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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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

安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

安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政策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

池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池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池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全面提高人防建设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是本级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第七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筑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在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域内,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有关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据规划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滁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9〕9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完善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税)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九年义务教育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卫校办公、诊疗、教学用房。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企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四)工业企业内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收费(税)标准及方法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3项费、税,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注重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规划。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
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06]103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

(阜政办〔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城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阜城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对拟建项目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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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

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

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要求,纳入同级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每年所收易地建设费按6%上缴省国库,由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取;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按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

(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置等民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16条规定,“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凡在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经当地政府批准,人防部门核准有以下情况可减免人防建设费: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予以减、免;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下岗职工)当年免收;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三、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问题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工程实际造价制定,并报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备案。

四、其他有关规定(一)为加强省级人防部门的调控管理能力,省人防办公室可从各省辖市人防办(不含郑州市)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5%作为人防专项经费(以2年为期),纳入当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全省人防工程、通讯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和人防重点工程建设。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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