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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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披露保密协议

双向披露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甲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接收方):【乙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就【合作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展合作,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共享并使用特定信息。

为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信息1.1 “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项下,甲方或乙方所拥有或控制,或由一方披露给另一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技术或其他信息:1.1.1 明确标明为保密、专有或具有类似含义的;1.1.2 在保密状态下由一方披露的;1.1.3 根据接收方的合理商业判断应视为保密信息的;1.1.4 记载于作为附件或由双方不时确认的保密信息传递记录或其他类似文件的;1.1.5 以其他书面或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1.1.6 从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软件(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硬件、算法、程序、图样、说明书、技术、模型、数据、文档、图表、专有技术;- 产品信息、客户及供应商信息、价格和财务信息;- 由甲方或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本协议签署前或之后披露给对方或对方的关联机构或其雇员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或使用。

2.2 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雇员、关联机构或其代表了解并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例外3.1 在以下情况下,双方可披露保密信息:- 法律、法规或政府机构要求披露;- 接收方在披露前获得甲方或乙方的书面同意;- 接收方从未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且该第三方有权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协议的期限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期限】年。

第五条终止5.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另一方书面通知并要求终止;-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保密协议披露方接受方

保密协议披露方接受方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签署:甲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乙方:(以下简称“接受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鉴于:1. 披露方拥有或掌握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 接受方有意了解并获取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以便进行合作、洽谈或评估等目的。

3. 双方为保护各自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披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1.2 “关联公司”是指与披露方存在股权关系、控制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公司。

1.3 “披露”是指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接受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传播。

2.2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1)对保密信息采取必要的物理、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2)限制对保密信息的访问,仅向参与合作、洽谈或评估等目的的必要人员提供;(3)对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2.3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三条排除信息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3.1 接受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知悉的信息;3.2 公开信息,即接受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公开的信息;3.3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要求或法院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传播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赔偿披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2)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保密协议(双方互为披露方和接受方)

保密协议(双方互为披露方和接受方)

保密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项目(“项目”)。

2、甲乙双方对项目进行等具体工作。

3、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或披露(或接受方可能获悉)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4、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1.3本协议中拥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为执行项目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披露方”,接受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一方统称为“接受方”。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接受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

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未经披露方同意,接受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

2.2接受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2.3接受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等视听方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

2.5接受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接受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披露方的利益。

在接受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接受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披露方。

保密协议(2024双向披露格式)

保密协议(2024双向披露格式)

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月日(“生效日”)签订。

甲方:乙方:鉴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披露方可能将向接收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等在内的商业秘密,接受方承诺对合作期间获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此保密协议,具体约定如下:1.保密信息的定义及除外条款1.1“保密信息”意为本协议一方(“披露方”)为本次合作进行洽谈、测试、签约和履约过程中向接收此等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披露的所有技术及非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模型、材质、软件程序、软件编码及软件来源文件、资料、说明文档、数据、图表、文字、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客户信息、项目信息、预算及未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财务资料及其它商业数据等)。

1.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披露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b)披露后非因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知晓的信息;(c)披露时已为信息接收方所拥有的信息;(d)披露后由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e)根据适用的法律、证券交易所法规或政府命令、法令或法规条例要求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尽力在披露前迅速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

2.保密主体2.1 除非事先获得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否则,信息接收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和披露。

2.2信息接收方承诺,其获取的保密信息只会披露给那些与履行该业务合作直接相关且有必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和关联公司雇员,并严格限制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雇员遵守保密义务。

3.保密期限3.1本保密协议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生效直至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事实上已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4. 保密方式4.1 信息披露方应对保密信息及泄密进行定义,对保密信息采取必要的加密工作,包括:(a)以保密明细的方式书面通知信息接收方保密内容;(b)在将保密信息交付信息接收方时,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信息接收方该信息为保密信息。

4.2 信息接收方应严格保存保密信息,自接收信息披露方提供的第一份保密信息起,即应及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保密程度不低于其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信息接收方应及时将保密4.3 信息接收方保证不公开、不复制、不总结和/或传播公开方的保密信息,除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任何主管司法、政府、监管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证券交易所)的可能要求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宣传或对外公布本协议预期的讨论或谈判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特许经营披露信息保密协议甲方(披露方):乙方(接受方):鉴于: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服装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的损失;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

乙方邮寄地址:乙方传真号码:乙方电子邮件地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

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信息披露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签订日期] 签订:甲方(披露方):[甲方全称]乙方(接收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

第一条定义1.1 “保密信息”指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披露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数据、技术诀窍、商业计划、客户名单、财务信息、员工信息、营销策略、销售策略、产品信息、研究与开发信息等。

1.2 “披露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1.3 “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披露2.1 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2.2 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传播或使用。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乙方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并仅在履行本协议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3.2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该第三方已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该协议的保密条款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

3.3 乙方应限制对保密信息的访问,仅限于那些需要知道此类信息以履行其职责的员工、顾问和代理。

第四条保密期限4.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或者甲方书面同意解除保密义务。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归还5.1 在本协议终止或甲方要求时,乙方应立即归还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制件,或按照甲方的指示销毁。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适用法律]。

7.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8.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下无正文)[甲方公司盖章][乙方公司盖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2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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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披露信息
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受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服装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
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保密义务总则】无论第一条第12项的特许经营合同最后是否成立,乙方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主体为接受信息的当事方,即乙方(包括乙方以及乙方的投资方、关联公司的董事、管理者、职员、代理人、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但乙方应尽可能的让最少的人知悉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就协议约定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保密期限】本协议所涉秘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伍年后止。在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披露或泄露。
第十二条【赔偿责任】当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可能有违反本协议时,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外,还应当采取回收载有秘密信息文件的适当措施,尽量使秘密信息的泄漏控制在最低程度,并应当对给甲方所造成及可以预见将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信息,甲方有权以人民币拾万元整、实际损失的130%,或乙方非法获利的130%三者中较高者向乙方主张赔偿。
5、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乙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若乙方考察后,决定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可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保管并使用有关信息与材料。乙方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乙方保密义务的约定。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2、不泄露任何甲方披露的信息或源于该信息的任何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信息材料进行生产、经营。
3、除用于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之用途外,任何时候均不利用该信息或材料做其他用途,亦不复制上述材料。
4、要求其接受材料或能接触材料的雇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第五条【披露信息用途限制】乙方仅为考察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这一项目能否为乙方带来利益的目的使用甲方所披露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依法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乙方应独立审查甲方披露的信息,不得将甲方披露的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或聘请第三方共同进行审查、向第三方再次披露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透露。
若乙方经考察决定不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应在将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的同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若在合同终止前,甲方发现乙方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之情形,在采取合理形式通知乙方后,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采用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本合同附件的“送达回执”处签章。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开始】乙方自收到甲方送达的披露信息材料时起,对甲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披露信息材料未一次性完整送达乙方的,自收到每一份材料时起,对该材料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取证费、差旅与交通费等,视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若依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经乙方告知并催促,仍未能将全部材料送达乙方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十条【材料的归还与销毁】当甲方书面要求,或本协议其他有关条款的条件达成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已送达乙方的全部材料和文件、或包含该材料的媒体及其他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甲方。若该信息材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材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
乙方邮寄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
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再次披露】乙方不得披露或泄漏全部或部分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在获知该等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严守秘密。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遵从具有正当公权力的政府机关的命令下,必须披露或提供的情形。
乙方依据前款但书披露秘密信息前,应当就该等披露迅速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乙方的保证】1、严守信息材料秘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护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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