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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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等制度(2019版)

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等制度(2019版)

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制度为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我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制度。

一、设备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从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出本机构需要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供应目录。

二、供应目录应当定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

三、纳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四、确需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进行遴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供应目录涉及供应企业数量管理,统一限定纳入供应目录的相同或相似功能医用耗材供应企业数量。

六、医用耗材的采购相关事务由设备科实行统一管理。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医用耗材的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七、医用耗材遴选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临床需求,做到科学遴选,集体决策。

遴选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

八、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向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九、设备科应当根据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需要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及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并签订书面采购协议。

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应当在有关部门有效监督下进行,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实施。

十一、加强临时性医用耗材采购管理。

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临时性采购供应目录之外的医用耗材,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一年内重复多次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纳入供应目录管理。

对于实施集中招标采购的地方,需要按有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临时性采购。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是指医疗机构在需要采购医用耗材的情况下,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供应商的遴选和采购工作。

医用耗材涵盖了医疗设备、手术器械、医疗耗材、试剂、药品等各类与医疗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耗材。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确保医疗机构能够从合格的供应商中采购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可靠的医用耗材,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通常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书的递交与评标、中标结果的公示等环节。

医疗机构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预算制定相应的招标要求,供应商则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资料。

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医疗机构通常会根据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将与医疗机构签订供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应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招标遴选项目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促进供应商竞争,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也保障了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医院耗材遴选实施方案

医院耗材遴选实施方案

医院耗材遴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医院的耗材采购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医院的日常运行和患者的治疗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医院耗材的遴选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遴选标准。

1. 质量标准。

医院在遴选耗材时,首要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标准。

耗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因此在遴选耗材时,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择,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 价格标准。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医院还需要考虑产品的价格标准。

耗材的价格应该合理,不仅要满足患者的需求,还要考虑医院的经济实力,避免造成浪费。

3. 品牌信誉。

耗材的生产厂家和品牌信誉也是医院遴选的重要标准。

具有较高信誉的品牌往往能够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产品,对医院来说也更具有保障。

4. 供货能力。

耗材的供货能力也是医院遴选的重要考虑因素。

供货能力强的产品可以保证医院的日常需求,避免因供货不足而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

5. 服务支持。

最后,医院还需要考虑耗材供应商的服务支持能力。

供应商应该能够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医院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遴选机制。

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耗材遴选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定期评估。

医院应该定期对耗材的质量和价格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采购策略,确保耗材的质量和价格都能够得到保障。

3. 加强供应商管理。

医院应该加强对耗材供应商的管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稳定的产品和服务支持。

4. 提升员工意识。

医院还需要提升员工对耗材遴选的意识,加强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医院的遴选方案。

四、总结。

医院耗材的遴选实施方案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医院的日常运行和患者的治疗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医院在遴选耗材时,需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价格标准、品牌信誉、供货能力和服务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建立健全的遴选机制,加强供应商管理,提升员工意识,确保医院的耗材能够得到保障,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高效的治疗服务。

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等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购等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遴选采买制度为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促使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方法(试行)》(国卫医发〔 2019〕 43 号)文件要求拟订了我院医用耗材遴选采买制度。

一、设备科依据合法、安全、有效、适合、经济的原则,从已归入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买目录中遴选出本机构需要的医用耗材及其生产、经营公司名单,报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赞同,形成供给目录。

二、供给目录应该按期调整,调整周期由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定。

三、归入供给目录的医用耗材应该依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医疗器材分类目录》明确管理级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四、确需从集中采买目录以外进行遴选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履行。

五、增强供给目录波及供给公司数目管理,一致限制纳入供给目录的同样或相像功能医用耗材供给公司数目。

六、医用耗材的采买有关事务由设备科推行一致管理。

其余科室或许部门不得从事医用耗材的采买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买供给的医用耗材。

七、医用耗材遴选依据公然、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临床需求,做到科学遴选,集体决议。

遴选时应该充足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买医疗设备的重要参照要素。

八、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应该依据实质需求向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提出采买申请。

九、设备科应该依据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采买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采纳适合的采买方式,确立需要采买的产品、供给商及采买数目、采买价钱等,并签署书面采买协议。

十、医用耗材采买工作应该在有关部门有效监察下进行,由起码 2 名工作人员实行。

十一、增强暂时性医用耗材采买管理。

医用耗材使用科室或部门暂时性采买供给目录以外的医用耗材,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赞同后方可实行。

对一年内重复多次暂时采买的医用耗材,应该依据程序实时归入供给目录管理。

关于实行集中招标采买的地方,需要按有关程序报上司主管部门赞同后实行暂时性采买。

医用耗材遴选实施方案

医用耗材遴选实施方案

医用耗材遴选实施方案医用耗材在医疗机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为了确保医用耗材的选用和使用符合规范和标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用耗材遴选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医用耗材的遴选应当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患者的治疗需求,制定相应的遴选标准。

遴选标准应当包括医用耗材的品质、安全性、有效性、价格、供货渠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所选用的医用耗材能够满足临床诊疗的需要。

其次,医用耗材的遴选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明确遴选的程序和责任。

在遴选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评价小组,由临床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多方参与,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比较。

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医用耗材的质量检测报告、临床试用效果、患者满意度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确保所选用的医用耗材符合临床需求和患者利益。

另外,医用耗材的遴选还需要进行供应商的审核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确保其具备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注册证等必要的资质和证件,以保证所选用的医用耗材来源可靠、质量可控。

最后,医用耗材的遴选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跟踪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所选用的医用耗材建立档案,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用耗材进行质量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医用耗材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医用耗材的遴选实施方案应当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进行供应商的审核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跟踪管理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用耗材的选用和使用符合规范和标准,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2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下列物资及伴随服务的行为:(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二)护理材料和敷料;(三)检验试剂和材料;(四)影像胶片和材料;(五)高值医用耗材;(六)“消”字号消毒材料;(七)低值易耗医疗器械;(八)其他医用耗材。

第四条医用耗材由采购单位采购。

采购单位必须确定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的科室。

同一科室负责医用耗材管理和采购执行业务的,实行岗位责任相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非采购执行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卫生局对采购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采购需求和计划官方专业肿瘤会诊机构第六条医用耗材采购需求由使用科室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提出。

第七条医用耗材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不能预先制订采购计划的紧急采购、小额临时采购,审核批准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章采购的执行第九条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组织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采购渠道和采购单价。

医用耗材遴选、准入管理制度

医用耗材遴选、准入管理制度

医用耗材遴选、准入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用耗材遴选、准入的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求,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确保遴选、采购流程严谨、合规,制定本制度。

2.准入要求2.1备选耗材在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具有使用该耗材需求及相关技术的资质;2.2备选耗材应在省交易平台系统目录中,各项资质符合要求,品牌、生产(经营)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3备选耗材应为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或医学诊疗所需的或较现有同类型医用耗材有明显的优越性;2.4备选耗材应具备物价收费标准,价格合理,国产品种、医保范围内品种应优先考虑;2.5同类型耗材一般不超过三种,国产、进口合理配置,保留优质和相对廉价的产品,严格“进一出一”原则。

3.准入流程3.1医务耗材准入申请3.1.1申请权限:由科室主任或牵头副主任发起申请。

3.1.2申请流程:(1)由临床科室主任(或牵头副主任)从医院工作流提交申请。

(2)医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论证会,并上传论证报告,医务主任填写意见。

(3)耗材管理部门分管人员组织遴选会,由耗材管理部门采购员上传遴选纪要。

(4)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医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5)耗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耗材管理部门采购员根据遴选结果,在SPD系统新建字典并上传相关资料。

3.2 护理耗材申请流程3.2.1 申请权限:由护理部副主任发起申请。

3.2.2 申请流程:(1)护理部副主任从医院工作流提交申请。

(2)护理部分管人员组织论证会,并上传论证报告,护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3)耗材管理部门分管人员组织遴选会,耗材管理部门采购员上传遴选纪要。

(4)物价管路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医保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5)医保部门办分管人员填写医保信息,医保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5)耗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6)耗材管理部门采购员根据遴选结果,在SPD系统新建字典并上传相关资料。

医用耗材遴选制度

医用耗材遴选制度

医用耗材遴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切实控制医用耗材的采购成本,提高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水平,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43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科采购人员负责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其他科室不得直接采购医用耗材。

第三条遴选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保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列入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参考黑龙江省电子交易平台及医用耗材交易平台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使用规格。

不得擅自采购目录外品种。

第四条医用耗材遴选原则:
1、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2、最大限度满足临床需求;
3、优先考虑临床常用规格,兼顾特殊人群(老人、孕妇、儿童)安全性;
4、涉及在用同类或同种耗材比较时,应综合考虑耗材质量安全、价格等因素;
6、遴选结果给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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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防止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滋生腐败,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用药和医用耗材的遴选、供应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的选择参考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选、价格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第四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工作.第二章组织第一节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员第五条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设置遴选督查员.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二熟悉国家、省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遴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熟悉计算机操作程序.四身体健康,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督查工作.五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和护理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七医用耗材遴选专家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及护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工作四年以上.九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十未受过刑事处罚.第六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及遴选督查员候选人,经本人申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第七条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实施动态管理.各推荐单位定期增补、调减本单位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增补入库或调减出库.非在库管理的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不得参加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和督查工作.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我委审定后可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减遴选专家或遴选督查员:一退休或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因健康问题不能履行职责.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工作累计三次以上.四违纪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不能参加遴选工作.五其它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二节遴选管理组织第十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成立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合并.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已成为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中以选举方式产生.第十一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专业科别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名,合并成立的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药品和医用耗材采配规范,督导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供应商的遴选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安全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六督导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初始,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类别或专科用药,从我市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业遴选小组,从遴选督查员库中抽选督查员,共同完成单位本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的制定工作.第十四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名,其它医疗机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1名,各组专家不得重叠.专业遴选小组抽选的专家数应为下限标准以上的奇数,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7名,其它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5名,上限不超过每组抽选专家人数的45%.第十五条各公立医疗机构随机抽选遴选督查人员2至5名,参与每组的遴选监督工作.督查人员可重复抽选.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和督查员的抽选,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由管理系统直接通知有关人员.选中人员因故无法参加遴选工作的,应及时回复系统,由系统及时补充抽选.第十七条选中专家或督查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累计超过三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冻结,暂停其相关工作,并视为出库.要求重新入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入库.第十八条抽中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条件,其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间按照出勤对待.遴选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遴选专家发放劳务津贴.第三章规则第一节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第十九条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第二十条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必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优先选择国家、省、市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常用剂型或规格.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中选择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第二十一条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应统一时间、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遴选过程中,除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外,各组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抽选的督查员全程参与遴选监督.第二十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领取的口令密码条上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暂不具备计算机遴选条件的,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签到表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抽选的督查员须在签到表签字,在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签注意见.第二十三条药品遴选总品规数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并包括临床治疗必须药品且不可替代药品.其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5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个品规.第二十四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的品规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周期药品采购品规总数的30%,二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它医疗机构不低于5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抗菌药物采购品规数.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5个品种,其它医疗机构不超过30个品种.第二十六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一品两规”,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它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七条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遴选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属临床需要、且挂网品种无替代的,应在首次遴选时,向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年度采购总额不得超过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总额的3%.第二十八条为确保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安全使用,在遴选列入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之外,可依照委员投票多少另行确定备选品种目录.第二节供应目录调整第二十九条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确定后,如需增补、替换、淘汰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由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和本单位遴选督查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第三十条增补、替换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时,优先从备选品种目录中选择.备选品种目录无法满足需要的,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第三十一条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以实名方式投票赞成方可实施.调整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资料,由投票委员和督查员共同签名,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调整后净增加的药品品规数与本期药品供应目录内药品品规数的总和,须控制在单位总品规数范围.第三节临时采购第三十三条因临床特殊需要,可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可从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目录中选择.第三十四条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组织科室管理小组讨论,集体签字后书面向本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药事和医用耗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金额较大或重要的临时采购应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第三十五条临时采购一次有效,须多次临时采购的,每次采购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临时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单独编制临时采购目录,并保留科室申请资料和审批资料.临时采购的药品品规数不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但临时采购状态超过三个月,应执行本办法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供应商暂时无法正常供应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临时采购替换,待恢复正常供应后,应停止临时采购替换.但单位供应目录中已有同类或相似功能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不得临时替换.第三十八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采购的,经口头请示后可以临时采购,但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四节网下采购第三十九条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未入围、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入围药品替代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等,以及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网下采购.第四十条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建立单独采购目录,纳入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其中在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价格的上限.第四十一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首次采购前须报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严格控制,网下采购的药品品规数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第四章监督第四十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所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在实施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到现场监督.第四十六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所有纸质或电子文档资料,以备查证.第五章惩处第四十七条遴选专家、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在遴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第四十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关管控措施的,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具体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单位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第四十九条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供货资格、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理.第五十条遴选专家、公立医疗机构及内部工作人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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