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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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为规范大学采购招投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大学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行为。

2.社会效益优先原则:选择具备较高社会效益的供应商和产品。

3.依法合规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费用合理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合理费用采购物品和服务。

5.诚实守信原则: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遵守招投标要求,如实提供信息。

四、采购方式大学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适用于金额较高、风险较大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的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最终按照评选标准选择中标者。

2.邀请招标:适用于金额较低、风险较小的采购项目,在事先确定的供应商名单中进行采购活动。

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谈判并选择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的采购项目。

5.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项目较小且结算清楚、供应商众多的情况下。

五、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技术规范要求等必要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与要求。

2.招标文件应在公开媒体和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六、招标程序流程1.报名: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资料进行报名。

2.资格审查: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3.投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评标: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产生评标结果。

6.中标:根据评标结果,选择中标供应商,并进行结果公示。

7.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履约: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义务。

七、监督与投诉1.采购活动应接受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性,保护各方利益,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本招投标管理办法所使用的术语,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⒈招标人:指需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

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

⒊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⒋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

⒌开标:招标人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核查并记录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⒍中标: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中选人。

⒎废标:招标人在开标或评标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认定投标无效或不合格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⒈制定招标计划: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计划,明确招标范围、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

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计划,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评标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渠道及费用。

⒋收取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经确认后收取,并出具收据。

⒌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最终中选人。

⒍发布结果通知: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相关投标人,并正式签订合同。

⒎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地点等要求,并告知相关投标人报名方法。

⒉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所需商品、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⒊投标要求: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格证明、技术方案等。

⒋评标方法:明确评标标准、权重及评标流程,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简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简版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建设处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校园建设处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成交,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实信用、诚信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校园建设处采取资格后审查和标价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合法和公正竞争,保证校园建设项目质量和进度。

二、招标范围第五条校园建设处所有项目均应进行招投标,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及装修工程、设备、材料、设施、服务等。

第六条校园建设处项目的招标,应由校园建设处制定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要求填写。

三、招标人的资格第七条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二)具有与拟承担工程或服务相适应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校园建设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质,通过业务考核、资质认证、工程业绩等方式筛选具备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四、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招标文件,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三)标准合同、合同说明书及相关附件;(四)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审查说明;(五)技术规格说明书;(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标准和说明;(七)招标评分指标。

招标文件应重点说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发布、修改和公告的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发行。

招标公告应在至少两家报纸上刊登不少于三天,同时在校园建设处的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交由各地招标文件发行机构公开发行,确保全国范围内都能得到通知。

五、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一)投标书;(二)投标价;(三)技术方案书与主要材料证明;(四)其他要求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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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政大发[2004]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政府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一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
(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
(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
(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
(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
(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
(八)宣布评标结果;
(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
(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六)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招投标决定、评标会决定及评标结果有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七)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要努力提高议事效率,对议题不得久议不决,不得拖延;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讨论,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投标项目的范围。

(一)学校采购物品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值达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设备;
(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三)学校装修维修单项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或总费用达10万元(含)以上者;
(四)学校更换教学、办公、科研用品用具,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五)学校采购大宗生活用品或物品,费用达5万元(含)以上者;
(六)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购买物品、对外经济活动标的达5万元(含)以上者;
(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标的已达5万元(含)以上,但未满10万元(含)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邀标的投标单位应达3位以上。

邀标招标未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该项经济活动的运作方式和承担的单位。

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济活动及经费使用,由主管校领导直接决定。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与招投标大会
第十二条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主持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评标委员会主席。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会议是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投标的最终结果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应予保密。

不得在招投标大会召开之前公开其身份情况。

招投标大会正式召开后,应向投标者介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过程及内容保守秘密,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均享同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标的结果时,严格按照评标规则进行。

违反评标规则的做法,应为无效,应重新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招投标单位的招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学习掌握评标规则;
(三)认真履行职责;
(四)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发现投标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取消该单位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招投标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形式为招投标大会。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招投标大会。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招投标大会的主席,主持领导招投标大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提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可设立招投标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招投标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大会主席或主持人宣布招投标大会开始;
(二)大会主席或主持人检查投标单位到会情况;
(三)收缴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材料,并查验密封情况;
(四)主持人唱标、宣读投标单位有关文件及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审议投标材料;
(六)招标与投标单位双方核对主要文件及报价;
(七)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
(八)招投标领导小组宣布评标结果及中标单位。

第四章招标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进行招标的,是招
标的申请人。

招标申请单位负责拟定招标文件,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申请招标的项目,由校内申请部门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获准后,申请单位代表学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书。

招标公告等文件应在招标大会召开十日前在校园网及校内公告栏(窗)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公告期间。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文件应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三日内呈送招
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并向其征求意见。

招标申请人负责预审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

应在招投标大会召开前二日对投标单位的参投资格审查完毕,并将预审结果呈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投标大会开始后进行,应将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在招标大会上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其密封的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学校招标申请人代表学校同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实施的合同。

第五章回避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
回避。

第二十七条校内申请投标单位的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申请,由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影响公正投标和评标的有关人员,招标领导小组可要求其回避。

第六章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校内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较大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政纪责任。

学校按照行政问责制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招投标工作中,与投标单位合谋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不经学校批准,故意规避招标程序,擅自对外进行较大的经济活动,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校内单位或领导干部故意拖延招标时间,致使招标工作难以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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