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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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通字(1997)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二)具有固定住所和就业单位;(三)保证不会继续犯罪的;(四)提供必要担保的。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应当自动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条监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说明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居住地,也不得改变其合法的常住地、临时住宿地或者经常活动地,并应当随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取保候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监察机关报到,接受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五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一)逃匿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对监察机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三)销毁、伪造证据的;(四)拒不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义务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解除其取保候审身份,并采取其他措施:(一)逾期不到监察机关报到或者脱离所在地的;(二)再次犯罪或者经查明犯脱逃规定之罪的;(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规定旨在规范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在满足条件后可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察机关应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相应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改变常住地,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试论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墨!圭塾垒三!!!竺!三望堕耋麓鬯麓麓露诫论职保倾审存再吕务j己鼎/f贞查中适用幻署千问题陈倚华摘要取保候审如果运用不当,有可能对职务犯罪侦查、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案件公正审理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取保候审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申取保候审的适用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公正审理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j pJ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强度较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存在若干问题。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对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第一,人身强制性相对最弱。

取保候审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法定期限最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第三,在侦查工作中使用较灵活方便。

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均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18-07.解除取保候审1.解除条件。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1)呈批。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复字〔2001〕2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大吗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大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大吗我们都知道嫌疑人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本身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能说获得了取保候审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日后就一定不会判刑或一定会判刑坐牢,那到底取保候审之后判缓刑的机会大吗?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取保候审的几率很大。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缓刑的条件是什么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三、取保候审能判缓刑吗在对比了取保候审与缓刑的条件之后,我们知道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对于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日后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来源:(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几率大吗/ss/662728.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2018) /ss/879070.html∙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ss/879069.html∙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ss/879068.html∙法定继承民事起诉状 /ss/879067.html∙非法经营罪被捕取保后收监情况如何/ss/879066.html∙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ss/879065.html∙如何计算刑事拘留时间/ss/879064.html∙办案人员要回避由谁决定/ss/879063.html∙不小心撞死人要坐牢吗/ss/879062.html∙什么是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怎么适用/ss/879061.html∙逮捕后公安侦察阶段取保需检察院批吗/ss/879060.html∙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ss/879059.html∙什么是扭送 /ss/879058.html∙(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ss/879057.html∙公诉退回公安案件如何撤案/ss/879056.html∙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有什么区别/ss/879055.html∙(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ss/879054.html∙醉驾无事故能保释吗 /ss/879053.html ∙证据的关联性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判断标准(2018年) /ss/879052.html∙受贿罪辩护律师的技巧/ss/879051.html∙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逮捕吗/ss/879050.html∙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ss/879049.html∙以前拘留过可以入党吗/ss/879048.html∙交通事故拘留期限是多久/ss/879047.html∙被拘留了正在考驾照的还能考吗/ss/879046.html∙逮捕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ss/879045.html∙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ss/879044.htm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ss/879043.html∙取保候审期满怎么办,取保候审到期了怎么办/ss/879042.html∙怎么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ss/879041.html∙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ss/879040.html∙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效是多久/ss/879039.html∙单位犯罪 /ss/879038.html∙为什么刑事拘留二十多天还未批捕/ss/879037.html∙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ss/879036.html∙刑事拘留后转逮捕应该进行什么程序/ss/879035.html∙证据有哪些特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ss/879034.html∙取保候审是不是经过一定时间后就自动解除/ss/879033.html∙聚众斗殴罪拘留期限是多久/ss/879032.html∙出车祸判了刑能保释吗/ss/879031.html∙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ss/879030.html∙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ss/879029.html∙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ss/879028.html∙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ss/879027.html∙毁坏他人名誉要坐牢吗/ss/879026.html∙刑事拘留家属通知书 /ss/879025.html ∙拘留所最多拘留多少天,超过期限怎么办/ss/8790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ss/879023.html∙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ss/879022.html∙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s/879021.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ss/879020.html∙公安部: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ss/879019.html∙当事人的陈述有哪些方面/ss/879018.html∙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 /ss/879017.html ∙对身份不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 /ss/879016.html∙二审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计算/ss/879015.html∙醉驾被拘留能保释吗 /ss/879014.html ∙国务院: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 /ss/879013.html∙冤假错案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ss/879012.html∙贩卖毒品公诉词 /ss/879011.html∙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加严重/ss/87901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58件)/ss/879009.html∙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ss/879008.html∙刑事案件申诉需要哪些材料,刑事申诉需哪些条件/ss/879007.html∙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ss/879006.html ∙行政裁定书格式是什么/ss/879005.html∙取保候审后检察院还要传唤吗/ss/879004.html∙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申请取保候审 /ss/879003.html∙有案底可以坐飞机吗 /ss/879002.html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ss/879001.html∙勘验检查人员也应适用回避制度/ss/879000.html∙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ss/878999.html∙串通投标罪刑事裁定书/ss/878998.html∙取保候审一年后怎么办/ss/878997.html∙行政拘留5天能保释吗/ss/878996.html∙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有无特别规定(2018) /ss/878995.html∙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ss/878994.html∙取保候审后多长时间才能起诉/ss/878993.html∙刑事判决书包括什么 /ss/878992.html ∙刑事抗诉期限 /ss/878991.html∙被不起诉人有权就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吗/ss/878990.html∙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到香港澳门或者国外旅游吗/ss/878989.html∙关于贪污养老 /ss/878988.html∙污染环境罪拘留多少天,污染环境罪怎么认定/ss/878987.html∙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2018年) /ss/878986.html∙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878985.html∙最高法院:修改最高院 /ss/878984.html ∙最高人民法院 /ss/878983.html∙取保候审有期限吗,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ss/878982.html∙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是什么/ss/878981.html∙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 /ss/878980.html ∙破坏通讯设施罪刑事判决书/ss/878979.html∙山东高院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ss/87897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ss/878977.html∙公诉人职责是什么 /ss/878976.html∙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ss/878975.html∙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组织/ss/878974.html∙检察院抗诉级别规定(2018) /ss/878973.html∙河南盗窃罪立案标准(2018年) /ss/878972.html∙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ss/878971.html。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审。 -
国刑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 为保 证刑事诉讼程序 的顺利进 行 发挥着 重要作用 。 不仅如此 , 取保候 审的价值 还体现在降 低 了羁押的适 用率、 减少 了司法资源 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权 。但在追 究犯罪 的过程 中,由于 取
保候 审制 度的不完善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并不重视取
根据 我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 将取保候审 拟定 为一
项 强制措施 , 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 。 由于多方面原 因,
使取保候 审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对
其实 际使 用频率较低 。 而在采用取保候审后又存在着部分犯
保候审 的适 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 中拘 留和逮捕 , 这 将不利于取保候 审功能的发挥 。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 不断发展 的现在 , 人们越来越 关注对 人权 的保护 ,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因此 ,在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完 善的 同时 ,对取保候审制度 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 了。
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逃脱责任 ,脱保逃走 ,最终导致在取保 候审后 ,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被传到庭 ,不能完成 诉讼程序 的现象 , 这是 一个极难 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的羁押期 限超 时,就对其人权造 成了侵害 , 形成了非法拘禁 。 而根据 我国相 关的法律 规定 , 出现了此类
现象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因此 , 了避免这种现象 发生 , 为

取保 候 审制 度 内涵
司法人员对采用取保候审案件 的结案都是十分草率 的Ⅲ。另 外 ,随着 民主 观念 的深入人心 ,人们对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人权 是否得到保障的关注度的逐渐增加 。 以上所述都 说明了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保候审即我们平时所说的“保释”,即对嫌疑犯、被告人不予以羁押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取保候审,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需提供合法的保证人或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

本文中将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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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新增了保证金的交纳要求《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对于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三、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1.细化了如何确定执行机关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都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根据《新规定》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此外,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2.新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规定《新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交付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明确了异地执行取保候审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

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3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处理。

4.新增了居住地变更情况的执行要求《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新增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的市、县的批准要求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

6.新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要求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一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

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四、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1.新增了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情况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根据《新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对于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等情形下,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2.新增保证金退还领取方式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退还领取方式为: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是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关于违反取保义务的法律责任1.调整没收保证金的处理要求按照《新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二是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是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四是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修改了没收保证金的程序按照《新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3.修改了保证人违规处理程序按照《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六、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新规定》在附则中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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