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二)
幼儿园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更好地促进成乐幼儿园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提升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提高幼儿的语言应用能力,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向广大师幼及家长推送一期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推行规范的汉字。
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是贯彻执行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推进全面教育和提高幼儿园形象的需要,是关系师幼切身利益的需要。
一、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一)基本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 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法律法规与标准知识

• 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承担主体: 执照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
柜台出租者、虚假广告经营者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补偿性)
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刑罚处罚(惩罚性)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 (一)残疾人保障法概述 •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 (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 民事赔偿责任
•
财产损害赔偿
•
行政处分:警告、责令改正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
• 消费者的权利:
• 安全权 、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
• 经营者的义务 :
• 遵守合同和法律的义务; • 接受监督的义务; • 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 •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 • 出具购货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 • 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 1、国家保护:
•
立法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相互之间因保护消 费者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 国家机关与消费者
经营者与消费者
3、消费者:
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法律法规(二级)

1、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国家工程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多为“。
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规章:一般为“。
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同一机关指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法规的使用地方性法规;认为使用部门规章的,需要有全国人大才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等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重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轻度影响环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对环境影响较小时,只填写登记表。
5、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6、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7、劳动法对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特殊(经期)时期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夜班;怀孕超过7个月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16~18岁劳动者):矿山井下、第四级、有毒有害的工作。
8、劳动争议的处理:1)协商处理2)申请调解解决:调解组织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成,自劳动争议协调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法规及标准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10.《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危化字[2005]61号)1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1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1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号令)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8.《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区人大常委会第36号公告)1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1.《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2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3.《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34号)2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令第56号)2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2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47号)28.《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宁安监危化发[2010]11号)2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31.《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第63号)3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3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3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年版)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89)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8.《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9.《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SH3059-2001)10.《控制室设计规定》(HG/T 20508-2000)11.《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HG 20556)12.《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YB9073-1994)13.《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1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21.《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767-2008)22.《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2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24.《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25.《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26.《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27.《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28.《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T23001-1992)2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30.《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12519)3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3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3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3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37.《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4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4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4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4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4.《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4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47.《火灾分类》(GB/T4968-2008)48.《安全色》(GB2893-2001)49.《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5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5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5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5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5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60.《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61.《高毒化学品名录》(2003版)6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8版)。
(法律法规)《法规及常用标准目录》

(法律法规)《法规及常用标准目录》(法律法规)《法规及常用标准目录》1. 介绍本文档是对法规及常用标准的目录进行整理和梳理,主要用于方便用户查找和了解各类法规及标准信息。
目录包括常见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 法律法规目录下面是常见的法律法规的目录:《宪法》《刑法》《民法典》《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上仅为部分法律法规的目录,详细的法规目录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查询系统。
法律法规的目录通常由不同章节和条款组成,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
3. 国家标准目录国家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在某个领域内必须遵守的标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国家标准的目录:GB/T 12345标准名称1GB/T 23456标准名称2GB/T 34567标准名称3GB/T 45678标准名称4GB/T 56789标准名称5国家标准的目录通常包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等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
4. 行业标准目录行业标准是特定行业内制定并推广使用的标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行业标准的目录:YY/T 12345标准名称1YY/T 23456标准名称2YY/T 34567标准名称3YY/T 45678标准名称4YY/T 56789标准名称5行业标准的目录通常包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等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阅。
5. 使用说明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文档中浏览法规及标准的目录,了解其内容和相关信息。
具体使用方法如下:1. 在每个目录下列出了常见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用户可根据需要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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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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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广义上,指一切国家机关为行
使其职权而发布的规定人们必须普 遍遵守的某种行为规则的文件。
狭义上,仅指享有法的制定权 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法的效力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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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
三、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
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区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法律
从广义上说,泛指国家机关 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即 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因此有时也 将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2
从狭义上说,专指特定国家立法机关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 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力是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规范才能称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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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之二《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筑物,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AQ3009—2007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等级。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
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时,根据实际情况其位置应能防止受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例如溶剂的影响),以及高温作用(对本安全电路亦见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当不能避免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为处理紧急情况,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有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断电。
为防止附加危险,必须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电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电路上。
为保证作业安全,应对每一电路或电路组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隔离(例如隔离开关,熔断器和保险丝),包括所有电路导体,也包括中性线。
应立即采取与隔离措施一致的标签对被控制电路和电路组标识。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2。
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b)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c)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隔爆型电气设备隔爆面应有防腐措施。
应防止水进人接合间隙。
衬垫仅在文件规定允许时方可使用。
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变硬的物质处理。
安装时应防止损伤隔爆面,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到最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最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
此外。
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
布线线路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
如果不可避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
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
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检查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
静电聚积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
粉尘聚积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
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
《低压配电设计规》GB 50054-201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 配电室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
室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
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 配电室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
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