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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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进行备案查询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进行备案查询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进行备案查询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纳税人通过本功能可实现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在系统中的登记,以便后续在申报流程中使用。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注意事项1、办税服务厅涉税受理岗录入税收减免申请界面中,“税收优惠类型”为“免税”的,“减征税率”、“减征幅度”、“减征额度”三项都不必录入。

“税收优惠类型”为“减税”、“减免类型”为“税额式减免”的,“减征幅度”、“减征额度”必录,且二者只能录其一。

2、跨年度优惠事项实行一次性备案的办法,在优惠期的第一年进行备案,优惠期内以后年度不在报备。

对于同一事项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不同减免类型可使用“新增”进行处理。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此事项为同城通办事项,也是全省通办事项。

不予办理的情况:(1)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备案时限申请备案的;(2)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3)系统有其他监控、提示信息的。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包括2019新个税六大减免,以抵扣项的形式将一些日常支出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支出。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2、赡养老人专项扣除;3、住房租金专项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5、继续教育专项扣除;6、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如何备案个人所得税?

如何备案个人所得税?

如何备案个人所得税?1. 引言1.1 概述备案个人所得税是指将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确保个人纳税义务履行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合法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能够准确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备案个人所得税展开讨论,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备案个人所得税进行概述,并介绍文章结构以及整篇文章的目标与意义。

接下来,在第二部分将重点强调备案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包括纳税义务、法律规定以及避免罚款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内容。

之后,在第三部分将详细介绍备案所需材料,其中包括收入证明和相关收据、财产证明和资产清单、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等内容。

接着,在第四部分将具体解释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备案,包括选择适合的备案方式、填写并递交所得税申报表格以及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解答。

最后,在第五部分将给出结论和建议,总结备案流程及重要性,并提供避免违规行为以及更好管理财务情况的方法,同时提供其他相关建议和注意事项。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备案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并且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步骤,使读者能够正确备案个人所得税和遵守法律规定。

通过本文内容的阐述,读者将不仅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还能够避免可能造成的罚款和法律风险。

此外,本文还旨在提供一些实用而有价值的建议,帮助个人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并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备案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2.1 纳税义务备案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体中国居民和非居民都有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意味着每个个人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家申报并交纳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做到合法纳税不仅是遵守法律要求,也是每位公民对社会贡献的一种表现。

2.2 法律规定备案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的必要程序。

最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bKR

最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bKR

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股,%,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一)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

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年销售
收入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
投资额
谨声明:本人(单位)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天使投资个人签章:初创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代理机构印章:
联系人: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设立时间
注册地址
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投资日期
从业人数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资产总额ຫໍສະໝຸດ 受理人:受理日期:
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注销清算时间
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注:本表是天使投资个人日后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办理投资抵扣的重要凭据,请妥善保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备案编号金额单位:监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本表一式二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

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填写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号码或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登记号码。

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四、登记机关:填写核发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名称。

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五、坐落地: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址。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无需填列。

六、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中有关规定填写。

七、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八、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九、已缴个人所得税:填写纳税人取得现金补价或自筹资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其前期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并在此填列。

十、计划缴税时间:填写每一期计划缴税的截止时点。

十一、计划缴税金额: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扣缴义务人应于向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一)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发放现金奖励的单位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扣缴义务人类型:根据实际登记类型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类型的,应在横线中写明符合规定的具体类型。

(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1.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2.科技成果类型:填写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科技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科技成果证书编号:填写科技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三)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1.转化方式:根据实际转化方式进行勾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全称。

3.技术合同编号:填写技术合同编号。

4.技术合同项目名称:填写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5.取得转化收入金额:填写扣缴义务人本次发放现金奖励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金额。

6.取得转化收入时间:填写扣缴义务人发放现金奖励所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实际取得时间。

7. 公示结果文件文号: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文号。

8. 公示结果文件名称: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名称。

(四)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1.姓名:填写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姓名。

**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扣缴义务人名称
兰州大学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识别号
12100000438001720R
扣缴义务人类型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国家设立的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民办非营利性高校
□其他
现金奖励取得时间
1
2
3
4
5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发证部门
科技成果证书编号
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转化方式
□转让□许可使用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编号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元)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公示结果文件文号
公示结果文件名称
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现金奖励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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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内容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 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 长不得超过5年。
(三)范围
1、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
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 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当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时,科研机构、高等
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 情况变化表》(一式两份)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 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当获奖人员股权发生变化时,科研机构、高等
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
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 情况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企业个人所得税 审批、备案事项流程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税政一科
个人所得税事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人所得税备案事项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 8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9〕4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 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7〕37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 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 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
案管理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7
营管理人员。
(四)时限
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 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提交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
学校应在个人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 情况变化表》(一式两份)
二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奖励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
(一)文件依据 《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 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 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13〕610号)
号公告)
(二)范围
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 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获得该奖励的个人。 (三)时限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在奖励股权登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 个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2、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 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复印 件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
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 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 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
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
转移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 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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