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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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处罚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例,对其法律依据、程序及实体处理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食品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程序分析1. 调查取证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了充足的证据。

2. 告知程序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4. 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实体处理分析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受到罚款处罚。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起的争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所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和监督厅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由住建厅负责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管理监督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业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根据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处罚文书;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坚持业务部门初核原则。

住建厅相关业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初核;厅室收到涉及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举报的,应当根据举报内容转交具体业务部门进行初核。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初核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业务部门与城市管理监督处会签后,报双方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业务部门应将初核结果送城市管理监督处备案。

第三章调查第八条批准立案后,由负责初核的业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建筑行业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到建筑行业的规范和秩序。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出发,探讨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行业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法规依据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行业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行业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法规依据。

2.3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秩序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规章依据。

三、规章依据3.1 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和标准,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3.2 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建筑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案例分析4.1 违法搭建案件对于违法搭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拆除、罚款等。

4.2 质量不合格案件对于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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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建设部1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3)(4)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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