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1998-12-2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七条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第八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权利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渝防办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市人防基本指挥所、市人防应急指挥所、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现将《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民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民防办要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属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定期向市民防办上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区县民防办要将易发生火灾的人防工程确定为重点部位,主城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应确定为人防工程火灾高危单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条各区县民防办要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等。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图)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工程审批(流程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大体信息)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办事指南)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大体信息)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流程图)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办事指南)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大体信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流程图)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备案记录(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办事指南)防空警报利用审批(大体信息)。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渝防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公室、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为解决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1、经规划部门及民防办公室批准修建、已列入可销售范围且具备规划建设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本时段内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无法提供规划、建设等资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缺乏登记申请人的,由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代为申请登记。
办理完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已购人防工程业主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依据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3、本时段内的人防工程项目,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对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免征土地出让(收益)金等相关土地费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赖敏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赖敏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敏;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赖敏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赖敏【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甘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露张也【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赖敏【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南岸区住建委系重庆市南岸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文件进行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 一类区域:主城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你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1993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巩固发展人防战备建设成果,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防部门登记、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战结合地下工程及其辅助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条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和保护,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一)市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市管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二)区、市、县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本级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区、市、县人防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四)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发利用和日常维护;(五)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区、市、县和有关单位,应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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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
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防办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渝防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