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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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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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

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黄磷行业分析

黄磷行业分析

黄磷行业分析黄磷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磷肥、染料、磷化学品、医药、火工品等多个行业。

以下是黄磷行业的分析:1. 市场规模:黄磷作为磷肥原料的需求量很大,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磷肥市场一直保持增长态势。

此外,黄磷还用于制造磷酸盐肥料、磷酸肥料和动植物饲料等,对磷肥行业的需求也会持续增长。

2. 产业链完整:黄磷的生产过程涉及矿山开采、矿石选矿、冶炼提炼、成品制造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同时,黄磷的下游应用也非常广泛,产业链上各环节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产业体系。

3. 技术水平高:黄磷生产的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矿石提炼和冶炼过程中。

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电石法和焦炭法两种黄磷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较高。

同时,化学、冶金等专业知识也对于黄磷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选择、工艺控制、质量监控等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4. 市场竞争激烈:全球黄磷市场竞争激烈,主要生产国有中国、美国、俄罗斯、摩洛哥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黄磷生产国家,国内黄磷企业众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庞大的市场容量和价格波动性给黄磷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5. 环境问题:黄磷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雾、有毒气体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满足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黄磷企业需要加强环境管理,引进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6. 国家政策:为了加强黄磷行业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黄磷行业的准入条件、环保要求、技术标准等。

这些政策对于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黄磷企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综上所述,黄磷行业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

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黄磷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市场潜力巨大。

但行业竞争激烈,环境问题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黄磷企业应该注重技术创新、提高环保能力,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暂行)2023年1月目录一、“指标体系”合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指标体系”构造、水平等级及准入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指标体系”指标旳基准值和权重分值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黄磷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考核与评分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1、评价指标旳单项评价指数计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2、评价考核总分值计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3、黄磷行业清洁生产企业旳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指标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综合能耗············错误!未定义书签。

2、新鲜水消耗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3、污染物产生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4、水循环运用率··········错误!未定义书签。

5、废渣运用率···········错误!未定义书签。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正文:----------------------------------------------------------------------------------------------------------------------------------------------------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省经济委员会2005年6月9日)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一)新建装置。

1.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2.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3.原料加工流程必须做到粉尘回收。

4.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

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三、布局条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10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主干道两侧2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和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生产设施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装置。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遏制磷复肥行业盲目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磷复肥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遵循调整结构、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现对磷铵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

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工艺条件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工信[2009]22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19【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云工信[2009]228号)各州市经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防止黄磷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我省黄磷行业优势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新进入黄磷行业的企业,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不得分期建设,并同步建设黄磷就地深加工装置,黄磷全部实现就地加工利用。

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原装置实施改造升级。

2010年底前,现有装置电极升降系统全面实现自动控制技术改造;2012年底前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

在建和新建黄磷装置,必须同步采用电极升降自动控制和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的技术。

三、10000千伏安以下黄磷装置必须在省内规定的时限内淘汰拆除。

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许可,对擅自延长淘汰拆除时限的企业,不予审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暂停执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并通过差别电价等措施限制企业生产,直至通过淘汰拆除检查验收。

四、新建或现有装置扩大产能的黄磷项目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

项目核准前,需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证并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后,方可由省级相应部门开展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前期工作。

五、在建或新建黄磷装置建成后,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或授权州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通过现场联合检查后方可启动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通过环保、安全、节能等专项验收并办理相应证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内部黄磷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二)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生产过程达到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磷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四)企业黄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附表一、二)。

- 7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表(附表三)。

并按时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附送申报企业汇总表(附表四)。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填报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复核工作。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通过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一、法律法规要求:1.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质要求:1.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3.具备一定的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和研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原料要求:1.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原料的纯度、杂质含量等;2.原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等。

四、生产工艺要求:1.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生产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包括原料配比、工艺流程、生产条件等;3.生产工艺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设备的防爆、防火、防毒等方面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要求:1.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质检设备和人员等;2.必须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包括原料的抽样检验、中间产品的过程控制、成品的出厂检验等;3.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能够及时查找和解决。

六、安全要求:1.生产厂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包括场地的布局、设施的检修和维护、消防设备的配置等;2.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3.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环境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2.必须利用资源和能源合理,提倡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涉及到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申请和审核,并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始终符合准入条件,才能获得准入并保持持续生产。

这样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友好性,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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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

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黄磷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

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
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

(二)黄磷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

鼓励黄磷生产企业利用黄磷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

(四)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

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泥磷回收装置,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五)黄磷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

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

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
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磷炉渣制水泥、磷渣微细粉、微晶玻璃、硅肥及白炭黑等。

(六)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利用一定比例的贫矿或(和)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七)新建黄磷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黄磷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

(八)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黄磷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

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黄磷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五、经济技术指标
新建、在建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
(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黄磷消耗值,电力折标系数为
六、监督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黄磷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
级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及整改的黄磷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

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

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准入要求。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应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黄磷生产企业执行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企业名单。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
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七、附则
(一)其它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炉视同新建黄磷装置。

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以下的现有黄磷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黄磷生产企业和有黄磷生产装置的磷肥、磷酸盐和精细磷化工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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