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1.项目筛选:确定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依据国家和国际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准则。
项目应具有独特性、普遍价值和可持续性。
2.调查研究: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包括历史文献搜集、考古勘探、现场调查等,确保对文化遗产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
3.文档编制: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编制详细的申报文件,包括历史背景、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供精确的地理定位和相关图片资料。
4.公众参与: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征求当地居民、专家学者和民间组织对文化遗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广泛的参与和共识。
5.内部审查: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估,由专业人员对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意见。
6.国家层面审核:由国家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7.提交申请:将申报文件提交给世界遗产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申请。
申请应包括所有必需的文件和相关支持材料。
8.评估和决策:世界遗产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和审议,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评估过程包括初步评估、专家考察和委员会讨论等环节。
9.市场推广:如果项目成功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保护和管理:确保成功申报的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加强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可持续性发展。
以上是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一般规程,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申报工作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准则进行具体操作,并充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一套指导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和措施。
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下面是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一、概述二、保护原则1.全面保护原则:根据各个古迹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点,制定适合的保护方案,确保其整体性和完整性。
2.传统保护原则:尊重和保护古迹所属文化群体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促进与当地居民的对话和交流,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世界文化遗产。
3.可持续发展原则: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促进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增长,提高保护的可持续性。
三、保护措施1.管理和监测: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等,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的长期监测和评估。
2.修复和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适当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包括物质修复、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
3.教育和传播: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普及和认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四、评估和认定1.申报程序:各成员国应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和程序,向其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申报,包括古迹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等信息。
2.评估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组织国际专家对申报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环境状况、文化价值等。
3.评估结果和认定: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决定是否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认定后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五、国际合作1.技术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修复技术、保护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资金援助:为缺乏经济能力的成员国提供相关资金援助,支持其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合作交流:鼓励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在保护和管理经验方面进行互相学习和借鉴。
六、案例分析1.长城保护案例:中国的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代表性古迹之一,中国政府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工作,使长城得以完整保留和发展,并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丰富多彩的地球上,有一些独特而珍贵的地方,它们既是大自然鬼斧神工的杰作,又承载着人类文明的深厚积淀,这就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这些地方如璀璨的明珠,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
然而,要让这些明珠永远闪耀,保护与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且紧迫。
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具有极高的价值。
从自然方面来看,它们包含着珍稀的物种、独特的生态系统以及壮丽的自然景观。
比如中国的黄山,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闻名于世,其独特的地质构造和多变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而从文化角度来说,这些遗产见证了人类历史的发展,传承着古老的智慧和技艺。
像埃及的金字塔,不仅是宏伟的建筑奇迹,更反映了古埃及高度发达的文明和宗教信仰。
然而,目前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旅游业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以及气候变化等问题,都给这些遗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旅游业的无序发展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大量游客的涌入可能超过遗产地的承载能力,导致生态破坏和文化遗产的磨损。
比如一些古老的建筑因为游客过多而不堪重负,出现了墙体开裂、装饰脱落等现象。
而一些自然景区则因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践踏植被等,使得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珍稀物种的生存受到威胁。
环境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工业排放、农业污染以及生活垃圾等都可能对遗产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空气和水污染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动物的生存,土壤污染则可能导致植被退化和土地质量下降。
气候变化更是给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增多等,都可能改变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和地理条件。
例如,冰川融化会导致一些以冰川景观为特色的遗产地发生变化,而海平面上升则可能淹没沿海的文化遗迹。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关键。
在规划中,要明确遗产地的保护范围和功能分区,合理控制游客数量,确保旅游活动在遗产地的承载能力之内。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引言: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1.1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世界文化遗产代表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独特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些遗产有助于维护人类的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1.2历史记忆的传承世界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的记忆,通过保护和管理这些遗产,可以让后代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文化背景,从而更好地认识过去、思考现在并展望未来。
1.3经济和旅游的推动许多世界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艺术、历史或者科学价值,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可以为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同时,吸引游客前往参观世界文化遗产也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2.1综合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文化、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因素。
保护和管理措施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文化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社会的参与性。
2.2科学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需要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
这涉及到历史研究、考古发掘、保护技术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
2.3可持续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当注重可持续性发展,不仅要保护遗产本身,还要促进当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可持续的生计方式。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3.1保护和修复措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是保护管理的核心。
通过采取保护性修复、科学研究和保护材料的使用等措施,可以保护遗产的原始风貌和独特价值。
3.2管理与监控措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体系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和保护,以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
3.3社会参与与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可以增强民众对遗产的认同和保护意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文物保函[2013]1595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函〔2013〕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申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申报程序等。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8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资源手册--世界遗产申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在申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评选准则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评选准则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为世界遗产的同时,具备文化和自然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的遗产。
评选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需要存在一定的准则,以确保评选的遗产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自然价值。
以下将介绍一些评选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准则。
1.文化价值准则-历史和文化意义:被提名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遗产应具备对人类历史、文化有重要意义的价值。
这可以包括遗产的建筑、结构、遗址等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和文化符号,以及与历史事件、思想、艺术、宗教等相关的关键元素。
-文化多样性:评选遗产需要具备丰富的文化多样性,可以是不同民族、种族、宗教和历史时期的结合体。
这样的遗产代表了不同文化交流和融合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发展,对于了解人类历史和文化的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和传承:评选遗产还需要展示对其保护和传承的努力。
这可以包括将遗产融入当代社会和生活方式,以及保护和维护遗产的措施和机构的存在。
2.自然价值准则-生态系统完整性:被评选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自然遗产应具备完整的生态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
这样的遗产可以提供有关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信息和研究价值。
-自然美景:评选遗产还需要拥有独特的自然美景。
这可以包括壮丽的山脉、深邃的峡谷、广阔的湖泊、风光秀丽的海岸线等。
这样的遗产可以通过其自然景观吸引游客,并为人们提供休闲和学习的机会。
-可持续发展:评选的遗产还需要展示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和措施,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确保其长期保护。
这可以包括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管理和监测,以及开展环境教育和社区参与等活动。
3.双重遗产准则-文化和自然相互依存:评选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需要展示文化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可以包括自然景观对于文化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以及文化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传承的作用。
-独特性:被评选遗产还需要具备独特性,即在文化和自然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征。
世界遗产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

世界遗产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地区因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价值被列为世界遗产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是无价的财富,需要得到适当的管理和保护,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传承给后代。
本文将讨论世界遗产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探讨各国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
1. 管理概述1.1. 法律和政策- 为了保护世界遗产保护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了保护区的边界、使用限制、管理机构等。
- 世界遗产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遗产的主要法律框架,各国应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保护。
1.2. 管理机构- 世界遗产保护区通常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
这些机构由政府或私人组织负责,并由专业人员组成。
- 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计划、监测保护区状态、提供公众教育等。
2. 保护方法2.1.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是世界遗产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核心任务之一。
它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持自然过程的正常发展。
- 自然保护的方法包括设立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边界、控制开发和人类活动等。
2.2. 文化保护- 文化保护与自然保护同样重要,涉及对历史建筑、遗址、传统艺术和民俗文化的保护。
- 文化保护的方法包括修复和保护文化遗产、提供文化教育和培训等。
3. 国际合作与挑战3.1. 国际合作- 世界遗产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需要国际合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并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和合作。
3.2. 挑战- 世界遗产保护区管理和保护面临许多挑战。
其中包括人类活动的影响、气候变化、非法贸易和游客过度开发等。
- 如何平衡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管理者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4. 成功案例- 许多国家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 例如,中国的长城、意大利的比萨斜塔和巴西的伊瓜苏瀑布都成功地实现了保护和管理,并吸引了大量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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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三)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四)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四)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五)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六)申报文本;(七)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八)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
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一)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申报材料重要内容不实或故意瞒报;(四)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申报;(五)申报工作进展缓慢,超出申报阶段时限要求;(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申报承诺,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世界遗产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的基本依据。
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遗产地突出价值的原则,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的要求,提出有关保护管理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和专家的意见,并做好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其保护管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空间管控要求,包含风景名胜区规划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第二十五条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二十六条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的报告。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世界遗产地上一年度的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展示利用等情况报告进行审核,于3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有关世界遗产定期监测的要求,组织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世界遗产定期监测报告填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保护管理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对世界遗产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方式依次包括遗产地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地方限期纠正、处理;涉及重大违规问题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检查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一)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与能力建设;(二)地方立法与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三)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核心资源保护,资源环境监测与科研;(四)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五)旅游活动管理、建设活动管控以及其他威胁突出价值等重要因素的活动管理;(六)遥感监测问题及核查处理情况;(七)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八)遗产展示、宣传与教育。
第三十条世界遗产实行濒危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