过度疲乏。

2.入井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

2. 加班管理1.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煤矿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确保加班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加班应提前预告并征得加班人员同意,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应合法合规。

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1. 个人防护用品1.入井人员必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包含硬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

2.个人防护用品必需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功能完好。

2. 安全培训与演练1.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演练,提高入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安全培训与演练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知识、事故防备与处理、紧急逃命等。

3. 安全巡查与检查1.煤矿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入井人员应搭配安全巡查与检查工作,乐观搭配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惩罚与嘉奖管理1. 违规惩罚1.对于违规行为,煤矿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包含警告、扣除奖金、停职、辞退等。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3篇)

入井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作业管理,保障入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入井人员的管理,明确入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井下作业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入井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入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通过体检合格;3. 具有井下作业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核合格;4. 熟悉井下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五条入井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井下作业要求。

第三章入井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入井人员应在入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阅读并熟悉《入井人员管理规定》和《井下作业规程》;2.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井下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3. 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矿灯、防尘口罩等;4. 检查工具、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好,符合使用要求;5. 了解井下作业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入井人员应参加班前会,听取班长或带班人员对当天作业任务、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安排。

第四章入井作业第八条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酒后入井;2. 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入井;3. 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4. 严禁擅自离岗、串岗;5. 严禁在井下吸烟、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6. 严禁在井下打闹、嬉戏;7. 严禁在井下私拉乱接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8. 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9. 严禁在井下擅自拆改设备、线路;10. 严禁在井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第九条入井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十条入井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严禁穿越危险区域。

矿井入井人员定员管理制度

矿井入井人员定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入井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定员原则1. 安全第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入井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合理配置:根据矿井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入井作业人员。

3. 劳动定员:依法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应积极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核定劳动定员申请,办理核定劳动定员确认手续。

四、定员标准1. 按照矿井管理类别,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批准生产和技术改造的矿井,严格按照省、市批复的技术改造设计、安全专篇核定的劳动定员,控制每班入井作业人数。

批准的基建矿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核定的劳动定员,控制每班入井作业人数。

2. 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每班入井通风、排水、检查瓦斯人员不能超过5人。

3. 依法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应积极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核定劳动定员申请,办理核定劳动定员确认手续。

五、定员管理1. 矿井劳动定员核定申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矿井采区布置图;(2)井下辅助工工作岗位示意图(运输设备、泵房、变电所、瓦斯监测点等);(3)各工作面作业规程;(4)矿井生产能力相关证明;(5)矿井实际产量相关证明;(6)矿井生产条件;(7)矿井劳动组织(井下区队编制、人数);(8)上年度劳动定员核定确认手续。

2. 定期检查:矿井应定期对入井作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定员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劳动定员调整:因生产需要、技术改造等原因,需调整劳动定员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定员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定员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升、入井管理秩序由调度室监督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由调度室在调度会上通报,罚款由调度 室落实,构成“违章”的交安检科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文明卫生 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文明卫生意识,不能将产生的生活垃圾 (塑料袋、果皮、纸屑、饮料瓶、废旧油漆桶等)随地投扔,要将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中。
井下行走要求
第一十七条井下大巷及所有斜巷行走时,不得肩扛(可以手提)长度超过500mm的长件(背药工背药,放炮员携 带雷管箱、发爆器,地测工携带测量工具除外),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一十八条大巷行走期间必须走人行道,不得在非行人侧行走;若发现有车辆行驶时,行人必须停下来贴巷道 帮单排站好,待车辆安全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否则,按违章处理。
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制度
01 井口管理
目录
02 入井要求
03 井下行走要求
04 升井要求
05 相关规定
根据《安全法 》,《煤矿安全规程 》等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制度。
井口管理
第一条主(副)井井口范围内,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二条进入井口范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身携带易脱落、易燃、易爆、烟草及点火物品。 第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四条井口内从事电气焊、下长件或大型物品等特殊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 施执行。 第五条主井临时提升人员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听从调度室统一指挥,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 第六条井口附近严禁嬉戏、打闹,严禁抛掷物品。 第七条外来人员必须由矿有关业务部门陪同,接受井口把钩工检查后方可入内。 第八条爱护井口范围内各种设施,确保设施齐全完好 。 第九条禁止在井口房内乱涂乱画;严禁在井口范围内堆放杂物,保证井口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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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井须知
第一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罩。

第二条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现为井下人员定位卡)方可入井。

第四条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

第五条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

对不配合检查者,井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第六条入井人员要主动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井检身员的检查。

第七条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第八条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

第九条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

第十条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或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
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

第十一条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第十二条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第十四条井下与地面调度室联系电话。

第二章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第一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携带定位卡并接受井检身人员的检查。

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

第二条井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三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
(八)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等非本矿或与施工
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工主任负责检身。

第五条井检身人员应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三章入井车辆检查制度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的;
(五)外施工单位无集团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六)无审批措施入井的装载机、三轮车;
(七)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八)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九)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十)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十一)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公分,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调度室等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

超长规定:
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1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二)各种车辆司机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规定双排客货司机室含司机乘6人,车厢不超过8人;加长五十铃车司机室含司机3人,车厢不超过15人)。

(十三)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四)车辆装运的碎石没有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二条井检身人员每检查一次后,都必须认真填写入井记录,入井记录包括:入井时间、入井车辆的编号、单位、入井人数等。

第三条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罚款。

第四章入井、升井人员车辆清点制度
第一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井检身人员必须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二条车辆入井要记录车号、单位、数量。

第三条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

准确记录总人数。

第四条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号。

第五条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六条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
扣留,并及时汇报。

第七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
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

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井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并随时与矿灯房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记录井下现有人员数量和车辆数量,认真填写出入井记录,同时及时将出入井记录信息汇报安全管理科信息室。

第五章检身人员奖罚办法
为加强井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及车辆,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一)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10元。

(二)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5元。

(三)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3元。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对当班井检身人员罚款2元。

(一)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

(二)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当班无专职放炮人员。

(三)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允许入井对当班检身人员罚款1元。

(一)无安全资格证入井。

(二)无驾驶证件驾车入井。

(三)酒后入井。

(四)人货混装。

(五)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

(六)乘坐不准乘人车辆上下井不加制止。

(七)不按规定进行认真检身、检车。

(八)清点人数、车辆不负责任,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

第六章井检身人员的权利
井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2一
5元。

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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