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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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皖人防〔2018〕160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住房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防工程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职能。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我省依法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总量逐步增加,工程体系日臻完善,成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的重要支撑,同时为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功能、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存在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部分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影响了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的有效发挥,危及城市防空安全。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

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同步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建设标准、连通要求等纳入项目规划条件。

二、人防工程属国防设施。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自2016年10月1日后,出售防空地下室或者租赁期超过三年均为违法行为,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规定,省外人防工程甲级设计、监理、防化设备、防护设备(新型材料、地漏、阀门、活门)等企业入皖承揽业务时,需到省人防办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徽省人防办对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条件具备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防化设备定点生产资质、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告知承诺(一)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申请时向省人防办提交入皖备案承诺书和入皖备案登记表(均为原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和所有在皖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进行实名制录入(可代办),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3.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入皖备案登记表可从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受理时间:每周三9:00—12:00、13:30—17:00,受理地址: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1区1号大厅11号省人防办窗口(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生产安装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国家对其中部分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企业实施定点资质管理。

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品种有明确规定(国人防〔2014〕438号、国人防〔2017〕57号)。

近期,全省质量检查和巡查发现,部分人防工程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混淆实施资质管理的设备范围,或将非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与定点资质管理的设备强行捆绑采购,违规限定企业参与条件,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

为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列入人防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设备种类和其中部分设备实施定点资质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防护设备(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二)钢结构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的手动和电控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防电磁脉冲门;(四)地铁和隧道正线专用防护设备;上述(一)、(二)、(三)、(四)类别的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定点资质后,可在企业所在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

(五)由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需要在省人防办备案),本款所列设备的安装企业没有定点资质要求。

学生人防知识读本-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学生人防知识读本-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章 人民防空
安徽省无为中学学生人防教育课题组 俞晓红 范小勇 梅国强 制 作
第1课时
一、民防 民防是民事防护的简称,是民众在政府和 军队领导下,为抵御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 人为事故所采取的防护行为。
民防的起源和发展 1.“炸”出来的民防意识。国外民防工 程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与空袭长期斗 争相互推动发展的过程。民防萌芽于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随着飞机技术性 能的提高,特别是轰炸机的出现,空袭后 方城市、工业区、交通枢纽成为敌对双方 经常性的战斗行动,“要地防空”便应运 而生。
Hale Waihona Puke 2.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第二次世界 大战爆发前的20年间,特别是自1930年以 后,随着军事航空工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 轰炸机的数量急剧增加,空袭威胁明显增 大,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建立“城市防空体 系”,民防工程也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
3.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于敌我双方 都把削弱对方或保护己方战争潜力作为 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手段,空袭的规模 和范围都空前扩大。因此,参战各国更 加注重城市防空的基础设施尤其是民防 工程建设,以有效地保护居民和经济目 标,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 4.冷战结束后,民防工程的地位作用 不仅没有降低,反而随着高新武器装备 在战争中的大量运用,显得更加重要。
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实施的大规模轰炸
〖课堂探究二〗空袭警报的识别
我国规定的防空警报信号为:预先警报、空袭警 报、解除警报三种。 预先警报信号:鸣 36 秒、停 24 秒、反复 3 遍为 一周期,时间 3 分钟。 用途:在敌方对我方攻击有预兆时发放,要求人员开 始疏散。 空袭警报信号:鸣 6 秒、停 6 秒、反复 15 遍为一 周期,时间 3 分钟。 用途:在敌方对我方将要攻击时发放。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上线运行事项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监总站: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工程监管手段智能化”的要求,推动人防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信息化监管建设,省人防办组织研发的“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已经具备试运行条件,于即日起至2月28日进行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

该系统按照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实现人防工程建设全周期全寿命管理,能有效提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能力。

为开展好系统上线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期间,各市、县人防部门应督促本地所有主体未完工(未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在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并进行施工图审查情况确认,后期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主体未完工项目信息可以由建设单位录入然后委托审图单位审查,也可以由审图单位录入(建设单位需在系统注册),此项工作需于2月28日前完成。

二、各市、县人防部门即日起在报建审批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新建人防工程入库工作。

新审批的人防工程项目(指挥所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登录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审图单位在线打印“安徽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在地人防部门登录系统进行确认。

随后建设单位通过系统进行开工报监、上传材料、打印竣工验收报告等;各市、县人防部门和人防质监站登录系统填写施工过程质监情况、打印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平时负责组织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建设,战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人民防空的政策法规。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

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协调、监督、保障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

(四)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皖人防〔2016〕13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扎实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工程应急准备,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一)战时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并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

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

(二)平战转换的工程量应严格控制,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化)设备与构件。

工程设计时应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8)进行防护设备选型,按照《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进行防化设备选型。

(四)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应配备专用储藏室,妥善保存平战转换器材。

(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二、各类人防指挥工程、各类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

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同步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不得二次施工:(一)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二)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和排烟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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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
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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