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冀工改〔202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将规范事项、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深化我市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推进项目、流程、事项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技术性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政府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规范土地供应、策划生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批后监管等政府全过程审批管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争创全国一流水平。
二、明确产业准入标准(一)认真贯彻落实产业准入制度。
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限制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端产业。
贯彻执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省、市、县三级核准项目目录,对许可准入类产业和项目,落实市、县两级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核准管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15日廊坊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冀政字〔2022〕18号)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典范城市,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节能减排贯穿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统筹推进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全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重点地区和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省定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完成省下达的1.21万吨、0.036万吨、0.55万吨和0.3万吨目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1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全面推进的原则,严格规划设计把关,严格建设运营监管,全面落实支持政策,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全面执行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落地,到2025年,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40%以上,鼓励发展二星、三星等高星级绿色建筑;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稳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太阳能热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探索绿色生态城区(园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利用电子台账实现重点工作任务及重点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系统提供对所有用户 的登录账号 、密码、用户名称 等基本信息的管理 ,通过用户名加密码校验用户是否有 权 限登录系统。系统 中有两类用户 ,即系统管理员和普 通用户 。系统管理员用户 :该用户具有系统的所有管理
权 限,但该用户不具有系统的业务权限。普通用户 :具
有业务权 限,不具有 系统管理权限 。
6真实性 原则 ,所有 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作 . 进展情况 ,除通过 电子管理台账查阅工作进度外 ,还采 取穿插实地抽查 的方式掌握上报反馈 信息的真实性和实 际进度 ,促进反映信息 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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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电子 管理 台账 的重要 意 义
建 设使 用好 电子管 理 台账 ,有利 于市领 导和各 综 合管理部 门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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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手机短信提醒功能。市领导通过手机短信发布工 作指示 、提出工作要求、交办有关事项 ;管理小组 办公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深入推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70号)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结合廊坊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围绕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推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进一步优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1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仓储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水利、人防、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做出相关承诺,审批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廊政办[2014]50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05【实施日期】201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廊政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4〕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是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运行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多元化发展和新媒体应用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将其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回应解读、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等相关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统计的主体(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调整后的《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2日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83aa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8c.png)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日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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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廊坊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为加强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分为软课题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
软课题项目是指:全市性或专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研究以及相关的课题调研等;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通讯线路、支持系统、应用系统以及其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等软硬件建设。
二、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的原则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有限目标、安全可靠、讲求实效的原则,遵照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市政府每年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网络及应用平台的建设,重点支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应用系统建设。
同时,积极鼓励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市场方式运作,存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信息化工程的积极性。
三、管理部门职责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以及项目建设的具体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市直各部门在预算年度拟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上报预算时,先将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大型项目同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投资规模,通过初审、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管理。
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下的进行初审,由市信息办提出初审意见;10(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咨询,出据咨询报告;投资规模在50(含50)万元以上的,市信息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等)、专家对是否符合规划、技术标准、建设规模、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化项目或投资规模在500(含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还需报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五、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从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实施全程监理。
(二)实行招投标制度、审计制度和验收制度。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严格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在性能价格比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软件,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限期进行纠正;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触犯法律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五)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涉密信息化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省、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