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组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世界文化遗产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重要文化和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反映了地球文化的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的稳定性。
这些遗产包括了各种建筑、艺术、文化和自然遗迹,对于保护这些资源的文化、历史、地理和实际意义非常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以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为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了《世界遗产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以便它们可以保留到未来的世世代代。
许多国家都参与了该公约,同意将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承诺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这些遗产。
在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方面,最重要的是保护其原始性和独特性。
这意味着保护其历史和文化特性,以确保其价值在未来得以体现。
同时,保护遗产所在的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
自然环境可以保护遗产免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污染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需要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这时,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都需要被应用于维护和修复文化遗产。
二、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查和认定世界文化遗产在作为遗产之前,必须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审查和认定。
这项工作由国际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
每个提交申请的国家都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提议的遗产是具有独特性和重要性的。
一旦国家申请获得通过,国际文化遗产委员会就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被认为符合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会将其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三、世界文化遗产的面临的挑战尽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重视,但是实现和维护文化遗产的标准和程序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许多文化遗产所在的国家缺乏经济和媒体资源,这导致无法为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其次,旅游和大众化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严峻。
在保护遗产的同时,需要考虑到其开发和利用,确保其在历史和文化价值与生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如今,大量游客涌入名胜古迹,这些景点承受着重压,缺乏管理和合适的规划。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
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与世界文化遗产的程序

申报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程序一、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流程共包含5个步骤:(1)缔约国列出预备清单,并将所申报的遗产项目材料报送世界遗产中心;(2)世界遗产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的有关技术要求;(3)世界遗产中心将材料转给IUCN,IUCN派专家到实地考察评估遗产的价值、完整性以及保护管理状况等;(4)IUCN将评估报告及结论呈报世界遗产中心;(5)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次年的遗产大会上最终作出列入、推迟考虑或不列入的决定。
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常简称为IUCN,是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的缩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联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予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
成立于1948年10月,当时名称为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IUPN),1956年更名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1990年正式更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目前共有82个国家,111个政府机构和800多非政府组织。
中国首次参加了在蒙特利尔召开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大会,成为第75个成员国。
二、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审核世界遗产的申报和审核过程可以大概分为三个步骤:(1)提交申报文本文本要求给出预备项目的准确名称、地理坐标、法律地位、行政关系;而且要求就其现状和申报理由作出详细的论证、阐述,包括和国外同类遗产的比较研究;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划定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就遗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以及遗产面临的压力和威胁作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介绍日常管理制度和监测措施。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共1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保护世界遗产措施

保护世界遗产的措施一、国家作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最强有力的后盾应该做到:1.政府应该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
政府应该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强调发挥专家的作用,要求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构和检查监督制度。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开展纲要。
及时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方案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3.研究开发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手段,提高保护技术不得不成认,目前我们面对自然灾害、自然破坏,在很多方面我们还是无能为力的。
这也不光是我们,在世界都是难题,世界性文物保护方面的难题都没有得到解决。
科技保护对于文物保护目前的奉献还不高。
在大量的遗址里,树木长起来了,但是前面的遗址在不断地坍塌、破坏。
对于此,我们只能尽快加快科学进步的脚步了。
4.政府应该加大投入资金,不断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使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5. 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增强国民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识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
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表达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世界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文物保函[2013]1595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函〔2013〕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申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申报程序等。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8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资源手册--世界遗产申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在申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遗产申报与评估1.遗产申报要求申报者应出示详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价值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照片、图像,地图、报告、文献和相关的资料。
2.遗产评估(1)国家级评估:由各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综合考虑自然和文化价值对遗产进行评估。
(2)国际级评估: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组织的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对遗产的国际保护和管理产生影响。
三、保护与管理1.遗产保护(1)保护措施应立足于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代表性。
(2)采取科学、系统、持续的方法,保护和维护遗产的自然及文化特征,确保其独特价值的持久性。
2.遗产管理(1)建立健全的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确保遗产的管理与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落实遗产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平衡(1)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取得平衡,保证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性。
(2)鼓励合理的旅游开发,提升人们对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并为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持。
四、遗产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1)由相关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监督与巡查,保障遗产的安全与完整性。
(2)对遗产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评估(1)定期进行遗产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
(2)充分利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优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1.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面对遗产保护与管理面临的挑战。
(2)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遗产保护事业。
2.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和研讨活动,就遗产保护与管理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事项1.审批程序(1)申报遗产由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批准。
(2)国际级遗产的申报需要经过相关国际组织(如UNESCO)的评审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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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六)申报文本;(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
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十六条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三十条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