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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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履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未履行完毕前,其所有的财产均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尽管其查封的房产、店面变卖后可能足以清偿该债务,但只要其行为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及时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完成,阻碍了正常的执行进程,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与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环海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医学中心配套设施工程3#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拒不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案例【篇一:拒不执行案例】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

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

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

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

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

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

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

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3•【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盐城中院此次发布的7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是盐城法院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法、文明、善意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范。

其中,有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但终究难逃制裁的失信企业主;有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帮助困难企业处置资产筹集工资款的执行正能量;还有建设企业先行垫付工资、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行为。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旨在进一步让“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深入人心,让依法守信支付劳动者报酬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形成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一多措并举执得款项集中发放解民之忧【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左某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某镍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滨海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应当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合计97万余元。

【执行情况】追索农民工工资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多年,负债6000余万元,其财产均已抵押给多家银行。

滨海法院执行干警此后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厂区调查,经咨询工人后,将被执行人厂区内堆放的废弃镍铁渣送至上海、兴化等地化验,并多方联系买主,比对价格,最终将该批镍铁渣出售得到价款50万元,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的工人。

后滨海法院又主动和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的抵押权人协商,阐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最终抵押权人同意提取部分机械设备的拍卖款,交由法院在春节前组织进行集中发放。

31名农民工的工资经过滨海法院的努力执行和协调,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了一个安心年。

【典型意义】追讨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滨海法院一直加大对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

江苏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23年1月12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玉柱、省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志成、省法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潘军锋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2022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08.7万件,审执结186.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9%、3.1%。

服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制定54项任务清单,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一审审结商事案件17.3万件,标的额1517.2亿元,3件案例入选江苏省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全力助企纾困解难,审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11544件,3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大案例;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及时为4.8万家企业修复信用。

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出台26条措施,审结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748件,促进市场秩序公平统一。

创新“执破融合”机制,设立最高法院破产审判研究中心(南京)研究基地,审结破产案件6356件,化解不良债权4326亿元,安置职工7.2万人,盘活土地房产3088万平米,349家企业重获新生。

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万件,7件案例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及50件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第一,省法院连续三年获评全国打击盗版侵权有功单位。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省、市人大的有关要求和县人大年度工作方案,3月初,县人大组织内部各司委员和局部县法院代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听取了县法院关于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前往县法院执行局进行实地检查,并组织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县农村商业银行、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参谋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本情况。

近年来,县级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平执法、公正为民的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标准执行行为。

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做出了积极奉献。

从工作开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

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法措施和手段,注重加大对逃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制裁力度,组织开展突击网上结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专项活动,对拒不依法执行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催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年初以来,已收到812起新的执法案件,187起案件已经结案。

同时,严格把握执行政策,任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了履行职责与效劳大局、加强执行与促进开展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职能。

县法院坚持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的便民机制,积极采取依法先予执行等多种措施,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多的执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完善司法救助机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强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案件中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有效缓解法院执行困难和申请人生活困难,取得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3)完善实施机制,进一步标准实施程序。

县级法院不断加强执行标准化管理,完善案件执行流程,划清执行人权利界限,深化执行公开制度,通过短信通知、邀请证人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案例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报告一、案件执行情况概述根据我院的统计数据,2024年度是我院的案件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

在全年共受理的案件中,执行案件占比超过50%,涉及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和判决、强制执行等各个方面。

通过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的案件执行率明显提高,案件执行质量有了较大的提升。

二、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在全年的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是主要的执行类型之一、我院针对财产保全案件,实施了全面的调查访查工作,通过追踪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保全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4年度,我院共执行财产保全案件350件,其中90%以上的案件保全措施得到了及时执行。

这一成绩源于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和精细化管理。

在执行裁定和判决案件方面,我院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我院成功执行了1000余件涉及大额财产的裁定和判决案件。

这些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院高效地组织了执行力量,严格执行了判决和裁定的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根据我院对案件特点的认真分析,制定了妥善的执行方案,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在2024年度,我院共执结强制执行案件200余件,涉及到的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

这一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体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和个人敬业精神的体现。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案件执行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周期较长,部分案件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抵抗措施较多,执行干警面临的风险和压力增加。

此外,执行效率仍有提升的空间,需要进一步优化执行流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我院计划在2024年度实施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与其他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推进案件的及时执行。

其次,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干警的培训和专业素养。

此外,加强对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化解和冲突化解的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法律文书执行案件范文(3篇)

法律文书执行案件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1. 执行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为(法院名称)于(判决日期)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字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此处简要摘录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等。

)2. 执行主体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执行法院:(法院名称)3. 执行标的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以及相应利息。

二、执行过程1. 执行立案(法院名称)于(立案日期)受理了本案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

2. 执行通知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3. 调查取证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4. 执行措施(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履行,包括但不限于:-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5.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判决书存在错误。

执行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驳回了其异议。

6. 执行终结经过执行法院的努力,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

三、执行结果本案执行结果如下:1. 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以及相应利息。

2.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最终用于清偿债务。

四、执行分析1. 执行难度分析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难度:-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复杂,涉及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多种财产形式;- 被执行人对抗执行,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异议,需要法院依法审查和处理。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判决情况汇报模板范文
尊敬的领导:
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我将对相关案件进行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公司员工,被告为公司。

原告起诉
主要内容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

二、庭审情况。

经过多次庭审,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听证和质证,充分保障了
双方的诉讼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三、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审理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及加
班工资共计xxx元;2. 公司应当购买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3. 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的诉讼费用。

四、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程序,公司最终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义务,原告得到了应有的权益保障。

五、结语。

以上是本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情况汇报,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汇报。

此致。

XX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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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B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969号。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C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太安镇××村7社。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重庆A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重庆C 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以(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B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A公司工程款1528476元(不含C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9日计算至该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公司应获得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后C公司不服将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2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的上述两项判决予以维持。

2010年3月3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B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银行的53个存款帐户,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

然后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

2010年5月6日,被执行人C公司董事长刘C 及经理赵××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C公司欠B公司的工程款属实,但是至今尚未结算,据估计,大约只欠50万元或60万元工程款,愿意先付50万元到法院案款专户,待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

当日,C公司便将50万元人民币转入本院案款帐户。

同时,本院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告知。

A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连续不断地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为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本院于5月12日成立专案组,并再次对B公司的53个存款帐户依次进行查询,除发现少数账户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和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冻结外,依然未发现余额较大的存款。

5月17日,专案组对C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的帐户进行了查
询和冻结。

是日下午,C公司董事长刘××带领3名员工冲击我院办公楼,威胁、辱骂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并当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的面给县上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打电话,称法院的执行严重影响了C公司的生产,威胁说要将他的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个烂摊子摔在潼南。

5月20日,专案组解除了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

此后,A公司便多次到县委、县府和本院进行信访和人访。

5月25日,专案组召集A公司、B公司、C公司进行座谈,并向各方当事人拟定了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各方是否接受?是否合法?二、下一步针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是先B后C?还是选择C?或者只针对B?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法院解除对C公司帐户的冻结不能接受,并且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就本院的这一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而C 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行相应义务,法院不应该对C公司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关于下一步应针对谁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在座谈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都认为应针对C公司,而C公司却认为应针对B公司。

在当天座谈过程中,C公司再次提出工程未结算,愿意在与B公司结算后多退少补,但A公司和B公司都不同意该意见,认为法院已在(2009)潼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对C公司应付的工程款进行了认定,没有再次核算的必要。

5月31日,在征得C公司电话同意后,本院向A公司发放了案款50万元。

此后,合议庭对下一步的执行B公司或C公司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执行B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2010年6月17日经我院审委会讨论报市一中法院研究室研究,同年9月16日答复:可以直接执行C 公司(在其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

得到市一中法院答复后,专案组再次对B公司和C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找。

截止11月14日,仅查找到C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余元。

最近,我院正在查找B公司和C公司的新开户情况。

11月16日,我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之A公司,A公司表示,执行局正在尽力执行,A公司不会信访,愿意息访。

于是,我院根据《高院信访剔除标准》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市高院剔除了因该案产生的信访案。

此后,我院积极寻找被执行人B公司和C公司的财产。

2011年1月31日,我院对被执行人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2月28日,我院对C公司在重庆农商行潼南支行的1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15日后,我院将该款向申请人A公司进行了支付。

2011年3月8日,我院以被执行人B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和申报财产的义务作出了对其法定代表人梁××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3月10日,我院拟对梁××执行司法拘留决
定时,被执行人B公司和案外人陈××向我院提供案外人陈××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GV2××的梅赛德斯-奔驰S350车一辆为被执行人B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进行担保。

3月18日,因担保人未向我院实际交付该担保财产,为防止车辆所有人转移财产,影响案件执行,我院对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冻结。

同时,我院专门于2011年3月16日召集本案申请人A 公司、被执行人B公司和C公司进行座谈,通报前期执行情况,了解各方当事人意见,告知我院的下一步骤。

座谈会上,A公司表示,法院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而B公司表示,本案系案外人罗×私刻公章、冒用B公司名义与被执行人C公司、申请人A公司签订的合同,自己是“冤大头”,即使法院判定B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也应由被执行人C公司直接给付工程款;被执行人C公司表示,B公司未同C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不能确定自己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通过C公司自己的专业人员估算,已经支付的款项基本接近其应付的工程款。

在听取意见后,我院向各方当事人表明了如下态度:1、作为申请人,A公司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B公司提出自己是“冤大头”,法院给B公司1个月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逾期未立案,法院将加大对B 公司的执行力度;
3、C公司要积极想办法给付工程款,否则,
法院将用对待B公司的方法执行该案。

潼南县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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