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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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

改完毕。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_中标190920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19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7055L 工商注册号:340100*********组织机构代码:073917055 法定代表人:程星灿成立日期:2013-07-1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701室 营业期限:2013-07-15 至 / 营业范围: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截止2019年9月19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利于战时、灾时人员疏散与掩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配套工程的标识。 1.3人防工程标识分为:管理标识、导引标识、设施标识、设备标识、管线标识及提示性标识六类。 1.4所有人防工程标识在安装时不得破坏各类人防工程设计规范中要求设置的防护措施,安装位置与高度应与其他已安装好的设备和标牌相协调,安装(打孔)时应当避开各类管线。 1.5规定中所有尺寸标注单位均为毫米。 1.6规定中除设备、管线标识外,所有标识背景颜色均为GB/T18922-2008(颜色编码)1093 2.5YR6.5/9.6。 1.7规定中所有墙面固定的标识牌均采用不锈钢膨胀螺丝进行固定,四孔或六孔固定安装,不锈钢膨胀螺丝采用 -1-

-2- 10mm 镜面广告钉装饰,安装示例见图1、图 2。 图1 四孔固定安装示意图 图2六孔固定安装示意图

第二章管理标识 2.1管理标识包括《××××人防工程示意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3个标识牌。 2.2《××××人防工程示意图》标识牌内容包括工程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平面示意图、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功能信息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识牌内容见附件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标识牌内容见附件2。 2.3标识牌材质为厚度不小于5mm的双面亚克力板,文字颜色应为黑色,字体为国标黑体。 2.4管理标识牌平行悬挂,间隔宜小于50mm,水平固定于机动车坡道等出入口墙体的醒目位置,标识牌下沿与地面距离最低处宜为1400mm。次序由外向内为《××××人防工程平面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若悬挂空间有限,可自行调整位置,确保标识牌的观测效果。 2.5管理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安徽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 法定 代表人 原有资质及等级 本次申请 资质及等级 注册资本金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 设计院79812962-X 项炳泉市政乙级 市政乙级资质 延续 2000万 二、人员基本情况 1、注册执业人员 序号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年龄专业注册类别及等级执业印章号 1 钱礼平女34010419640313**** 49 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400243-S005 2 计建华男34012319731122**** 40 结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 3400243-S013 3 葛岚女34010219700527**** 43 建筑二级注册建筑工程师3400243-0002 4 蒋建华男34010319701026**** 43 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3400243-CS001 5 范碧玉女34102119830118**** 30 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 3400243-CS002 6 侯俊男34010219620912**** 51 供配电注册电气工程师 (供配电) 3400243-DG002 7 王爱平女34010319550804**** 58 工程造价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03340001264 2、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 序号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年 龄 职称 学历、毕业院校及 时间 所学 专业 从事 专业 勘察 设计 工龄 1 马良浮男34222319760811**** 37 高级工程师 本科 兰州铁道学院 2000.7毕业 建筑 工程 建筑13 2 张福友男34011119710520**** 42 高级工程师 本科 安徽建筑工业学 院 1995.7毕业 给水 排水 给水 排水 18 3 章维杨男34010419630905**** 50 高级工程师 本科 安徽省教育学院 2001.7毕业 电气电气25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签订地点: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仅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人防防护设备质量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注明。 五、本合同文本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修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任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_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详见附表清单) 四、合同价款: 五、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 一、合同价款由产品价、安装费、运输费、税金和质量检测费组成; 二、产品价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规定,参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防护设备指导价执行;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安徽省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书

. .. . .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文本,仅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人防防护设备质量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注明。 五、本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容:(详见附表清单) 四、合同价款: 五、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 一、合同价款由产品价、安装费、运输费、税金和质量检测费组成; 二、产品价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规定,参照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防护设备指导价执行; 三、双方约定:产品价款20% 为安装费用,6 % 为运输费用,8%为税金,4%为技术协调费用。不含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轴线及地平标高数据;(2)电源及用电;(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钢筋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 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 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3】1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个人,应取得国家人防办认定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资格,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人防办备案。 第五条检测机构承担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和安装质量及增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人防办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其提出的检测报告作为增项产品资格审查依据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服务。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检测流程,优化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设备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使检测设备保持有效使用状态,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技术资料保管,防止失泄密。 委托单、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是防护设备质量的证明材料,必须永久保存。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 改完毕。

安徽省现行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2017.1)

安徽省现行标准设计图集(2017.1) 安徽省现行标准设计图集:82项2017.1.6 序号图集名称统一编号图集号编制单位施行日 期 单价 1 城市道路DBJT11-95 皖98J001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1998.3 16.00 2 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图集(四)挤塑板外墙 外保温系统 DBJT11-142 皖2006J118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 院 2006.8 15.00 3 埋地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中空壁缠绕 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图集 DBJT11-138 皖2006S206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06.2 15.00 4 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图集(六)罗宝外墙装 饰板建筑构造 DBJT11— 147 皖2008J211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08.7 18.00 5 建筑抗裂硅质刚性防水构造DBJT11— 153 皖2010J215 合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009.6 20.00 6 非承重蒸压粉煤灰多孔砖墙体构造DBJT11— 159 皖2011J123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 院 2012.2 25.00 7 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一)DBJT11— 160 皖2011J217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 院 2012.2 35.00 8 布敦岩沥青路面结构图集DBJT11— 163 皖2012Z101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院 2012.5 42.00 9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 管管道工程选用及安装图集 DBJT11— 164 皖2012S208 合肥市市政设计院公司2013.1 38.00 10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配套套型图集 (一) DBJT11— 165 皖2012J901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 2013.1 40.00 11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抗拔管桩(抱箍式连 接) DBJT11— 166 皖2013G404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 院 2013.3 25.00 12 建筑外墙装饰线条构造(一)--阻燃型模塑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装饰线条系统 DBJT11— 168 皖2014J401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蚌埠建筑工 程设计院 2014.5 15.00 13 农村房屋抗震构造图集--砖砌体结构DBJT11— 167 皖2014G602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 究院 2014.7 通用图 14 民用建筑常用饰面DBJT11—13 皖2014J301 安徽汇华建筑设计有限公 司 2014.8 通用图 15 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三)--涂料类ⅠDBJT11— 169 皖2014J219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2014.9 40.00 16 建筑防水构造图集(四)--卷材类(Ⅰ)-- 高分子防水卷材 DBJT11— 170 皖2014J220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 院 2015.2 40.00 17 轻质内隔墙(一)--硅酸盐水泥泡沫混凝土 条板 DBJT11— 171 皖2014J12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 2015.2 15.00 18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典型设计DBJT11— 172 皖2015D205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 网合肥供电公司、合肥电 力安装总公司(集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 2015.7 通用图

安徽省人防防护设备合同版

WF60-2008-19 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安徽省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甲方如委托乙方对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进行安装施工设计,则乙方的设计方案需得到甲方的确认。 四、人防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标准执行。 五、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六、本合同文本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

发包方(发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详见附表清单) 四、合同价款: 五、质量等级: 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 一、合同价款由产品价、安装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税金、技术协调费组成; 二、产品价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规定。 三、产品价款 %为安装费用, %为运输费用, %为二次运输费用, %为税金, %为技术协调费用;不含施工配合费用,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内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2)电源;(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五章规划审批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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