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17岁故意杀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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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杀害小学生一案一审被判死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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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杀害小学生一案一审被判死刑()ﻭﻭ死刑辩护技巧ﻪ死刑犯待遇ﻭ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权ﻪ死刑复核程序ﻭ死刑犯ﻪﻭﻭ女死刑犯ﻭ注射死刑ﻭﻪ2014江西弋阳杀害3名无辜小学生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嫌疑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ﻭﻭﻭ【案情】ﻭ201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样喜得知其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相关情况处理结果后,因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遂拿了一根用核桃奶粉袋包着的铁棍从家后门走出。

此时,正值学校放学时间,被告人张样喜在离其家不远的小路上看见十几个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便持手中的铁棍先后对被害人颜某宇、颜某希、张某嘉的头部多次击打,三被害人被击倒在地后,被告人张样喜又抓住颜某楠,欲用铁棍击打颜某楠,被颜某楠的奶奶何某凤劝阻,被告人张样喜即返身用铁棍再次击打倒地的被害人张某嘉,造成被害人颜某宇当场死亡,被害人颜某希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张某嘉重伤二级。

ﻭﻪ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样喜为泄私愤,持铁棍多次击打三名无辜儿童头部,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样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下述判决。

ﻭﻪ6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棒杀三名小学生的凶犯张样喜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样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ﻭﻭﻪﻭﻭ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ﻪ【法律分析】ﻭ的行为。

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是中国刑法中少ﻭﻭ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ﻭ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丰城杨文军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丰城杨文军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杨文军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的恶劣性质,还因为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丰城杨文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2018年7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杨文军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杨文军持刀将陈某某杀害。

随后,杨文军逃离现场,警方随后展开侦查,并于次日将其抓获。

三、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杨文军因感情纠纷持刀杀害陈某某,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警方对杨文军的指控为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分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的人;(2)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杨文军已满十四周岁,符合犯罪主体条件;陈某某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符合犯罪客体条件;杨文军持刀杀害陈某某,符合犯罪客观方面条件;杨文军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符合犯罪主观方面条件。

因此,杨文军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文军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杨文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本案中,杨文军持刀杀害陈某某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本案中,杨文军因感情纠纷持刀杀害陈某某,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犯罪手段残忍的;(2)犯罪情节恶劣的;(3)犯罪后不悔罪的;(4)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4
•【字号】陕高法﹝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
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高法﹝2020﹞110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参阅案例通知》精神,按照应清尽清、“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21次会议研究,省法院制定实施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和精神,与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与民法典精神、规定不一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来陕巡视期间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因属于阶段性工作或者被新的文件取代,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鸣诉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6件参阅案例因与现有法律精神冲突或存在其他问题,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同时,对予以保留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正式确定编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3)。

附件:1.废止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参阅案例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目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牛保全不服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处理决定案。

关于近期少数学校发生学生持刀伤害他人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

关于近期少数学校发生学生持刀伤害他人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

关于近期少数学校发生学生持刀伤害他人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公传发[2006]1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近期,湖北、贵州、福建、安徽等地的个别高校和中学相继发生学生因矛盾纠纷而持刀伤害他人的恶性案件,造成4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受伤。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06年11月29日7时50分,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大公中学学生蔡某(男18岁)与同学黄某(男,17岁)因打扫厕所发生争执,蔡用水果刀将黄捅伤,致黄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此案在审理中。

10月18日21时许,贵州省黔西南州民族中学高一学生单荻钦(女,15岁)与同班同学韦定秀(女,15岁)发生矛盾,双方在学校门前抓扯打斗,单荻钦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韦定秀的胸腔,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单荻钦向公安机关自首。

10月21日1时许,福建省厦门华天涉外学院(民办高校)二年级学生黄智敏(男,20岁)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时,因借用游戏虚拟装备,与同班同学周泰强(男,20岁)发生口角,黄智敏持水果刀向周泰强连刺7刀,致其当场死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月3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李圩中学初一(2)班学生马某与初二(1)班学生营某在课间发生争执,营某指使本班另外3名学生一起殴打马某。

马某掏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刺向殴打他的营某等4名学生,致使这4名学生均不同程序受伤,其中一名学生伤势严重。

目前,马某已被刑事拘留。

11月3日21时许,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第一中学高一特长班学生王康(男,16岁)下晚自习回家途中与同班同学史小贝(女,17岁)、杨桂丽(女,16岁)发生争执,互相谩骂。

王康掏出携带的尖刀将史小贝、杨桂丽捅死。

王康逃离时,被在附近执行巡逻任务的治安巡防队员当场抓获。

上述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少数学生法治观念淡薄,部分地方学校学生随身携带刀具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也暴露出少数地方学校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佘祥林案件是中国司法史上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案件。

1999年,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冤案,佘祥林被错误地判定为杀害妻子,被判死刑。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佘祥林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经过漫长的申诉和调查,2005年,法院最终宣告佘祥林无罪释放,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事诉讼法(1)非法取证在佘祥林案件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

据佘祥林申诉,警方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其承认杀人罪行。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佘祥林承认杀人罪行和部分证人证言为依据,对其进行了判决。

然而,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佘祥林的妻子并非被杀害,而是意外溺水身亡。

这表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存在严重不足。

2. 审判监督程序(1)再审程序佘祥林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法院对再审申请未予重视,导致冤案发生。

(2)错案追究制度佘祥林案件暴露出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8条的规定,法官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应有的追究。

3. 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佘祥林案件属于司法赔偿范畴。

在案件结束后,佘祥林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

(2)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标准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有康,又名杨钊,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XX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有康有父杨振武,73岁,农民。

母杨会珍,68岁,农民。

女杨欢欢,6岁。

被害人邱美鸽,女,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有康之妻。

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有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有康不服,提出上诉。

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

2、对被告人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

3、对被告人杨有康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

4、被告人之女杨欢欢的证言,因杨欢欢当时年仅3岁2 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XX)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有康无罪。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一)案件判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鸽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欢欢(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

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欢欢一人哭着回到杨家。

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

经法医鉴定,邱美鸽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邱美鸽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有康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有康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堂兄张某某杀害。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案件”。

案件发生后,张扣扣被捕,经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定性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持刀将堂兄张某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故意张扣扣在杀害张某某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根据案件事实,张扣扣因与张某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在作案过程中,张扣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张某某死亡,仍决意实施,表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手段张扣扣在杀害张某某的过程中,使用持刀的手段,造成张某某死亡。

其犯罪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案件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张扣扣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扣扣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动机张扣扣杀害张某某的动机是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这种动机是主观恶性较深的表现,体现了张扣扣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律的践踏。

3.犯罪情节张扣扣在作案过程中,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案件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张扣扣案件反映出我国部分地区法治教育存在不足,导致部分民众法治观念淡薄。

因此,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2.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张扣扣案件暴露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存在不足。

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3.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张扣扣案件反映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存在漏洞。

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治教育,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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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警方成功侦破“9.21”故意杀人案
作者:方鸣山剑建民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陕西频道 | 编辑:李建学 | 更新时间:2011-10-10 13:59:38【字体:小大简繁】675
商洛讯日前,山阳警方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历时15天,成功侦破“9.21”故意杀人案,陈某等四疑犯悉数落入法网。

9月21日凌晨1时许,山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县城南大街中段南侧的人行道上有一男性青年躺倒在血泊中,生命垂危。

接到报警后,城关派出所民警及“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但此时受害人已死亡。

此案发生在县城,受害者当街被杀,又正值换届选举之际,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影响极坏。

县局立即启动侦破命案工作机制,迅速成立由原副县长、公安局长乔凤鸣任组长,原政委李志学、带班副局长赵华飙任副组长、抽调刑侦大队和城关派出所50余名民警组成的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经工作,嫌疑人当晚一行3人(均系男性)沿南大街路北由东向西行走,当见到在路南相向而行走的一男两女时,其中一人跨过街面来到受害人面前,不由分说将受害者撂倒在地后,与其他两人一起迅速离开现场。

整个作案时间极短,也没有与受害者发生任何争执,通过现场走访,也未获取有价值案件线索。

据此,专案组立即调整思路,抽调警力,分片包干,落实任务,夯实责任,全面开展调查走访摸排工作。

但经过工作,初步排除了仇杀、情杀和财杀的可能,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正在省厅学习的主管刑侦副局长杨和平及时给专案组民警鼓舞士气,并要求重新调整侦查方向,拓宽侦查思野。

专案组通过进一步扩大调查走访范围、重奖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群众、广泛搜集各类信息,终于在一家宾馆获取案发当晚进出旅客的可疑信息,且疑点进一步上升。

新任局长赵念强、政委杨和平上任后,及时召开专案会议,听取专案汇报,分析研究案情,部署侦破工作。

专案组通过扎实细致工作,初步获取了可疑旅客的相关信息资料,后在市局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专案组及时派出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猛任组长的抓捕小组,于9月29日前往外地对涉案嫌犯实施秘密抓捕。

当日下午和次日晚,疑犯杜某(男,27岁,山阳县户垣镇人)、鲁某(男,18岁,山阳县小河镇人)分别在西安成功抓获。

10月1日和6日,程某(男,24岁,山阳县杨地镇人)、陈某(男,17岁,山阳县杨地镇人)通过专案民警的大量宣传教育工作,终于在政策的感召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至此,轰动山阳县城的“9.21”故意杀人案成功告破。

经查,2011年9月21日凌晨零时20分,疑犯杜某、陈某及同伙鲁某、程某等四人沿南大街路北由东向西行走,当行至南大街中段时,杜某见路南人行道上由西向东行走的王某(男,25岁,山阳县板岩镇人)及其女友肖某、王某某时,便示意陈某说“你看恁扎势,引两个女子,你去收拾”,并同时递给陈某一把折叠刀,陈某即接过刀赶到路南,不由分说在王某的背部、胸部连捅数刀,之后与同行的3
人一块逃离现场。

并随即由程某联系车辆将杜某、陈某、鲁某连夜送出城外躲避并伺机潜逃。

目前,疑犯杜某、陈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嫌犯鲁某、程某因涉嫌包庇罪已分别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如果此次警方不能给这四人判以重刑,尤其是杜某和陈某,将必然引起民愤,陈某已满十六周岁,法律上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希望判处无期徒刑。

在法律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极其合理的,也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加之其性质及社会影响力极其恶劣,如果不能给受害者一个公道的说法,那么请问,老百姓的安全感在那里?国家的强制力在哪里?这个社会还有没有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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