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1.03.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修订)(发布日期:200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3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根据服务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市科委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4.创业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038d7501f69e314332940c.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备案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一)认定机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领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负责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复审)工作;2、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3、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5、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监管;6、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推荐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四)财务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依据相关办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在认定期或复审期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20日和9月1日-9月20日,申报后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申请认定。
企业根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3、财务审计。
完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的企业可选择经认定机构备案公示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
没有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需增加审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4、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在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企业申报号反馈给企业。
5、企业根据获得的企业申报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6、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认定机构的同时,须提交纸质材料给组织推荐机构初审,纸质材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认定1、材料初审及推荐。
组织推荐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与企业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2、材料受理及核查。
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将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
3、复核。
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及财务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4、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复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5、报批。
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意见,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公示备案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新申报认定方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产生争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交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认定管理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材料;(三)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四)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报告。
认定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意见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对出具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财务中介机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原•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08‟13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