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 A.用户登录•途径一: 通过重庆科委官网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重庆科委官网;•单击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途径二:通过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登录•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 /,进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单击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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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修改信息需要提交,点击变更申请重新提交信息:• 3.入库申报• 3.1经营概况进入经营概况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企业经营状况,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人员状况栏目• 3.2人员状况进入人员状况栏目,填写上一年度的人员状况,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信息保存,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科技成果栏目。
• 3.3科技成果进入科技成果栏目,可查看专利情况和高企认定编号(专利信息和高企认定编号自动获取,无需填写),添加成果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可进入申创业孵化栏目。
• 3.4创业孵化属于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星创天地在孵企业的,请选择“是”并在下拉框选择入驻单位;不属于在孵企业的,系统默认选择“否”,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提交栏目。
• 3.5申报提交进入申报提交栏目,可对申报信息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点击【导出word】可导出申报信息文件。
• 4.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栏目,首次申报高企的企业,科企信息通过复核后,可以自动生成“高企认定申报审批表”和“企业创新专项后补助申请表”。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pptx

.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 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 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 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
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 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 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 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36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63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63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19日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精神,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渝委组〔2013〕28号),现就做好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首批人选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数量根据《实施办法》,首批评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0名左右;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名左右。
二、推荐渠道和名额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由高等院校、企业和科研院所负责组织推荐,各推荐不超过3名。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各推荐不超过2名。
同一申报人仅限申报一个类别,且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三、人选条件(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作风正派;2.具有中国国籍,在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在岗人员;3.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5.具有较强领军才能,领衔的团队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6.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或专业方向,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已经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已经取得初步成果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4.组织审查与认定〔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以下图所示:〔二〕复审“〞〔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四〕复核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当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二〕专家1.专家条件〔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开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效劳〕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