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1053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9
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 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小区文明创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提高小区居民文明素质,营造和谐、文明、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2. 加强小区环境管理,提升居住品质。
3. 增强小区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 促进邻里和谐,营造文明和谐的小区氛围。
三、管理职责1.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文明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小区居民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四、文明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2. 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破坏公共财产。
3. 保持公共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4. 垃圾分类投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5. 尊重他人,团结互助,邻里和睦。
6. 遵守交通规则,不乱停乱放车辆。
7. 自觉维护小区绿化,不随意践踏草坪、采摘花卉。
8. 节约用水用电,倡导低碳生活。
五、环境管理1. 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2. 小区居民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倒污水、乱扔垃圾。
3. 小区绿化区域禁止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4.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维修。
六、安全管理1. 小区居民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2. 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楼道、电梯间堆放杂物。
3. 小区居民应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饲养危险动物,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奖惩措施1. 对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小区居民应自觉遵守。
2.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文明小区评选标准

上海文明小区评选标准
上海文明小区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整洁:小区的道路、公共区域、绿化等环境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等现象。
2. 居民素质:小区居民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没有噪音扰民、纠纷等不文明行为。
3. 安全有序: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备、消防设备正常运行,居民遵守交通规则、不乱摆放自行车等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
4. 文明公德:小区内无乱画乱涂、乱贴乱扔广告等不文明行为,居民积极参与文明公益活动,保持社会公德。
5. 绿化环境:小区绿化率高、有爱护草坪和花木的意识,没有滥伐乱砍树木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6. 公共秩序: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良好,居民不私拉乱接电线、不私建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
7. 社会和谐:小区居民之间的邻里友好关系良好,没有恶意谣言、人身攻击等不和谐行为。
8. 文明宣传:小区内设有文明宣传栏、公示栏等,定期发布文明公益活动信息,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上海文明小区评选的主要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含材料提交说明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2011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物〔2011〕3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居民委员会,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6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组建的启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建工作。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要求,组织人员取得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三、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产生和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的方式推选一名业主作为召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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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通过搭建文明楼组创建、读报活动等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听取了解居民的意见和想法,及时化解矛盾;居民群众对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的综合满意度≥80%
您觉得所在小区能评上文明小区吗?
A可以,B还需努力,C根本不行,D不清楚.
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来信情况督查整改
说明对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来信情况督查整改的情况
服务质量
6分
居民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认可,对小区物业服务满意度>70%。
说明近两年居民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认可情况。
住房保障局
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满意度>80%
民政局
Ⅱ-15
文体设施
与活动
4分
1)有多功能文化活动室等室内文化设施,面积≥80㎡;
查看小区内多功能文化活动室的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文广局
体育局
2)有室外健身点等体育设施,维护保养良好;人均体育设施面积≥1.15
㎡;
说明室外健身点等体育设施及维护保养情况,提供人均体育设施面积数据;
查看小区室外健身点等体育设施的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3)与居民区内单位合作,形成文体设施的资源共享机制;
说明小区内文体设施的资源共享机制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3)居民生活方式健康,无“黄赌毒”等不良现象。
说明近两年来小区开展打击“黄赌毒”现象的工作情况及实效。
Ⅱ-18
社会公德
8分
1)居民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能遵守“七不”规范;
随机抽查小区内公共场所2处。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文明办
2)尊重他人,饲养宠物、家庭娱乐活动等不影响邻里生活;
小区内查看上述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说明对居民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的实施情况;年内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不发生用电和燃气用气死亡事故等,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Ⅱ-11
民事调解
3分
1)建有民事调解委员会,努力化解地区各类矛盾;
说明民事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运行情况;
司法局
2)民事调解委员会充分利用本区内的法律机构、相关法律从业人员等资源优势,及时、专业地进行民事调解;
说明建立楼组创建管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提供各级文明楼组建成比例及其楼组文化活动的情况。
Ⅱ-20
公益活动
5分
1)居委会积极组织救灾、捐助、献血等活动;
说明近两年居委会组织的救灾、捐助、献血等活动的情况;
民政局、红十字会卫生局
2)建立健全志愿者工作机制,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适龄人口(16岁至70岁)比例≥10%,常住人口志愿服务参与率≥20%;
由县司法社工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4)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无邪教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
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Ⅱ-10
消防安全
6分
1)消防设施完善,运行维护良好,10层以上高层民用住宅按要求设置楼层标志、安全灯,维护保养良好;
说明消防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情况;有10层以上高层住宅的,需说明楼层设置标志、安全灯设置情况;
住房保障局
绿化市容局
2)建筑外观整洁,定期维修、粉刷、清洗;无乱张贴、破损广告;无垃圾堆物,无破墙开店;
3)阳台封闭、空调、烟道、花架、雨蓬等设施安装有序、规范安全,保持完好。
Ⅱ-3
绿化管理
3分
1)绿化覆盖率≥30%;
统计截至当年度末小区绿化覆盖率
查看小区内绿化覆盖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住房保障局
列举近两年来居民社团组织活动开展及其成效。
民政局
Ⅱ-8
居民自治
5分
1)居委会直选产生,居民参选热情高;
提供直选产生居委会的有关材料,说明居民参选情况;
民政局
2)建立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重大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居委会自觉运用沟通、协商、合作的方法协调社区矛盾,处理社区事务;
说明社区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的建立情况,说明居委会自觉运用沟通、协商、合作的方法协调社区矛盾,处理社区事务的情况;
提供市级平安小区的证明材料;说明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水平状况;入室盗窃发生率等由县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综治办
2)由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数量<3起,无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3)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积极开展帮教工作,上述人员的重犯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绿化市容局
2)树木、草皮养护良好。修剪整齐,无枯死、侵占、毁坏、垃圾堆积和宠物便溺等失养失管现象;
查看小区内绿化养护、管理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3)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种绿、养绿、护绿活动,义务绿化尽责率≥75%。
说明近两年居民参与种绿、养绿、护绿活动情况,并统计近两年义务绿化尽责率及其平均数。
Ⅱ-4
说明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尤其是寒暑假未成人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
文明办、教育局
Ⅱ-17
文明家庭
创建活动
4分
1)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说明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效;
妇联
2)居民对家庭美德的知晓率≥80%;
您所在小区内有传播迷信活动、追求奢侈生活等不健康的现象吗?
A基本没有,B有一些,C较多,D不清楚.
您所在小区内有饲养宠物、家庭娱乐声音过大等妨碍邻里生活的现象发生吗?
A没有,B偶尔,C经常,D不清楚.
3)无高空抛物,阳台滴水,楼道公用部位脏乱、乱堆物等现象。
随机抽查住宅楼5栋。5栋均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4)居民依法用电、用水、用气。
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材料
Ⅱ-19
邻里互助
5分
1)邻居之间相互熟悉,相处和睦、相互帮助;
A没有,B有一些,C较严重,D不清楚.
4)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节能、节水、节材、垃圾减量等环保措施。
说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制度、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Ⅱ-6
居民认可
4分
居民对小区环境的满意率≥85%
您对小区居住的环境满意吗?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D不清楚.
I-2
管理规范有序
Ⅱ-7
居民区党组织建设
3分
公安局
2)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无乱堆物占用楼层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现象,无停车库、管道井、电表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现象,无私自安装铁门阻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现象;
说明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随机抽查住宅楼5栋。5栋均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3)加强居民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各居民楼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年内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不发生用电和燃气用气死亡事故。
说明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的职能和主要工作机制,并说明他们能帮助政府部门受理的行政事务及受理程序;
民政局
2)利用基层信息网络系统,有效开展便民利民等公共服务;
说明利用基层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便民利民等公共服务的情况;
科委
3)建立规范的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
说明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计生委
Ⅱ-14
说明志愿者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统计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适龄人口比例和常住人口志愿服务参与率;
文明办
3)广泛动员居民以志愿者身份,广泛参与小区治安、防火、护绿、交通文明等公益活动。
说明广泛动员居民以志愿者身份广泛参与小区治安、防火、护绿、交通文明等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特色指标(占10%)
指标名称及分值10分
3)居委会广泛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良性互动。
说明居委会广泛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并说明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良性互动形成机制。
I-3
综合治安良好
Ⅱ-9
综合治理
8分
1)建成市级平安小区,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测评标准
测评方法
相关职能部门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问卷调查
1、创建经验推广
2分
充分肯定并推广的经验,在市、区级主要媒体报道(报纸、音像材料)
列举近两年市级党委、市级职能部门、区县党委推广本小区创建文明小区工作特色经验专题会议的召开时间,说明《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主要电视台等实际主要媒体的报道情况
1)建立居民区党组织,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
说明居民区党组织,党员联络站等组织网络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组织部
2)居民党员在社区中发挥模范作用;
说明居民党员在社区中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情况;
您觉得所在小区居民党员在社区活动中能发挥积极带头的作用吗?
A能,B一般,C不能,D不清楚.
3)积极指导居民社团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A参加,B偶尔参加,C不参加
教育局
2)利用广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阅报栏等载体对小区居民进行公民道德、防火安全、文明礼仪、绿色低碳、垃圾分类减量等宣传教育,设施完好,内容及时更新;
查看小区内广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阅报栏的设置和利用情况。符合上述标准为符合。
3)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有效组织寒暑假未成人教育活动。
当邻居遇到困难的时候,您会A主动帮助他,B当他要求时会帮助他,C不会,D不清楚.
文明办
2)有效开展“居民公约”和“道德评议”等宣传教育活动;
说明近两年“居民公约”和“道德评议”等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其成效;
3)建立楼组创建管理机制,各级文明楼组建成比例≥80%;楼组文化活动丰富,宣传氛围浓厚,形成特色。
垃圾箱(桶)
管理
3分
1)垃圾箱房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时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