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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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否认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1. 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和经济势力影响。

这种情况下,部分裁判者可能面临外来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非充分公开导致信息不透明尽管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开庭和报告案件结果等环节需要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弱项。

例如,部分关键证据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而未能充分向当事人及公众呈现;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没有给予妥善保护等。

3. 法官能力和素质存在差异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对案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法官能力和素质上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法官可能出现在审判工作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独立性,需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外来干预。

可以通过提高法官认识、加强内部纪律监督、完善相关申诉渠道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依托专门机构调查比较复杂或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

2.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保证每个人在得到公正审理时都享有信息平等权利,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管理。

增加庭审直播、发布裁定结果以及统计数据等举措可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并配套完善相应政策与实施细则。

3. 提升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为确保司法工作高效准确,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

可以采取开放性竞聘与选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化培训方式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来激发法官积极参与个人能力提升。

四、结论要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背景介绍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是执行国家的司法权力,负责审理和裁判案件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面临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公正与独立的问题1. 法官个人因素对公正判决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者,在进行案件评估和做出判断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人类天性以及思维方式等因素,有时候法官认知偏见或态度倾向可能对其判决产生影响。

2. 外部干扰对独立裁判权的侵蚀法律应确保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可能试图干预庭审过程,使得法官受到外界压力或威胁。

这种外部干扰可能会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信息获取和应用的问题1. 对案件材料的不充分理解法官在庭审前会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然而,他们可能因为时间有限或工作负荷过重等原因,对案件材料了解不够全面。

这可能导致其在庭审中对事实和证据理解偏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判断依据的局限性在进行判断和裁决时,法官通常基于搜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证据不足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断依据可能受限制,并可能影响到正当判决的做出。

四、专业能力与经验缺乏问题1. 法律知识欠缺法官是专门受过法学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司法逻辑思维能力。

然而,在一些司法系统中,由于选拔机制或教育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存在个别法官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无法满足庭审的需要。

2. 缺乏实践经验年轻法官通常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由于庭审情况千差万别,专业经验的积累对于改善法官庭审质量至关重要。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1. 法官培训和教育计划司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思维能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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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一些审判中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权威,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 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以暴力或虐待手段强迫被告人作伪证供述。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现代司法原则,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逼供取证方法滥用,导致很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尊严。

2. 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常常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长期处于焦虑状态,并使得正义无法得到及时实现。

此外,长时间审理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3. 司法腐败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中出现腐败现象并不鲜见。

司法腐败的存在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同时也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行为侵蚀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司法效果。

4. 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过度或不合理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羁押为代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需要进行使用,但实际上常常滥用职权导致非法拘禁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

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 严厉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全面禁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2.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效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通过合理分工、科技手段的运用和完善程序规则等方式,缩短审理时间,尽量避免过长时间的审理。

3. 加强司法监督与公开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严格专业培训,并加强他们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在任何法治社会中,审判是确保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现实中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法律信任危机。

本文将探讨一些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改善和完善审判制度。

二、主要问题分析1. 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之一。

审判应该是基于客观证据和合理法律适用来做出决定,但在现实中,司法人员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判断偏颇或被利益驱使。

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2. 司法延迟司法延迟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量案件堆积、程序繁琐以及法官缺乏有效管理都可能导致审判过程长时间拖延。

这不仅耗费了各方的时间和资源,还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 证据收集不充分或失真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或失真是常见问题。

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4. 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同样的案件可能因为不同地区或法官之间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判断结果。

这种情况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会受到影响,进而破坏了社会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5. 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是严重威胁司法公正和延续性的问题。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将导致审判结果和权威受到质疑。

司法系统必须采取措施来打击司法腐败,并确保清廉高效的工作环境。

三、对策探讨1. 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为了解决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必须确保审判过程没有外部干扰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来防止利益驱使。

同时,加强司法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也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执行权。

2. 优化案件管理和庭审程序为解决司法延迟问题,改善案件管理和庭审程序是必要的。

各级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和流程透明度。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可以采取特殊的快速审判机制以确保及时公正的裁决。

3. 保障证据充分可信为避免证据不足或失真问题,需要在收集、呈现和审理证据过程中加强监督和规范。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报告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报告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报告一、引言审判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二、审判程序不规范1. 范围模糊:目前我国审判程序抽象概括,容易导致解释歧义。

例如,“照凭案件”在具体操作中缺乏明确界定,给庭审带来难题。

此外,一些内部文件与标准法匮乏衔接。

2. 证据收集不严谨:对于涉及大量证据的案件,如何保障充分公正的取证过程成为关键。

许多案件存在收集不全面、采信不公正等问题。

3. 庭审整齐性欠缺:庭审环节需要更加务实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控制。

庭审纪律被违反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导致当事人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三、司法裁量权滥用1. 裁判文书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性特点使得一些裁判文书在刑法逻辑和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

甚至有人称其为“张冠李戴”,引发舆论诟病。

2. 判决结果差异明显:审理相似案件的结果可能因地区、法官个人倾向、资源配置等原因而产生巨大差异,对于司法的正当性造成质疑。

3. 司法裁量权监督不足:对于刑事审判中核心步骤——刑罚量刑,缺乏科学化的指导,容易给予个别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需要更加严密的监控和规范。

四、相关方法论解析1. 加强司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建立起对庭审流程和其他关键环节进行更加具体界定的行业标准、内部文件,并与现行法律形成有机衔接。

2. 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证据收集程序,确保当事人充分参与并提供有效材料,同时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管力度。

3. 强化庭审纪律管理:加强对庭审纪律的监督与执行,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确保庭审程序的整齐性和公正性。

4. 提升判决文书质量:在法官专业素养和审理标准方面加强培训,推动统一法律逻辑和条理结构,制定标准化的办案程序。

5. 强化司法裁量权监督:建立科学、透明的量刑参考标准,加强对司法裁量权的监督和规范。

推行机关内部交叉复核制度,避免个别法官权力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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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

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

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

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

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

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

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

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

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

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

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

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

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二、原因分析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

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

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

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

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

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

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

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

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

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打架”。

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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