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与做市商展示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委派的金融机构,负责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中,提供买卖双方之间的流动性,并担任交易所内证券的价格制定者。
做市商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流动性,防止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或者“买方市场”,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是在保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市场合理发展的一种机制。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应用与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做市商制度的历史渊源做市商制度的出现,最早是在美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所。
1921 年,纽约股票交易所 (NYSE) 开始采用做市商制度。
1953 年,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NASD,现已更名为 FINRA) 成立,成为全美范围内的自律性机构,管理定价商 (Market Makers) 的行业自律事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透明和公正,同时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后,做市商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机制。
二、做市商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趋势目前,做市商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主要有以下应用和发展趋势:1. 逐步扩大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成立做市商,并得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等。
这种扩大市场参与者的方式,可以提高做市商的数量和质量。
2. 提高做市商的流动性随着做市商数量的增加,做市商数量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做市商需要提高自身的流动性。
提高流动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
3. 数据化和自动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做市商制度也在向数据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在信息处理和交易系统方面,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中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做市商制度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
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交易制度相对简单,缺乏市场流动性和价
格发现功能。
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1990年代初期,中国
证券市场开始尝试引入做市商制度。
在发展初期,做市商制度主要是由证券公司承担,他们通过提
供连续报价和交易服务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
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做市商的作用并不明显,同时也存在操纵市
场等问题。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做市商制度逐渐完善。
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做市商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做市商试点工作。
随后,各地证券交易所相继推出做市商制
度试点,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价格。
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做市商管理办法》,明确了做市
商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监管要求等内容,为做市商制度的规范
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做市商在中国证券市场
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为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总的来说,中国做市商制度经历了起步阶段、试点阶段和规范化发展阶段,逐步完善和发展,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市商制度原理与实务

做市商制度原理与实务1.做市商角色:做市商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参与者,其主要职责是提供报价和交易指导。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市场趋势,公开发布买入和卖出的报价,作为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
2.提高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提供流动性,让买家和卖家能够在需要时快速成交。
当市场中缺乏流动性时,做市商会主动参与交易,提供报价,以吸引其他交易者参与。
3.降低交易成本:做市商的存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当市场上有做市商存在时,买家和卖家可以直接与做市商交易,而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市场和报价比较。
4.提高价格发现效果:做市商制度可以提高价格的发现效果。
做市商会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和其他信息,提供实时的报价。
这些报价会反映市场上的供需情况,进而影响交易者的决策。
1.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为了保证做市商的参与和积极性,需要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
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是向做市商提供费用减免或奖励。
2.监管和风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机构需要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他们需要确保做市商的报价准确和合理,防止操纵市场。
3.做市商策略: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的同时,也需要管理自己的风险。
他们会根据市场条件和交易者需求,制定适当的交易策略。
这些策略包括定价、风险管理、交易量等。
4.做市商和交易所的合作:做市商制度需要与交易所密切合作。
交易所可以为做市商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支持,促进做市商的参与和效率。
总之,做市商制度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流动性、降低成本和提高价格发现效果,它能够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做市商制度也需要合适的激励机制、监管和风控,以及与交易所的密切合作来保证其有效运行。
关于做市商交易的利弊分析

关于做市商交易的利弊分析做市商交易,指的是由专门的经纪商或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的交易对手主动提供流动性,以便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这种形式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利弊,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做市商交易的利益:1.提供流动性:做市商作为交易对手方,主动提供买卖双方所需的流动性,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
这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提升市场的活跃度。
2.降低交易风险:做市商作为交易对手方,承担了双方交易的风险,并在交易中提供价格保护。
这样一来,买卖双方无需担心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交易。
3.提高市场透明度:做市商需要提供实时的报价和交易信息,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交易参与方可以根据做市商的报价判断市场行情,做出更准确的决策。
4.促进市场竞争:做市商的存在可以增加市场上的竞争程度。
不同的做市商之间会为了吸引更多的交易而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这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竞争水平,同时也给交易参与方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做市商交易的弊端:1.利益冲突:做市商作为交易对手方,既要提供流动性也要获取利润。
在一些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倾向于提供不利于交易参与方的报价和交易条件,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2.价格操纵:由于做市商是市场的交易对手方,其报价和交易行为可能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一些不端的做市商可能会通过操纵价格来获取高额利润,给交易参与方带来损失。
3.市场风险:做市商承担了交易风险,当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做市商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这可能导致做市商暂停提供流动性,使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
综上所述,做市商交易有其利弊之处。
它为市场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和交易保护,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效率。
但同时也存在利益冲突、价格操纵和市场风险等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做市商交易的优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管和监控,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交易参与方也应自觉加强对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对做市商的选择,以降低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类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一)连续交易操纵认定《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具体认定由《指引》明确。
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业活动的推动,而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则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商法规定。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探讨商法中的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并分析其对商业环境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市场操纵行为市场操纵是指通过虚假宣传、人为操纵交易等手段,人为地改变市场供需关系,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市场操纵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是虚假宣传。
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夸大产品的功效、质量和性能,甚至编造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违背了商业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是人为操纵交易。
市场价格的形成应该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是一些投资者或者机构可能通过大量交易来人为地推高或推低某种商品或证券的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人为操纵交易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使市场价格失去了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场操纵行为对商业环境和消费者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操纵导致市场供需关系的失衡,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阻碍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市场操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重要的是,市场操纵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后,可能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二、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决策,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用和市场秩序。
欺诈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是虚假陈述。
企业在广告宣传、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渠道上,夸大产品的性能、效果和质量,或者隐瞒产品的缺陷和风险。
这种虚假陈述误导了消费者的决策,使其购买到不符合预期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PPT课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01
02
03
发行人
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企 业等。
投资者
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 融机构。
服务机构
包括证券承销商、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
03
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概念
做市商的定义与角色
总结词
做市商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中进行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买卖价格并承担相应风险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融资功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和政府提 供了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平台,是
企业和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
投资功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 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机会,满足 了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需求。
货币政策传导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买卖债券,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和 利率水平,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传 导。
资格要求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 制,以及从事债券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一定年限以上。
财务状况
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较强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 裕。
业务规模与经验
具备一定规模和业务量,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和交易对手方。
信息系统建设
具备高效、稳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能够满足做市业务需要。
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做市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提高市 场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02
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述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由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 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一、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为中心的市场交易方式与交易制度。
使用做市商制的市场称为做市商市场。
纯粹的做市商制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所有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账户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第二,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
在全球市场上,做市商制度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多元做市商制;另一种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特许交易商制。
1.多元做市商制伦敦股票交易所和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是典型的多元做市商制,每一种股票同时由很多个做市商来负责。
在那斯达克市场,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最活跃的股票有时会有60个做市商。
做市商通常也是代理商,他可以为自己、自己的客户或其他代理商进行交易。
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订单。
2.特许交易商制(Specialist System)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里,交易所指定一个券商来负责某一股票的交易,券商被称为特许交易商(Specialist)。
交易所有将近400个特许交易商,而一个特许交易商一般负责几个或十几个股票。
与那斯达克市场相比,纽约股市有三个特点:第一,一个股票只能由一个特许交易商做市,可以被看作是垄断做市商制。
第二,客户订单可以不通过特许交易商而在代理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
特许交易商必须和代理商进行价格竞争,所以纽约交易所是做市商制和竞价制的混合。
第三个特点是特许交易商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二、做市商的职责1.NASDAQ市场:(1) 做市商必须随时准备用自己的账户买卖他所负责的股票,并有义务持续报出他对该股票的买卖价格。
(2) 做市商必须恪守自己的报价,必须在他的报价下执行一千股以上的买卖订单。
(3)做市商的报价必须和市场价格一致,买卖价差必须保持在规定的最大限额之内。
2.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股市的特许经纪人除了以上提到的做市商的职责,还有责任保持市场公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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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
关于判决的一些思考
一、证监会是什么。 二、操纵市场行为受到哪些法律规制。 三、操纵市场行为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四、为何不见民事赔偿的相关内容。
证券监管体制
以政府监管为主,并与证劵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 证监会——政府监管
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
案例1
吕新建
发布利好的 虚假消息操焕友
案例2:汪建中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案
汪建中是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行董事、 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等9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 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 户进行统一的股票、权证交易管理、使用和处置。2007年1 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 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 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北京首放的咨 询报告对投资者有比较广泛、重要的影响。期间,在北京首 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提前买 入咨询报告拟推荐的证券包括大盘股,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 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 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 核准权;
目播出后,再给操盘手指令卖出股票,顺利获利。
案例4:中恒信团队操纵证券市场案
薛书荣有着多年证券 从业经验,
薛殊荣等 买入股票
中恒信电 视推荐
卖出股票
案例的处理结果
案件
处理方式
深康案 首放案(汪建中) 余凯案 中恒信案
法院判决: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责任 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案扣押的款 物分别予以没收和发还,违法所得继 续追缴。 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取 消资格 法院判决:汪建中承担刑事责任
法获利1466万元。
案例3:余凯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案
组织
余凯买入股
白洁昱写文
票
章推荐股票
余凯卖出股 票
案例4:中恒信团队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栋居民楼里隐藏着一个可与专业摄影棚媲美的视频制作室,这里可同时满足录 制三档节目的需求,灯光、化妆、各种“长枪短炮”摄影机一应俱全,工作人员 正在忙碌着;在另一栋楼里,几个工作人员面对着花花绿绿的复杂曲线图,随电 话铃声的响起一个个下单指令被打出。与此同时,电视主持人正与证券分析师进 行互动、分析师口中反复出现一个个六位数股票编码后,一系列让人眼红心跳的 利好提示不断从电视荧幕飘出。这几个看似没有联系的场景背后,实际上是史无 前例的市场操纵大案——中恒信团队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场景。案件中涉及的 112个资金账户、分布在44家证券营业部,中恒信的荐股操纵三部曲步骤如下: 首先是有着多年证券从业经验的薛书荣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在44家证券营业 部开立112个资金账户,先后使用148证券账户,动用超过20亿元资金买卖股票; 其次,中恒信购买多家电视台的早、午、晚证券栏目时段,打着“投资学专家” 的口号,聘请一些证券分析师按照被选定的荐股内容担任出镜主角,向外宣称秉 承持恒守信的价值观、以投资者的投资价值实现为目标、以优势媒体为载体,为 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公正、客观、高效的财经服务;第三,当前两者具备之后, 薛等人便圈定一系列股票,安排人员制作这些股票的荐股PPT用在中恒信公司导 演录制的股评节目中。在节目制作、播出日期拟定之后,薛的操盘手便在他们的 操盘地点,等待薛的指示指令、运用那些庞大的账户买入相应的股票。薛等待节
括“工商银行”、“吉林化纤”等38只股票和权证。
案例2:汪建中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案
王建中是证券 投资机构执行 董事和经理
咨询报告对投 资者有重大影 响
王建中买入推 荐股票
北京首放发布 咨询报告推荐
股票
王建中卖出股 票
案例3:余凯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案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使用其控制 的8个个人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金花”等45只 股票;余凯组织白杰旻等人撰写荐股文章,以不 同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 述账户预先买入的股票,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 荐股文章发表后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期间,余 凯共进行了5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 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
法运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
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处罚。
证监会职责
操纵市场与做市商
•part1.案例分析
案例1:丁福根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操 纵深圳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康)的流通股(以下 简称0048股票),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0048股 票。在吕新建的指使下,丁福根等人,在北京、上海等20余个省、市,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上海、北京等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账 户1500余个,以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借款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 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用于操纵0048股票。其间,吕新建利用海南燕园 等公司大量深康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新建将深康更名 为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为中科创业), 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的方式影响0048 股票的交易价格。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福根、庞博根据吕新建 的指令,在与朱焕良商定了0048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亲自 或指令他人交易0048股票。为分散持有0048股票的数量,掩盖操纵0048 股票价格的行为,丁福根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和股东账户,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