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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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储存、使用管理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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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那些具有制毒潜力或被滥用使用的化学品。

其具体定义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为准。

2. 注册与许可
任何生产、销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与许可。

未经注册或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3. 安全保护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泄漏、丢失或被盗用。

4. 购买与销售
购买或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购买和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购买时要核实购买人的身份和用途,并记录相关信息。

5. 监控与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控制度,并对可疑的活动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 处罚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7. 宣传与教育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的风险。

以上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和完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者滥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甲基苯丙胺类、羟亚胺类、麻黄碱类、苯基丙酮类、乙酰亚胺类、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等。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禁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七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条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清单2.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格3.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滥用的化学品。

2. 生产许可:依法取得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3. 经营许可:依法取得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4. 储存许可:依法取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5. 运输许可:依法取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6. 使用许可:依法取得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7. 销毁许可:依法取得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创造和滥用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容易被非法分离、提纯、合成或改性,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麻黄素、乙醚、麻醉药品(含芬太尼、布托芬、替芬太尼等)、前体化学品(包括乙酰亚胺、苯甲酰亚胺、氢氯酸等)、氯化亚砜、硝化甘油、乙酰亚硝胺等。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泄漏、外泄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职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选择与配置、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化学隔离、防火、防爆等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泄漏、外泄。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物料的采购、检测、入库和使用流程,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访客管理制度,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登记,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的存储、标识、记录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章安全监管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与管辖地区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报生产状况、异常情况等。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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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66022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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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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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针对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总公司法人代表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使用单位和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保卫处处长为总公司与公安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公司购买和储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只供制水工艺和水质检测需要时使用,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计划,总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物资处负责购买。

四、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对卖方资质进行确认,证照合法方可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有两个以上的人员随车押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每个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员。

七、领用易毒化学品时,须持有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的领用单,经管理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后方可领出。

八、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并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向其定期报送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等相关信息。

九、各单位和部门之间需要调节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需经总公司领导批准。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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