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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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

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

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

第六条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邮政营业管理规范及系统运用PPT课件

邮政营业管理规范及系统运用PPT课件
2、严禁倒买倒卖邮件。
3、严禁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
4、严禁纪、特邮票卖大户和在二级集邮市场进行炒作。
5、严禁跨界揽收邮件。
6、严禁使用已报废邮资机和已停用的“邮资已付”戳记处 理邮件。
7、严禁异地低费率接办报刊。
8、用企业资金垫款预订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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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管理
(二)营销管理 –营销 –大客户管理
▪ 机构、员工、权限控制
• 实现机构、员工、台席等维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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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 系统维护
▪ 系统安全性控制设置
• 实现角色、岗位、权限及之间关系的维护、实现各 功能模块权限设置等功能;
▪ 全局业务参数维护
• 实现系统参数、邮件备注、邮件通达情况、地名信 息、交易种类、邮件催领逾退参数、计费区、封发 种类、禁限寄物品种类维护、邮件种类票据种类对 照、前台字段采集屏蔽维护、邮件种类对应条码种 类维护等全局业务参数维护功能;
▪ 平衡统计
• 实现业务补录、调账录入功能;实现个人营业收入 报表、个人产量报表、窗投平衡报表、封发平衡报 表等统计报表的统计打印功能;实现大宗用户分户 帐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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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 班组统计功能
▪ 实现支局营收统计报表、支局产量统计报表、支局 班组特快营收报表、支局袋盒汇总表、支局袋盒平 衡报表统计功能。
▪ 电子化支局系统可为基础的业务检查工作提供真 实有效的数据,包括:邮件收寄信息、封发信息、 大用户优惠信息、邮资机信息、补录调帐信息、 日报月报统计、窗投包裹的库存管理、员工管理, 票据、空袋、出售品、通信邮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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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支局系统主要功能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邮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为深入推进邮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邮政市场行为,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国家邮政局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邮政普遍服务、邮票发行等事项实施约谈,适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沟通约谈暂行办法》。

国家邮政局2016年9月8日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市场主体,向其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市场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约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管辖的邮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本级批准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或者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实施约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获得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从事快递业务的许可。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国家和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向申请人发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核准和管理,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快递业务相关经验;(二)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三)有符合快递业务经营技术标准的仓储和运输设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五)有确保快递业务安全性的措施。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四)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介绍;(五)仓储和运输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六)信誉和声誉证明文件;(七)快递业务安全性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快递业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

邮政营业系列标准 第1部分:管理规范

邮政营业系列标准 第1部分:管理规范

--WORD格式-可编辑--邮政营业系列标准第1部分:管理规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2年1月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职责 (5)4.1 支局长 (5)4.2 营业班长 (5)4.3 质量检查员 (6)4.4 系统管理员 (6)5 邮政营业局所设置和管理 (6)5.1 管理模式 (6)5.2 网点布局 (6)5.3 设置原则 (6)5.4 营业时间 (7)5.5 经办业务 (7)5.6 邮政营业局所的设置和撤销 (7)6 基础管理 (7)6.1 基础资料 (7)6.2 业务资料 (8)6.3 劳动管理 (8)6.4 邮政营业局所的用户维护 (8)7 服务设施与环境 (8)7.1 营业厅外部服务设施 (8)7.2 营业厅内部服务设施 (9)7.3 环境卫生 (9)7.4 对外公示和宣传品张贴 (9)8 作业现场管理 (9)8.1 营业作业现场管理原则 (9)8.2 物品码放 (10)8.3定置管理 (10)9 业务管理 (10)9.1班前班后 (10)9.2排班 (10)9.3工作交接 (10)9.4 信息化管理 (10)9.5 业务处理 (10)9.6邮政用户专用信箱 (11)9.7 包裹库房管理 (11)9.8 资费和票证 (12)9.9 邮政专用发票 (12)9.10 大宗欠费管理 (12)9.11营业档案 (13)10 邮政专用品管理 (13)10.1 邮政日戳 (13)10.2 邮资机 (13)10.3邮政业务单据 (14)10.4 邮政夹钳 (14)10.5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14)11 设备和系统使用管理 (14)12 安全管理 (14)12.1 邮件安全 (14)12.2 劳动安全 (15)12.3 信息安全 (15)13 服务纪律 (15)14 监督管理 (15)14.1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15)14.2 服务监督 (15)14.3 业务质量监督 (15)参考文献 (16)前言本文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提出。

集邮公司库存管理制度

集邮公司库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邮公司库存管理,确保库存商品的安全、完整,提高库存商品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集邮商品、邮票、纪念币、邮册等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定期盘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库存商品出入库管理、仓库现场管理、指令审批管理、仓储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章库存商品管理条款第五条库存商品的定义库存商品是指存放在公司仓库中,所有权属公司且纳入库存商品核算的各类集邮商品。

第六条库存商品入库1. 商品入库需由采购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经审批后,由库管人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

2. 入库时,库管人员需核对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与入库申请一致。

3. 商品入库后,库管人员需将商品放置于指定货架,并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份:采购部门、库管人员、存档各存一份。

第七条库存商品出库1. 出库需由销售部门或相关部门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批后,由库管人员负责办理出库手续。

2. 出库时,库管人员需核对出库申请中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确保与出库申请一致。

3. 出库商品需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库管人员填写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份:销售部门、库管人员、存档各存一份。

第八条库存商品盘点1. 库存商品盘点每月进行一次,由库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2. 盘点过程中,库管人员需认真核对库存商品的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确保账实相符。

3. 盘点结束后,库管人员需将盘点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如有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仓库现场管理第九条仓库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货架摆放整齐,商品分类存放。

第十条仓库内不得存放与库存商品无关的物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指令审批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出入库指令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库管人员对未经审批的出入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章仓储日常工作管理第十四条库管人员需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检查,确保商品质量。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2011年)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

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

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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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
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
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
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
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
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
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
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

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

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

第六条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

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
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

第七条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

要以法定登记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单位客户的属地局,登记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其主要办公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单位客户分支机构属地局的确认也服从本规定);要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个人客户的属地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

二、年集邮业务消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大客户,由各省邮政公司登记注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年集邮业务消费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中级大客户,由各省集邮公司登记注册,报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年集邮业务收入在1万—10万元(含1万元)的大客户,由各地市、县邮政局登记注册,报省集邮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集邮大客户动态管理机制。

属地局要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严禁争抢已经登记注册的
集邮大客户,严禁无序竞争行为。

第八条集邮品实行集中开发。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开发全国性题材项目,各省邮政公司负责开发地方性题材项目。

二、避免开发简易邮票大版折、简易邮票册以及易对集邮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集邮品;严禁将定向产品转为常规产品销售、严禁将形象年册转为常规年册销售。

三、省际间、各省邮政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之间联合开发重大项目和利用集邮资源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将发布的广告、发行的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渠道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办法另定),以维护中国邮政集邮业务的品牌形象,防止社会单位和个人利用与邮政合作的名义贴牌开发、销售集邮品。

四、要加强邮品开发合同的审批和邮品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出现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问题;同时,要明确销售对象并加强管理,确保所开发邮品只出售给终端用户,不出售给中间商和代理商。

第九条集邮品要按统一定价销售。

一、除常规邮品外,全国性重大题材产品(如常规年册、形象年册等)的定价,要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各省邮政公司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全国性题材集邮品,要执行统一价格,未经中国集邮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价销售。

三、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开发相同题材的同类产品,原则上销售价格应该统一。

第十条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服务。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要建立健全集邮专业内控自律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各省邮政公司每月要对省集邮公司、半数以上地市集邮公司的经营、管理、库存、产品开发销售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季末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

二、要努力创新集邮产品,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集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努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集邮服务。

三、要加强各级集邮营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严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

一、集团公司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凡出现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将严格按照“八条禁令”办理。

二、发生“八条禁令”规定以外的违规经营行为,集团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单位,按发生金额的5—10倍予以罚款,核减责任省邮政公司相关邮票供票总量的1%,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扣减造成的不足部分,由责任省邮政公司到集邮市场收购来弥补,以确保足额供应预订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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