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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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渝经信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文件精神,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对《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4〕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只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还有更多其他相关条件和要求,需要企业自行申报时提交并接受审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九龙坡府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05〕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8日经区政府第4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大力发展科技企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评选和管理,加强对科技企业扶持和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兴区,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第一条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包括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组织、技术研发单位和科研院所,但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二条申请认定九龙坡区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九龙坡区范围内(包括高新区);(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大专以上(含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或者不少于3名专职科技人员;(五)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4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六)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七)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统计等有关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诚信守法经营。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渝科委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标准化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5月5日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重庆市高企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重庆市高企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在重庆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79号)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7.5%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4、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5、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 号)6、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一)认定机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考核;5、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渝府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

应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应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园区内企业进行调整。

应强化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应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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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一)认定机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考核;5、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推荐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四)财务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依据相关办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申报后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在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企业申报号反馈给企业。

3、企业根据获得的企业申报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认定机构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给组织推荐机构初审,纸质材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4)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认定1、材料初审及推荐。

组织推荐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其它区域的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2、材料受理及核查。

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汇总报送认定机构办公室。

3、复核及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对复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4、报批。

认定机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参考专家评价意见,研究提出本批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上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新申报认定方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交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认定管理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材料;(三)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四)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报告。

认定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意见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原《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06〕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4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附件5 名词术语解释附1: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认定机构办公室:填报日期:年月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二○○八年七月填报说明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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