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
如下: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加大对偷排、超标、乱改排气系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节能汽车和新能源车辆的生产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补贴等措施鼓励市民购买。
三、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车辆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车辆排放控制的效果。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
五、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监管机制。
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环节的监管,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维修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的排放。
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立法层面出发,完善关于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标准,为机动车排放控制提供法律保障。
七、强化监测和评估。
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体系,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上便是机动车节能排气防治实施方案的内容,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改善机动车排放,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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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黄强2021年1月7日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车辆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环保管理,提高车辆环保性能,减少车辆污染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车辆,包括公务车、营运车、私家车等。
第三条车辆环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
第二章车辆环保标准第四条车辆环保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车辆排放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二)重型汽车排放标准;(三)摩托车排放标准;(四)其他车辆排放标准。
第六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生产、销售车辆。
第三章车辆环保标识管理第七条车辆环保标识是车辆环保性能的标志,分为绿色标识和黄色标识。
第八条绿色标识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黄色标识车辆未达到排放标准。
第九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车辆上粘贴环保标识。
第十条车辆环保标识的发放、更换、回收等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四章车辆环保检测与维修第十一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车辆进行环保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环保检测,确保维修后的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环保检测与维修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
第五章车辆环保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车辆环保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十五条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车辆环保宣传力度,普及车辆环保知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车辆环保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生产、销售车辆的;(二)未在车辆上粘贴环保标识的;(三)未进行车辆环保检测的;(四)维修后的车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五)其他违反车辆环保管理规定的。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
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控制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交通运输规划,围绕减污降碳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明确专门机构,推动数据共享,实施目标考核,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18.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对出厂汽车及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
汽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所必需的排气污染检测手段,其质量检验单位应按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严格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汽车及其发动机新产品( 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车底盘改装的新车)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本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 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 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 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
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和路上检测, 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或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或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应当采取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 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第九条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 不符合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 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也带来了威胁。
因此,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以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保护人类健康。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动车所有者、驾驶员、经营者、维修机构等相关人员。
4. 管理要求4.1 机动车使用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购买新车,已有机动车应定期进行排气检测和维修。
(2)合理使用机动车,避免过度加速、急刹车等,以降低排气压力和提高燃烧效率。
(3)禁止私自修改机动车排气系统以降低排气噪音,以及禁止涂装及遮挡车尾排气管口。
4.2 驾驶员要求(1)遵守交通规则,合理行车,以降低尾气排放量。
(2)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提升驾驶技能,规范行车行为。
(3)开车前应检查机动车排气系统,及时更换、修理损坏零部件,确保排气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4.3 维修机构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私自更改机动车排气系统结构及参数。
(2)定期对机动车排气系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维修和保养时,应使用合格的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维修的质量。
5. 监管及处罚(1)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各级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并对严重污染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和整改。
(2)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机动车所有者、驾驶员及维修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6. 总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
只有各相关人员认真遵守本制度规定,才能有效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管和检测,加强处罚力度,从源头上严格管控机动车排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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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前言
汽车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导致了空气质量的恶化,对人们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并确保汽车排放符合国家的标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纷纷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车辆排气污染的防治管理制度。
一、国家标准
目前,中国实施的车辆排气污染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排气污染物指标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统一采用g/km,目前采用的标准是
GB18352.8-2016,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碳氢化合物(HC)
•一氧化碳(CO)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PM)
2.燃料消耗量标准
燃料消耗量指标也是中国国家标准必须符合的标准之一。
燃料消
耗量主要针对汽油和柴油车型,并且在2011年引入了混合动力车型的
标准。
其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汽车类型分类标准
•测量方法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
二、城市管理
1. 环保车标准
环保车标准是指一些城市针对车辆的排放标准进行限制,例如北
京市的“规定”,针对排放量过高的车型,并对使用面积、土地使用
权费用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车型进行优惠,对不符合标准的车型进
行加价。
其他一些城市也在向这方面转移,以达到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的目的。
2.机动车尾气监控系统
机动车尾气监控系统是对车辆进行尾气排放进行监控的一种环保
措施,目前在中国的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这种监控系统
可根据车辆排放量的大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对达标车型进行激励,对不达标车型进行惩罚。
3. 渣土车管理措施
渣土车是城市建设和维护中的重要车辆,但同时造成了巨大的污染。
一些城市采取了渣土车的管理措施,例如禁止渣土车在城市的主
干道、繁华商业区、居民住宅区等重要道路行驶。
此外,对于上路行
驶的渣土车也进行了排放污染物等相关的监管。
三、保养管理措施
车辆保养是保证车辆运转和排放正常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相
关部门对车辆保养也进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1. 强制报废制度
强制报废制度是一种强制车主弃置和更换达到规定公里数的车辆,并实行针对某些车辆的特定要求。
例如,在新能源车型中,电池续航
能力为50%时,要求车主进行强制报废,以避免路径接口失效等问题。
2.技术维护管理
技术维护管理是针对车辆排放进行监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维护和
保养的一种措施。
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车辆的技术维护管理进行规定,
并设有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
排放量的符合标准。
四、总结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确保车辆运行符合国家标准、保护环境和人们健康的重要措施。
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车辆及时保养,以达到环保和安全和谐的共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