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二十条措施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18日淮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道路施工、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砂浆混凝土搅拌、物料运输和堆放、河道整治、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防治、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施工,混凝土搅拌,城市公共绿化项目施工以及职责范围内广场、公园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扬尘防治措施

八项扬尘防治措施1、施工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栏,确保泥浆不外漏,围墙围栏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围挡上方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要求设置喷淋系统。
2、外脚手架架体封闭:外脚手架架体应使用阻燃式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悬挑架底部吊顶全封闭,安全、美观。
3、硬化场地: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和加工场应采用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现场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
4、土方及散装材料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砂浆桶应采用定型化材料制作,可吊装,可二次利用,顶部全封闭,底部采用移门及时关闭,达到控制扬尘效果。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覆盖,仿真草皮等材料覆盖,部分区域采取绿化等措施。
5、运输车辆出场清洗: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并确保100%使用。
出场时应对车辆进行清洗,确保净车出场。
该工程还应采用工地扬尘智能管控系统,并接入相关平台,推进“智慧防尘”建设。
施工现场应配套设置沉淀池,沉淀后符合要求的污水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该工程还应已办理排污排水许可证。
6、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并建立洒水清扫降尘制度。
基础土方施工阶段应积极应用移动式降尘雾炮、高压降尘水炮及喷淋联动系统等设备控制扬尘。
7、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该工程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相关平台,实现扬尘预警、报警等功能。
8、施工现场垃圾运输、存放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垃圾存放点,并严格落实垃圾分类制度。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密闭式容器调运、小车推运等方式及时清运,清运时采取适当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都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治尘办[202x]7号文件要求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待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施行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
第五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
在建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由建设方负责。
第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
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第八条施工现场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第九条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第十条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和基槽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土方、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施工场地内各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设置围挡,并且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建渣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2023年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扬尘、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施工现场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种建筑工程、道路施工、矿山开采等活动场所。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扬尘、防噪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扬尘污染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扬尘污染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扬尘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无尘作业或低尘作业的工艺和设备。
(二)在扬尘源头采取封闭、密闭、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源,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四)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扬尘的产生。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扬尘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合适的扬尘监测点位,并定期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污染的控制效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排放台账,记录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扬尘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扬尘污染控制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或外包。
第三章噪声污染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适的噪声检测设备,并进行噪声污染预评价。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污染防治:(一)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二)控制施工设备的噪声排放,采取隔声、吸音等措施。
(三)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源,减少噪声的产生。
(四)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
改。
(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噪声防治意识和操作技能。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含工程拆除)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场地或待建场地。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保证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企业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落实措施,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
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谯城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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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二十条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因此,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尤为重要。
以下是二十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以期减少扬尘污染的影响,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一、制定严格的扬尘治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建立有效的建设工地扬尘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扬尘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合理规划建设工地,尽量减少扬尘产生源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密集的建设工地在同一区域进行。
四、在建设工地周围植被丰富的绿化带,起到过滤扬尘的作用,同时提高空气质量。
五、对建设工地进行封闭管理,采取防尘措施,如搭设围墙、布置防护网等,减少扬尘外扩。
六、严格控制工地人员和车辆进出,建立完善的进出管理制度,避免扬尘产生。
七、加强建设工地内的清洁工作,进行定期的清扫和湿拖地,减少扬尘的堆积和扩散。
八、使用低扬尘材料和设备,在选择建筑材料时优先选择低扬尘、环保型的产品。
九、限制建设工地的施工噪音和振动,避免由此引起的扬尘。
十、定期进行建设工地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减少有害气体和扬尘的积聚。
十一、建立清洁水源,供建设工地使用,减少扬尘时的水源问题。
十二、加强建设工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扬尘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十三、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扬尘防控意识,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十四、加大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治理效果。
十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众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关注和参与度。
十六、建立全面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管。
十七、鼓励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广建设工地节能环保、低碳减排的技术和方法。
十八、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建设工地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增加其失信成本。
十九、加入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扬尘治理经验,提高我国的扬尘治理水平。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认知和理解,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治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建立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机制,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才能有效地降低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们健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