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中心卫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5]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5〕16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促进我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乡镇中心卫生院国医堂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国医堂项目所需的诊。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鲁卫规财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9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切实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山东省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村卫生室建设的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
第三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遵循的原则是规模适度、装备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第四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任务目标:2008年至2011年,对全省(不含青岛,下同)村卫生室集中扶持,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
第五条业务用房整修和基本设备配置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建设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㈠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要相应增加。
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
房屋建设要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

指 由 中 央 和省 级 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 算安
排用 于落 实 国 家和 省 卫生健康投人政策 的
资 金 。
第 三 条 卫 生 健 康 资金 由 省 财 政厅 、
省 卫生 健康委 按 照职 责 分工 进行管理 。 省
财政厅负 责 组 织 卫生 健康 资 金 预 算编 制 ,
对支 出 政 策 进行 审 核 , 牵 头 预 算 绩 效 管
)、
《山
省 人
民 政 府关 于深化省 以 下财政管理 体制 改 革
的 实施 意见 》
鲁 政 发 号 等 (
〔 201 9 〕 2
)
有 关规定 , 制 定 本办 法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年 第 2 0 1 9
1 4 期
2 6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资 金是
号 〔2 0 1 8〕 6 7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 进预算绩 效 管理 的 实
施 意 鲁发 号 东 见 》
(
〔 2 0 1 9〕 2
)、
《山
省
人 民政府关 于 深化省 级 预算管 理改革 的 意
鲁 政 发 东 见 》
(
〔 20 19 〕
号 1
W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D R S P — 20 1 9 — 0 1 30 01 2
山 东 省 财 政厅 山 东 省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卫 生 健康 资 金管 理 暂行 办 法的 通知
鲁 财 社 号 〔 2 0 1 9 〕 2 0
各市第七 条 按照 “谁 申 请资 金 , 谁编 制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鲁卫基层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委属(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补助标准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要求,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74元,新增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
各地要切实落实投入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实施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做好0-6 岁儿童眼保健操和视力检查、预防接种管理、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以国家下达任务目标为依据,科学制定当地绩效目标。
各地自行增加服务内容或提高任务目标,应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各地要对12大类项目的服务内容、乡村两级分工和补助标准进行细化分解,不得简单按照人口数量结算经费,要强化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辖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管理、发热患者筛查和相关信息登记、报告处置及康复患者随访管理等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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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报 20 19 年第 2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和 管 理 :
一
(
)
科 学论 证 ,
合理规划 。
科 学论
证项 目 可行 性和必要性 , 合理确定 补助 资
金使用方 向 。 .
项 目 、 任 务和 标 准 , 结合 本 地 区 疾 病谱 、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 合理
确 定本地 区公共 卫生 服务项 目 内 容及各项
服务标 准 。 在 核定 服务 任 务 、 补 助 标准 、
绩效评价补助 的 基础 上 , 基层 医 疗卫生机
根 据综合 改革实施情况 、 评价结果等 因 素
? 、
- .
不足部分 由 市 县财政补足 f 重 大公共卫生
服务项 目 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 和 补助标准
确 定对各 地的 补助 金额 , 或根 据项 目 分类
特点 进 行 分配 。
市 级 卫生计生部 门 要会 同 同 级财政部
门 , 根据 _ 家和 省 里确 定 的公共卫 生服务
内 容 , 形 成 资金合 力 , 切 实 保障 医 改和计
划生育重点项
落 实 目 。
四 (
)
讲求绩效 ,
量效挂钩 。
加 强 项
目 绩效评价 管理 , 建立绩 效评价结果 与资
金分配挂钩 机制 。 . 第 四 条 省财 政厅牵头 负 责补助 资金
的预算管理 、 监督 检査 。 省 卫生健康委 会
做好资金使 用 管連 、 监督 检査和 跟踪 问 效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鲁卫医字〔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0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2021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获取成本第三章获取收费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
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15]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卫医字【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大企业卫生处:
近期,一些地方先后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聚集踩踏事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做出具体部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工作特点,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医疗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医疗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面对日益凸显的医患矛盾和不断涌现的医患纠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警钟长鸣,举一反三。
要消除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安全工作责任感、紧迫感。
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狠抓各项医疗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密防范各类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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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标 签】预算管理,公立医院财务公立医院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公立医院,规范支出管理,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信息公开【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社[2016]21号【发文日期】2016-06-13【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省属部门预算管理公立医院: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规范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运行,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控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公立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公立医院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以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综合考虑近年收支情况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等公立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按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
要严格区分收入性质,准确填报收入来源,打实、编准收入预算;统筹考虑非税收入、结余结转资金、财政拨款等资金,根据业务需要,按规定合理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保证收入及时收取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确保收入规范合理、准确完整。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当医院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强化内部预算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立医院预算、决算、结余资金、资产、负债、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全面管理,并积极开展经济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年度预算审核,重点审核医院收入是否全面、完整、真实;支出方向和结构是否合规、合理;人员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及津补贴标准;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及重点项目支出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对跨年度实施项目,要制定分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合理确定年度支出规模,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全部收支纳入其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统一批复,并根据公立医院承担的医疗服务和政府指定的专项任务,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和财力可能,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各项支出。
二、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 (一)强化成本管理 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合理划分内部核算单元。
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并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核算范围,全面反映医院经济运行状况。
要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成本核算对象,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临床路径的建立,开展按项目、按病种核算成本,逐步完善本单位成本定额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和成本管理的依据。
要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有效防止资源浪费。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根据各类医院分项平均成本制定本地区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同时,要将成本定额指导水平作为医保支付的重要参考,条件成熟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按病种成本付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办法。
(二)规范支出管理 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于人员经费、其他费用等,要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要重点加强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核算。
要单设科目核算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发放情况。
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医院内部公开,接受医护人员监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要严格控制日常公用支出,细化“三公”经费、水电费、会议费、物业费、培训费等预算编制,规范列支经济分类科目,年度中预算执行不得随意突破,确保预决算口径、范围衔接一致,消除“编而不支”以及无预算的支出。
要按照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将经济分类核算的准确程度,作为医院预算编制审核和财务检查的重点内容。
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允许医院根据内部绩效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也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
公立医院行政管理支出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定额水平予以严格控制,并逐步完善形成本地区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三)加强结余管理 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报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出现亏损的原因予以详细说明。
对于公立医院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一定比例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
省属公立医院具体比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医院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医院类别,结合当年医院运行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公立医院按照确定比例将相应事业基金纳入下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市县级公立医院比例由市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所属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要规范专用基金提取,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医院和事业基金滚存结余较大的医院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收支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公立医院预算时,要按上述要求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三、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落实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公立医院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级次,于每个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内容包括加盖单位公章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等书面文件和电子数据(具体格式、要求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中向主管部门按月度、季度、年度报送,向财政部门按季度、年度报送。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上半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重点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含管理费用中的人员经费)、对外投资、长期债务、资产核销等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对于下半年的财务报告,结合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并将其作为医院评价、医院院长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承担委托聘用专业机构所需费用并将其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四、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 公立医院是财务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5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做到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以经专业机构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报告为基础,重点公开公立医院收支情况、门诊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住院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要逐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立医院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来源、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公开信息的可比性。
要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整合,强化信息技术标准统一和数据安全管理。
五、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其他医院有条件的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进入医院领导班子,参与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直接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级公立医院上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及相关财务报表时须经总会计师签字。
总会计师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拔,具体任职资格要求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公立医院财会人员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公立医院要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完善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公立医院财会人员队伍尤其是总会计师的培养方案,深入推进财会人员培养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养。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和财务主管委派制。
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密切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统一信息化技术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主管责任,督促公立医院切实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财务和预算管理的科学性。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加强监督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对公立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考核评价挂钩,与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三)明确时间进度,强化工作落实。
2016年底,所有公立医院要全面推开全成本核算、财务报告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并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和病种实行按项目、按病种核算成本,形成本地区主要医疗支出成本标准;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各市要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预算管理,从2017年初开始,建立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