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计算方法和记帐以及会计帐目处理问题等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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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福利费是指企业用于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外的费用,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过节费、补发工资、补发奖金等。

福利费的账务处理,首先要合理分类,将各种福利费用归类为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其次,及时报销和记账,不能滞后记账,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所以要按照财务规定,及时进行记账处理。

福利费的账务处理应该根据福利费用的类别,做出相应的处理。

1、劳务费:劳务费包括劳务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联费用等,可合并记入劳务费项下,记入劳务费的贷方或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工资发放时是贷方,社保住房公积金都是借方。

2、其他福利费用:其他福利费用,比如离职补偿、补发工资、补发奖金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费用项目的借方或贷方归入相应的科目即可。

福利费的账务处理要遵循“财务法规”、“会计准则”,在记账时必须严格按照分录要求,并做到及时、准确,避免因滞后记账造成财务报表失真,影响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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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任何环节中都离不开人,人是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是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核算人工费用,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人工信息,成为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的关键项目。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核算问题解决方案一、应付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认识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凡是企业为了得到职工提供的服务而付出的各种代价都是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以及津贴、职工的福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缴纳的工会经费、职工接受教育的经费、解除职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福利的服务相关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影响(一)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企业中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如果与税收规定的不一致,则要作出纳税调整。

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很大的影响。

2、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对企业也有影响。

企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之内,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确定为负债,除了因为解除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外,应该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者是当期费用。

3、关于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应该作为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同样影响着各期的损益。

(二)有助于全面的反映企业的人工成本在会计准则中明确的规定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和范围,并且内涵广大,不但有传统意义上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还包括了以往的福利费用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和辞退福利等职工工资形式。

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中各种职工薪酬的类型,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显性的,还是隐形的;是有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几乎包括了所有职工提供服务的相关费用。

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规定

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规定

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规定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规定一、税务规定一是xx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二是xx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费余额新旧衔接:国税函[xx]264号《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xx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规定一是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第一种,xx年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xx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第二种,截至xx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xx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xx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二是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如下规定:“截至xx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员工福利费的会计账务处理

员工福利费的会计账务处理

员工福利费的会计账务处理
走工资支付福利费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开支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福利费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不再计提,直接入费用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举例说明:
1、过节发放职工每人500元现金过节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元
贷:银行存款500元
2、过节发放困难职工补助金1000元,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元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会计核算国家层面关于福利费方面的文件:1、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57年05月22日发布),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以及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现在公职人员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尤其全民大多参加社保、医保等保险,除了个别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外,家属在养老、医疗、丧葬方面基本不存在什么大的困难,所以当时制订的福利费使用范围对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没有什么意义。

2、1965年《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65〕内发字第17号)明确福利费补助的对象,应该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应该首先由本人解决。

一时解决不了,而在以后能够自己解决的临时发生的困难,一般地应该通过向互助储金会借款或其他互助互济办法解决。

确系依靠本人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文件精神是提倡集体互助和自力更生,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困难,只有确实无法解决时,才给予适当补助。

这一条路又卡死了,你不能说双11剁手一时爽,把生活费都给刷光了,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

3、1981年《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
积金、 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 、 () 生活、 住房、 交通等所
允价值 , 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 薪酬。企业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 税费: 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 利”贷记“ ,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 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 产产品或外购商品 的成本, 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贷记“ , 库存商品” 最后结转成 。 本费用. 借记“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记“ 等, 应付职工薪
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而对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则 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
§ 强
M e a l gialFi nc alAc ountng t lur c na i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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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预 算 松 弛 问 题 操 讨
的预计业绩水平低于预算执行者实际达到的业绩水平的部
分。
状、成因 及控制策略等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如
何防控预算松弛提供参考。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系统 ,在我国
通俗的说,就是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存在,导致预算执行者的利己动机驱使其高估成本 、低估
收入。使实际数据和预算数据之间产生差异。其主要特征 :

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 大多数企业进行了预算管理实 践。与此同时,预算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预算松弛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实际应用中,国内外实行
是预算执行者夸大完成预算的难度、低估产品销量和销
售价格等指标从而低估利润:二是预算执行者高估各项成 本费用支出,以及各项消耗性技术指标 ;三是预算执行者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第一篇: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会计如何处理!经查找资料答复如下:1、提问:如果执行新准则前应付福利费有余额要怎么处理呢?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目前很多企业非常关心原来计提的福利费问题,如果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以前计提的福利费没有开支完,即存在较大的贷方余额,此时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以考虑如何将这部分福利费以合理的方式花出去,否则执行新准则后,要对这部分余额进行调整,计入管理费用。

当然执行新准则前存在借方余额的,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2、提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取消后,企业如何处理?回答: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资产负债观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会计处理方法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会计处理方法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会计处理方法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会计处理方法职工薪酬福利费是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的,所以我们要了解职工薪酬福利费是如何处理的。

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处理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处理方法一: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

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二: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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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计算方法和记帐以及会计帐目处理问题等列支范围
应付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我国企业中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费用中提取和税后利润中提取。

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在会计核算中将其作为一项负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在会计核算中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即公益金)。

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其工资总额的构成与统计上的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

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单独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

提取的福利费,按照职工所在的岗位分配: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福利费,记入成本;行政管理人员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等等,实际支付时,作冲减应付福利费处理。

期末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单独反映。

主要的会计处理归纳如下:
提取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等。

应付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我国企业职工除了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质量领取工资外,还可享受企业和国家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的待遇和取得必要的个人补助。

这些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补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根据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来解决的。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

在提取时,应记入科目的贷方。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

在支付时,应记入科目的借方。

在这种核算方法下,如果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超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付福利费”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福利费”项目就要以“—”号表示。

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职工福利费时,必须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节约地使用,既不得任意扩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也不得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挤入成本、费用.
对于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曾具体明确: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
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以及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重新予以了界定。

该文件指出: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只有企业按国家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才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规定比例,或以谋福利形式为职工变相负担养老保险费,不论在财务上作何种处理,对这部分收入均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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