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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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转移活动的程序、方法和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第七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档案和信息系统,记录和公布重要的技术转移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制定技术转移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原则第九条技术转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任何强迫、诱骗、胁迫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二)公平、公正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规原则。

技术转移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

技术转移应当促进科技成果的最大程度利用和价值实现。

第十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在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科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技术转移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泰科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科发〔2023〕18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财政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2023年5月18日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加快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等。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开展技术转移输出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开展技术转移吸纳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独立法人机构,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

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转移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立法原则】充分利用特区区位优势,坚持开放创新原则,聚集科技资源,加大国际技术合作力度。

技术转移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策导向】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整合、聚集科技条件资源与服务资源,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支持技术转移活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是促进、协调、服务和管理技术转移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技术市场;(三)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信息发布机制;(四)推动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五)规范技术转移活动,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六)受理投诉和举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技术转移专项计划等政策;(二)负责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服务;(三)推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培训技术转移人才;(五)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和技术转移联盟发展;(六)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七)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技术转移 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 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而制
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国家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明确
技术转移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保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2. 财政税收政策:政府通过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技术转移
主体的税负,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金融政策:政府通过制定金融政策,为技术转移提供投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4. 人才政策:政府通过制定人才政策,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提高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5. 国际合作政策:政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走向世界,提高国际竞争力。

总之,技术转移政策文件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技术转移服务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技术转移服务管理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参与,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选择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应坚持技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机密的原则,保障技术转移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技术转移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关的技术服务资质和条件,公开承接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技术动态,为技术转移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程序和内容,严禁变相收费和强制交易。

第三章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第十二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合同管理、实施和服务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依据科学、客观的标准,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第十六条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当有序进行,确保技术的稳定转移和有效应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技术转移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科技成果的转移、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鼓励技术转移和创新创造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四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坚持公平竞争,鼓励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共用,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的流动。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技术转移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技术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

第七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技术成果共享共用。

第八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加强技术转移成果的跟踪监管,防范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

第九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技术转移环节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注重技术转移成果的快速推广,提高技术转移效率。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服务质量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本企业设立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成果的征集、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成果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技术转移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机构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成果的征集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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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政策文件
一、引言
技术转移是指将一种技术从研发单位转移到使用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过程。

技术转移可以促进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应用,加速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为了推动技术转移,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引导和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二、技术转移政策的重要性
技术转移政策的制定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技术转移政策,可以解决技术转移中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为技术转移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技术转移政策的内容
3.1 技术转移的目标和原则
•技术转移的目标: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

•技术转移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

3.2 技术转移的主体和权责
•技术转移的主体:技术转移中心、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

•技术转移的权责: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等工作;科研院所和高校负责技术研发和转移;企业负责技术应用和推广。

3.3 技术转移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支持措施:加大财政投入,设立技术转移专项基金;建立技术转移示范基地,提供技术转移服务。

•保障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合同的法律监管。

3.4 技术转移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建立技术转移监督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评估机制:建立技术转移绩效评估体系,对技术转移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技术转移政策的实施效果
技术转移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一方面,技术转移可以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技术转移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通过技术转移,可以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技术转移政策的改进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技术转移政策的效果和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技术转移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完善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建立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参与技术转移活动。

4.加大对技术转移中心和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提高其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
水平。

六、结论
技术转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政策的宣传、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和加大支持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技术转移的效果和效率。

技术转移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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