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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河南省XX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2016年-2020年)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较为明显,成为当前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

XXX公司根据省厅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具体如下:一、调差范围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标段为:土建1-5标、房建1-2标、路面1标。

二、材料差价调整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3号厅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价差调整。

三、调整方法(一)材差调整的范围(1)主体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主体工程中土建及路面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地材、沥青、燃油等;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本项目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1、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2、水泥:代号832-834;3、沥青:代号851、853;4、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5、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2)附属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中房建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地材;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1、钢材:(钢筋)代号111~113;2、水泥:代号832-834;3、地材: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4、半成品:商品混凝土;5、砂浆不参与调差。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

杭建市〔2021〕198号(人工调差)关于杭州市人工、材料调差的2021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1〕44号和杭财基〔2021〕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21〕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

施工合同材料调差版本一、定义和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双方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而签订的文件。

1.2 材料调差: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与合同签订期间材料价格发生差异,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行为。

1.3 合同签订期间:指合同签订时市场材料价格的时期。

1.4 合同执行期间: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材料价格的时期。

二、材料调差条款2.1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2.2 材料调差计算:材料调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材料调差费用 =(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 - 合同签订期间材料价格)× 合同材料用量× 调差系数。

2.3 调差系数:调差系数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2.4 材料调差程序:(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调差系数。

(2)合同一方应在合同执行期间内,向对方提出材料调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对方应在收到材料调差申请后14天内,对申请进行核实,确认调差费用。

(4)双方按照确认的调差费用进行价款调整。

2.5 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2.6 材料价格下跌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场材料价格下跌,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条款进行价款调整。

三、其他条款3.1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2 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3 合同一方认为对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要求。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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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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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
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

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

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

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

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
材料价格调价的通知
成建价[2007]19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以来,受国际油价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国家环保总局关闭小水泥厂的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目前多数工程在调价问题上出现分歧,已严重影响了在建工程的施工建设,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07年8月1日起,将钢材(含钢材制品)、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砖、砂、石、汽油柴油增补列入单调范围。

二、对单调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实行分摊原则。

增补的单调材料价格波动,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5%以上的,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超过招标期信息价5%以上的部分。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承、发包双方核定的市场价格按上述原则调整。

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已按相关文件规定约定单调材料品种(含上述材料)且有明确的风险分摊比例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在建工程跨执行时间的可按完成工程量分段计算。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市场预期,影响了部分工程建设,对如何处理此问题反映较多。

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并请示建设厅同意,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变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

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确定基准价。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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