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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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是一套指导和规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规和措施。

该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下面是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一、概述二、保护原则1.全面保护原则:根据各个古迹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点,制定适合的保护方案,确保其整体性和完整性。

2.传统保护原则:尊重和保护古迹所属文化群体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促进与当地居民的对话和交流,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世界文化遗产。

3.可持续发展原则: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促进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增长,提高保护的可持续性。

三、保护措施1.管理和监测: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规章制度等,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的长期监测和评估。

2.修复和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适当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包括物质修复、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

3.教育和传播: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价值的普及和认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四、评估和认定1.申报程序:各成员国应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和程序,向其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申报,包括古迹的历史、文化和价值等信息。

2.评估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组织国际专家对申报的文化遗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环境状况、文化价值等。

3.评估结果和认定: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决定是否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认定后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五、国际合作1.技术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修复技术、保护方案制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资金援助:为缺乏经济能力的成员国提供相关资金援助,支持其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合作交流:鼓励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在保护和管理经验方面进行互相学习和借鉴。

六、案例分析1.长城保护案例:中国的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代表性古迹之一,中国政府通过修复、保护和管理工作,使长城得以完整保留和发展,并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实体。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传承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起国家级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其中包括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旨在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三、地方级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了更好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各地方政府也建立起地方级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区划、保护管理部门等,以便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本地的文化遗产。

四、专业组织和志愿者机构除了政府机构外,还有许多专业组织和志愿者机构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这些组织和机构通过专业的研究、教育和培训,以及各种保护项目的实施,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公众参与公众的参与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教育宣传、社区活动、志愿者参与等方式,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登记、记录、研究和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之间可以分享经验、开展合作项目,共同应对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

总结: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合作与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宝贵的文化遗产,让人类的历史与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引言: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

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1.1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世界文化遗产代表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独特文化,保护和传承这些遗产有助于维护人类的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1.2历史记忆的传承世界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的记忆,通过保护和管理这些遗产,可以让后代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文化背景,从而更好地认识过去、思考现在并展望未来。

1.3经济和旅游的推动许多世界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艺术、历史或者科学价值,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可以为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同时,吸引游客前往参观世界文化遗产也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2.1综合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当综合考虑文化、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因素。

保护和管理措施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文化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社会的参与性。

2.2科学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需要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

这涉及到历史研究、考古发掘、保护技术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

2.3可持续性原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当注重可持续性发展,不仅要保护遗产本身,还要促进当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可持续的生计方式。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3.1保护和修复措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是保护管理的核心。

通过采取保护性修复、科学研究和保护材料的使用等措施,可以保护遗产的原始风貌和独特价值。

3.2管理与监控措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体系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和保护,以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

3.3社会参与与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可以增强民众对遗产的认同和保护意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文物保函[2013]1595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函〔2013〕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为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了申报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开展的工作,以及申报程序等。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2013年8月28日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管理规定》,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世界遗产委员会咨询机构和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资源手册--世界遗产申报准备》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已列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案,拟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项目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申报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利益相关者,专业单位、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当在申报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地方政府”)是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申报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理念,以加强保护为最终目标,以揭示和宣传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力求发挥文化遗产在提升人与社会综合文明素质中的积极作用。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遗产申报与评估1.遗产申报要求申报者应出示详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价值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的照片、图像,地图、报告、文献和相关的资料。

2.遗产评估(1)国家级评估:由各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综合考虑自然和文化价值对遗产进行评估。

(2)国际级评估: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组织的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对遗产的国际保护和管理产生影响。

三、保护与管理1.遗产保护(1)保护措施应立足于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代表性。

(2)采取科学、系统、持续的方法,保护和维护遗产的自然及文化特征,确保其独特价值的持久性。

2.遗产管理(1)建立健全的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确保遗产的管理与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遗产保护准则,落实遗产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平衡(1)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取得平衡,保证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性。

(2)鼓励合理的旅游开发,提升人们对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并为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持。

四、遗产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1)由相关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遗产的监督与巡查,保障遗产的安全与完整性。

(2)对遗产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评估(1)定期进行遗产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依据。

(2)充分利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优化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1.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面对遗产保护与管理面临的挑战。

(2)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遗产保护事业。

2.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和研讨活动,就遗产保护与管理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事项1.审批程序(1)申报遗产由国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批准。

(2)国际级遗产的申报需要经过相关国际组织(如UNESCO)的评审和批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名词解释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名词解释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名词解释双遗产是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世界级遗产的地方或景观。

双遗产项目所处的位置不仅要满足人类历史发展和物质创造的需求,更应具备生态、美学和文化等多重价值,这些标准远高于一般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

其中必须符合两项条件:第一项条件是申报项目所在区域应有丰富的文化和自然资源,第二项条件是申报项目自身及其周边环境或区域应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某种文化现象或自然美景。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分为全球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三种类型。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9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0届全会,决定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并负责管理世界遗产。

自成立至今,已经有200多个国家递交了申请。

全球每年评选出四项“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

其中,“世界文化遗产”的评选包括一个入选名单、一项预备名单和九个提名名单,而“世界自然遗产”只有三个提名名单。

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世界遗产,都属于全球遗产。

一旦被选为“世界遗产”,那么它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

因此,只有认真保护好这份遗产,才能确保世界文明的延续。

2。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是指一个地方在不同的时期曾经拥有过至少一个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那么该地区就获得了两个遗产。

3。

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体现某种文化或人类进程的具有突出意义的地区或景观;具有考古科研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迹、古代建筑和历史城镇。

4。

世界自然遗产:被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地理区域;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生物生态区域;突出反映地质过程或地貌演化的地带;独特、稀有或濒危的动植物种群生态区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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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审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审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审查。

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自然负责。

1
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涉及风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风
景名胜区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以下简称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监督,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

通过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宣言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继承人类共有的珍贵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促进有序发展。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的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相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申报项目保护管理计划的编制;
(3)按程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世界遗产保护名录》;
2
(四)依法划定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受保护场所;(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3)款所述的纳入程序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初步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世界遗产申报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前和正式申报(见附件)。

第九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省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三)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社区居民和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5)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6)申报文本;
(七)申请项目的保护和管理计划;
(8)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面积图、距离图、遥感图等)。

)、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及其他相关附件。

其中,第(5)、(6)、(7)和(8)款的内容是根据《世界遗产公约运作指南》的相关要求编制的,还有5份中英文纸质文件和5份电子文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纸格式为jpg、psd或dwg)。

至少应提交第(1)、(2)、(3)、(5)和(6)款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3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申请。

申请初审前,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初审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评估合格的项目,从预审
申请之日起,作为第三年的申请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初审当年(第一年)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请。

在收到正式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第二年2月1日前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初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对意见进行材料修改、补充和回复。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当使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和城市用地。

4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申请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自治区或直辖市审批后,会同有
关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或暂停项目申请:
(a)重要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三)申请材料的重要内容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的;(4)大多数社区居民或利益相关者不同意该声明;(5)申请工作进展缓慢,超过申请阶段的时限;(六)其他严重影响申报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申报过程中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保密文件、资料、地图等资料。

第十七条。

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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