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二)具有固定住所和就业单位;(三)保证不会继续犯罪的;(四)提供必要担保的。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应当自动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条监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说明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居住地,也不得改变其合法的常住地、临时住宿地或者经常活动地,并应当随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取保候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监察机关报到,接受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五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一)逃匿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对监察机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三)销毁、伪造证据的;(四)拒不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义务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解除其取保候审身份,并采取其他措施:(一)逾期不到监察机关报到或者脱离所在地的;(二)再次犯罪或者经查明犯脱逃规定之罪的;(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规定旨在规范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在满足条件后可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察机关应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相应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改变常住地,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新)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决定第三章执行第四章变更、解除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2022年9月5日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解读)新法新规总第六十三期关于对“两高两部”新修订《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2023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内容,现就修订后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1.明确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其第三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2.强调了取保候审期间办案要求《新规定》第三条,将《旧规定》中“不得终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表述调整为“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防止出现保而不侦、以保代侦问题,对推动诉讼进程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3.明确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殊要求《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新增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情况规定《新规定》第六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如果前述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关于取保候审决定1.细化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围绕“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和“特定的活动”进行了内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案件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取保候审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案件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包括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期限、执行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取保候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定义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不予以羁押,而是责令其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没有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无法提供担保的;(2)有犯罪前科,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3)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
2. 实践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条件还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提出取保候审申请;(2)有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3)无其他违反取保候审条件的行为。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侦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传票方式传唤的同时,由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监督其不得离开指定地点,履行指定程序,便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加明确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细化实施细则,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制定了《取保候审规定细则》。
以下是《取保候审规定细则》的全文:第一条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传唤传讯和指定居住或者居住在指定地点,监督其不得离开指定地点的两种方式。
第二条取保候审适用的例外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逃亡、串供等情况,或者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三条取保候审的指定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亲属居住地或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地点。
第四条取保候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影响案件调查的行为,如聚众串供、销毁证据等。
第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单位以及社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合作和协助。
第七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当合法的权益,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第八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如需出行或离开指定地点,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申请并经批准。
第九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取保候审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限制出行、扣押财产等。
第十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如故意破坏证据,聚众串供等,司法机关有权取消其取保候审资格,采取逮捕措施。
第十一条取保候审期满,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法律程序,并按时到案。
第十二条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满前已经完成调查,取保候审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满后,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留置的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留置的期限。
第十四条对于留置期限的延长,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并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律师等相关人员。
取保候审条件最新规定

取保候审条件最新规定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其内容如下:
(一)确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其他居住场所;
(二)有稳定的就业或者其他合法生活来源;
(三)有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在本市(县)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合法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情形,具有确实的扶养、赡养能力;
(四)有指定的监护人,并确实履行监护职责;
(五)有积极悔过表现,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六)没有发生顶风违法行为、欺骗瞒报等行为;
(七)相对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足以排除其销毁、伪造、篡改证据的可能;
(八)对该行为的罪名及可能的刑罚,有相应的认识和表示;(九)有确实的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便于联系;
(十)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依据该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满足以上一项或多项条件,方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被告人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又不需要羁押的,可以由其指定的监护人提供担保,或者由其个人提供财产担保,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81条的
末尾特别强调:“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扣押被告人的身份证件。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于2018年依法进行修改,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分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两种措施的法律规定。
首先,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程序中不需要被拘留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进行监督,保证其不逃避审判,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2. 在审查起诉前不需要被拘留或者逮捕;3. 有一定的监督能力和寻求逃跑的可能;4. 不会危及案件的进行;5. 有担保人提供担保。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2. 与被拘留人或者被告人是亲戚、配偶、同居人或者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3.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监视居住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包括:1. 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2. 有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以及其他财产犯罪行为的事实;3. 具有流动性或者进行经常变换住所的情况。
监视居住的形式可以是指定居住在指定地点,也可以是每日定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按照监视居住的规定行事。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过程中,被监控人有以下基本权利:1. 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不正当限制;2. 享有隐私权,不受非法检查、调查和窃听的侵犯;3. 享有合法聚集、交往和活动的权利;4. 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5. 享有合法经营、生活的权利。
当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也有一些限制,例如被监控人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等,这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做出适当的改变或撤销,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评估。
总之,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取保候审期间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规定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主体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但还没有开庭审理之前,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或者由监视居住转变为取保候审的一种处罚形式。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限定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在保证不逃跑、不损害诉讼活动以及不妨碍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自由出入,并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
同时,被告人需要签订取保候审保证书,承诺合法经营,不进行犯罪活动。
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
1. 保证人的选择:被告人必须找到一名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被告人能够按时到庭接受审判,不逃避法律的追究。
保证人一般指被告人的近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其他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
2. 监控和监察: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监控和监察,以确保他们不逃跑或者干扰证据的保全。
被告人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视工作,不得隐瞒行踪、改变住址等。
3.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对取保候审的约束,可以面临撤销取保候审,执行刑事拘留等处罚。
4. 配合审判:被告人必须按时到达法院接受审判,不得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法庭的询问。
同时也需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法院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材料。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有权申请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也有权利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同时,被告人的保证人也可以申请解除担保责任。
总之,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比较轻的强制措施。
通过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可以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维护正当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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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9.21
•【分类】其他
正文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
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
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
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