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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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困难职工的帮扶方案

困难职工的帮扶方案

困难职工的帮扶方案引言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困难职工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作为人民币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与保障,职工帮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项关键任务。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困难职工的现状及其原因,并提供一些可行的帮扶方案,以解决这一难题。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的工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一些人仍然处于困难之中。

这些职工往往存在着种种困难,如家庭困难、健康问题、学历差距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他们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不良影响。

原因造成困难职工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正式就业关系一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导致他们获得的社会保障待遇少,甚至没有,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因此,一旦身体出现问题,或者家庭出现意外,将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

2. 技能和能力缺乏这类职工因为文化、专业技能、经验不足,无法适应市场需求,致使他们难以稳定就业,以及无法得到相对高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全部保障。

3. 家庭困难困难职工往往拥有更多的家庭问题,例如家庭成员的疾病、婚姻问题、子女教育和赡养问题等,这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压力。

帮扶方案为了让困难职工得到实际的帮扶,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经验,让他们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生产效益和个人收入。

2. 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和职工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更能够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4. 加强帮扶基金的投入和管理针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基金需要加强投入,通过经济补助或其他直接救助方式,解决其特殊生活需要,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和精神疏导,避免其思想依赖与消极情绪扩散。

5. 畅通帮扶渠道政府、企业、社会群体等各类力量都应该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共同参与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打造一个互助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职工的长效帮扶机制,及时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体现拾遗补缺的工作特点,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救助指:对职工(会员)实施的,在资金、物质上的帮扶。

救助对象: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含特困职工和困难农民工),或虽暂时未录入帮扶系统,但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确实生活难以为继急需救助的职工(会员)。

二、救助内容、方式和救助标准。

救助分为节日批量救助、日常救助和临时救助。

批量救助指:由市总工会或服务中心对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一定数量的困难职工,统一组织实施的一定规模的救助活动。

日常救助指:面向已录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个别困难职工,个别实施的救助活动。

临时救助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尚未或不适合纳入全总帮扶管理系统的职工实施的个别救助活动。

救助方式分为资金救助和物质救助。

以上救助活动,按求助者的不同需求分为以下几类:1、生活救助。

批量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时的资金情况和物价水平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次200元至500元。

日常和临时救助,按照资金情况和职工困难程度确定,一般为100元至1000元。

2、助学救助。

对已录入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其子女当年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享受“金秋助学”救助。

其中,考入首年为: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大学在读的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3、大病救助。

已录入管理软件的困难职工,因大病、生活困难等原因来中心求助的(须提供最新的证明材料),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3000元的资金救助(原则上每年仅限一次),或给予一定金额生活物资。

三、救助程序1、批量救助:由市总保障部谋划并制定活动方案,服务中心实施,一般由基层工会组织办理,不需要本人申请,但必须健全本人签字、经手人、工会领导签字等手续。

2、日常救助:由职工提交申请书,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全总帮扶系统、基层工会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领导审批后给予救助。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
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职工缓解经济压力,改善生活状况。

具体制度如下:
1. 资格确认:困难职工需要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经济困难的情况,如收入证明、家庭负担等。

2. 补助标准: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补助标准可以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3. 补助范围:困难职工补助可以包括经济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等内容。

4. 补助发放:补助款项可以由企业、政府或者相关社会组织进行发放,发放形式可以是直接给付现金,也可以是提供基本生活用品、食品等。

5. 监督机制: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已经获得补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复查。

困难职工补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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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措施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措施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困难帮扶救助工作,切实帮助缓解职工因家庭收入低、重病医治、子女就学、再就业和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更好的服务全市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帮扶救助对象符合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

第二条帮扶救助项目和申报材料(一)帮扶救助项目1、生活救助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实施生活救助,按月或按季发放救助金。

生活救助标准为不低于全总要求的最低标准(2018年全总要求生活救助每户每年的救助标准为不低于4380元),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市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2、医疗救助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未成家子女患重大疾病,自申报之日之前12个月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医保范围内自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

自付医药费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照2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自付医药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照3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自付医药费5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以四舍五入求整)给予救助。

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市级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3、助学救助是指对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子女当年度考入全日制高职院校及本科院校的和大专及以上在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在档困难职工子女实施助学救助,每生按当年当地不低于10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市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其他救助对象按照当年省总文件规定,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4、特别救助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法律援助因劳动经济权益受损,需要工会组织依法帮助维权的困难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随时向所在地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申请。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服务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服务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芜湖市工会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芜工发〔2016〕67号):第二条帮扶救助条件和标准(一)生活救助1、救助条件(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2)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各种疾病住院或需长期治疗的,因本年度住院、慢病长期治疗及大重疾病化疗等后续治疗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致家庭实际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3)职工家庭因遭遇水灾、火灾、家庭被盗、重大交通事故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或导致严重伤残,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职工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2、救助标准(1)因低收入、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申请救助的在职、下岗失业职工、因病退职职工、农民工家庭一般视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1000元。

(2)因意外灾害致贫的在职及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家庭经认定可视情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承办机构区职工帮扶中心和区总工会三、服务对象(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2)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各种疾病住院或需长期治疗的,因本年度住院、慢病长期治疗及大重疾病化疗等后续治疗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致家庭实际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3)职工家庭因遭遇水灾、火灾、家庭被盗、重大交通事故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或导致严重伤残,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职工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在职职工(农民工)需出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3.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4.证明家庭收入的工资卡(近三个月打卡记录)、低保领取证(有当年领取记录的)等,无收入者等需提供社区一级盖章的收入证明材料;5.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6.申请生活救助困难职工需出示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医药费单据。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方案困难职工是指劳动者生活遭遇困难、面临严重困境的情况下,由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一系列帮扶措施的人群。

为了保障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需要制定并实施一套有效的帮扶救助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个具体的方案,旨在为困难职工提供全面的支持。

一、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帮扶救助,帮助困难职工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2.原则:精准施策、因势利导、全程参与、综合施救。

二、帮扶对象确定和认定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困难职工进行认定,主要依据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生活困难程度、健康状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2.困难职工的认定需要通过多个层面的审核,部门需成立专门的帮扶组织或小组负责认定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三、帮扶救助内容与方式1.医疗救助:提供免费医疗和药品支持,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对有治疗需求的进行定期随访。

2.临时救助:对于脱产、临时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费、食宿津贴和交通费资助。

3.就业培训:对于因岗位调整、技能要求变化而失业的困难职工,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转岗技能。

4.就业创业:为困难职工提供创业指导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5.住房补贴:对于困难职工没有自有住房或租房困难的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租房补贴或提供廉租房。

6.子女教育补助:对困难职工的子女提供教育补助和奖学金,资助他们完成学业。

四、帮扶救助的实施机构和责任方1.帮扶救助的实施机构由公司或组织内部成立,设立专门的帮扶救助部门或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2.帮扶救助部门或小组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健康管理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组成联合帮扶救助工作组。

3.公司或组织领导层要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强调对困难职工的重视,提高大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五、帮扶救助的筹资与管理1.帮扶救助的筹资主要通过单位内部的员工捐款、公司内部公益活动所得善款以及向社会募集捐款等多种方式。

困难职工帮扶措施及计划

困难职工帮扶措施及计划

困难职工帮扶措施及计划背景介绍困难职工是指因各种原因难以满足基本生活要求的职工,包括因病、意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贫困、失业、退休、家庭支出突然增加等,造成经济负担过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个人和家庭福利问题,而且影响着企业生产、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职工群体的基本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企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扶。

帮扶措施在帮扶困难职工方面,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工作:财务帮扶对于确实需要资金帮助的困难职工,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经济援助,例如给予贷款、发放救助金、提供补贴等。

同时,企业也可以开展物品捐赠等公益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诉求沟通对于困难职工提出的问题、诉求,企业要认真听取并给予解决。

通过制定有效制度和渠道,及时了解、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协商中解决问题,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矛盾。

善意关怀企业可以通过公益活动、慰问电话、集体生日等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精神关怀。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也应该关注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就业安置对于因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就业安置等方式,帮助他们重返工作岗位,并通过培训、技能提升等方式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帮扶计划为了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企业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帮扶计划,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帮扶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制度应该包括资金来源、物品发放、资助标准、申请和审核流程等,并设立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帮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健全管理企业要健全职工管理体系,对困难职工进行分类、登记、统计,建立档案。

同时,还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的监管,确保资金、物品等帮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杜绝帮扶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加强宣传在帮扶困难职工的过程中,企业也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帮扶知名度。

可以通过企业网站、宣传材料、各类媒体渠道等方式,宣传企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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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解困脱困工作,更加精准地帮扶服务全市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39号)、《关于印发〈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7〕51号)、《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皖工办发〔2018〕75号)和各级关于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一)对象全市在职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因病退职职工也可申请帮扶救助。

(二)条件1、全总级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应当建立全总级档案并给予相应分级救助。

(1)低保户。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年度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

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4)其它原因致困户。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是家庭遭遇非常重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此公式仅适用本款)的条件。

(5)困难农民工。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稳定在6个月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2、省总级标准。

可支配收入(比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在当地低保线1.5倍(含)以内。

3、市总级标准。

可支配收入(比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一般在当地低保线2倍(含)以内。

4、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帮扶特殊情况。

对于本地困难职工、农民工基本符合《关于印发〈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7〕51号)文件规定建档标准,但存在不好把握的情况,需要使用财政帮扶资金建档进行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大病救助的,应当一事一议,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应当留存会议纪要。

(三)下列情况,不得实施救助1、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但其有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3、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但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家庭因大病或发生重大意外灾害也可以建档帮扶救助;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5、已被列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但该户同时符合困难农民工救助条件的,一般只可以进行助学帮扶;6、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7、退休人员不纳入各级工会建档范围;8、本级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且上一级工会认可的不应实施救助的情形。

第二条帮扶救助标准(一)生活救助符合全总级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可给予生活救助金7000元;符合省总级的困难职工家庭可给予生活救助金5000元;符合市总级的困难职工家庭可给予生活救助金4000元。

(二)大病救助1、救助对象因患严重疾病,导致个人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

2、救助标准大病救助根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1)符合全总级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40%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如因家庭特别困难,可由市总工会向省总工会专项报告,救助额度最高5万元;经救助后家庭仍很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生活救助。

(2)符合省总级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35%救助,最高救助18000元;经救助后家庭仍很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生活救助。

(3)符合市总级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社会救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30%救助,最高救助16000元。

(三)助学救助1、救助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含高职)就读(含今年新入学)子女、高中(含中职)在读子女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

不含国家全额资助、无需缴纳学费的免费就读的师范、乡村医生、军校生等;一般不含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救助标准。

(1)高校新入学。

困难职工子女今年新入高校(含职业学院)就读的助学金,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救助条件的按10个月当地低保标准发放;符合市级救助条件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

(2)高校在读。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为高校(含高职)在读的、品学兼优的,按3000元标准发放。

(3)高中(中职)、特教在读。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为高中在读生(含中等职业教育)或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按3000元标准发放。

第三条帮扶救助工作程序(一)申请申请各项救助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困难职工可通过市政府“一站通”平台和市三级工会帮扶站点进行申报,企业在职职工还可通过企业直接进行申请,由企业工会向所在市县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进行联系,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农民工需出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3、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4、证明家庭收入的工资卡(近六个月打卡记录)、低保领取证(有当年领取记录的)等,其它相关工资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工资单或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其它收入证明材料;5、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6、因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需出示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原件、医药费单据(个人自付医药费原件、民政等各类社会救助后的复印件);7、申请助学救助,需在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资料基础上提供学籍证明、大学录取通知书等,在读高职及以上阶段类的需出示学籍、学费、学年成绩单(无挂科)等相关证明;8、申请工会帮扶救助承诺书及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9、职工本人工会会员卡或是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二)审核1、经初审合格后,受理窗口或单位发给申请人《救助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后申报,通过“一站通”平台在网上进行数据比对并逐级审核上报,其中困难职工家庭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为“三必查”。

困难农民工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组织建档帮扶,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进行核查,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虑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建立困难职工联系卡,明确建档、帮扶责任人。

2、相关审核标准说明:(1)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年度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12个月÷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与总收入人口保持一致),年度为申请当月之前的一个年度(12个月)。

(2)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无法认定、核准的,可以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职工家庭成员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个别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核定的,可以按照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认定收入;农民工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家庭所在地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

(三)公示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或社区内公示规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单位或社区工会录入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状况信息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上报县(区)总工会核审。

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可以不公示成员姓名、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但要公示与建档职工的身份关系和就业或就读现状)、收入来源构成及困难情况等。

(四)救助金的审批、发放1、根据资金渠道的不同,帮扶救助执行不同的标准。

全总级困难职工家庭按相应标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省、市资金;省总级困难职工家庭申请救助,使用省级财政帮扶资金和市级资金;市级困难职工家庭申请救助,使用市级及县区地方资金。

2、经市县区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核后报同级总工会审批。

原则上,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本地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

3、市职工服务中心及各县区职工服务中心接受的帮扶救助对象,需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审定后,报分管主席并经集体研究后发放。

所有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

所有受助职工档案无论是网上网下受理,均需同步录入全总“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和芜湖市职工服务网困难职工数据库。

4、县区政府配套、社会资助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芜湖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意见,报县区总工会主席审批。

5、资金发放。

帮扶资金使用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各级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应在资金发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

6、申请大病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三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加强帮扶救助动态管理1、困难职工建档坚持首问负责制原则。

基层工会应建立入户核查、公开公示、逐级审批、动态管理等制度,准确填报困难职工档案信息,编制困难职工花名册。

困难职工档案经属地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审批后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按比例进行抽查。

2、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等手续,其中对已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应及时合并、转移、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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