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第一批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20000*1
10000*1 16500*1
12500*2
10000*2 12500*1
20000*8
10 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 11 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 12 贵州省瓮安县瓮福黄磷有限公司 13 施秉县成功磷化有限公司瓮安县分公司 14 贵州福泉华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00*2
7200*2 11000*2 20000*2
10000*2 13000*6 20000*2 20000*2
20000*1
附件:
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装置规模
(千伏安*台)
16500*6
2 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3000*1
3 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00*1
4 襄樊巨力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6900*1
5 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宜昌楚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 湖北丹江口市生亿磷化工有限公司 8 丹江口市神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 四川省川投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500*2 72750*1 15000*1 20000*2
20000*2
11000*2
90000*2 13000*1 15000*2 14000*2 23500*2 25000*1 20000*3
15000*1
20000*1
20000*1 10000*2 20000*2 20000*6 25000*2 15000*1
12500*2
15000*1 20000*1
15000*1
15 黔南州资营磷业有限责任公司
7200*2
16 贵州省开阳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磷化工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672909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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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介绍磷化工包括磷肥工业、黄磷及磷化物工业、磷酸及磷酸盐工业、有机磷化物工业、含磷农药及医药工业等等。
世界上磷矿石的消费结构中约8 0%左右用于农业,其余的用于提取黄磷、磷酸及制造其它磷酸盐系列产品。
磷化工产品在工业、国防、尖端科学和人民生活中已被普遍应用。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磷化工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年)认为,除了在农业中用作磷肥、含磷农药、家禽和牲畜的饲料以外,在洗涤剂、冶金、机械、选矿、钻井、电镀、颜料、涂料、纺织、印染、制革、医药、食品、玻璃、陶瓷、搪瓷、水处理、耐火材料、建筑材料、日用化工、造纸、弹药、阻燃及灭火等方面广泛使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纯度及特种功能磷化工产品在尖端科学、国防工业等方面被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出现了大量新产品,如:电子电气材料、传感元件材料、离子交换剂、催化剂、人工生物材料、太阳能电池材料、光学材料等等。
由于磷化工产品不断向更多的产业部门渗透,特别是在尖端科学和新兴产业部门中的应用,使磷化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近年来,黄磷行业迅猛发展,成为我国化工行业的主要生产部门之一。
然而,由于黄磷的生产过程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使得政府层面逐渐加强黄磷行业的准入管控。
下文将从准入条件、执行标准、现状分析三方面进行分步骤阐述。
一、准入条件1. 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2. 拥有先进的黄磷生产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审批3. 具备工厂、员工、办公场所等一系列设施。
二、执行标准黄磷生产行业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环保标准、产能标准、散发特征、污染物排放等。
按照要求认真执行如下标准:1.环保标准:生产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生产过程对周围环境不受影响;2. 产能标准:建设年产黄磷2万吨及以上的企业;3. 散发特征:黄磷生产过程中噪声小于60分贝、臭味感觉距离小于100米的散发特征。
4. 污染物排放:黄磷生产过程中,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在4万立方米以下,氨气排放控制在1.5万立方米以下,废水排放控制在100立方米以下。
三、现状分析目前,我国黄磷生产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性的产业。
因其重要性,政府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的严格准入标准,既可以遏制黄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减少生产成本,改善生产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
然而,目前许多小型的黄磷生产企业都没有得到合法批准,这样的企业既影响了市场秩序,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总之,黄磷生产行业的准入条件是对企业的奖励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在市面中存活得下去。
政府加强黄磷行业的准入管控不仅是关乎环保,还是关乎黄磷行业的未来。
国家有哪些限制性行业

国家有哪些限制性行业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是所有人员都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行业,从事这些限制性行业以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办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定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 /font>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生产低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立方米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立方米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一)淘汰类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限制类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的新建铁合金矿热点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是指元素符号为P的一种物质,主要用于制造草甘膦、磷酸、草胺膦等农药,以及制造磷矿石、磷酸盐肥料等。
黄磷行业的准入条件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黄磷行业
需要符合相关的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法等。
2. 环保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等,确保生产过程无污染、产品无有害物质残留。
3. 安全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生产安全法、职业危害防护法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可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技术要求:黄磷行业需要掌握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同时需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品存储、运输、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5. 经济要求:黄磷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和经营管
理能力,确保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具体情况可能还会
根据国家、地方的政策和要求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
更详细的准入条件,建议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的部门或机构。
磷矿准入条列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
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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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2008-12-24 08:40:35.0
摘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黄磷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黄磷、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黄磷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黄磷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
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黄磷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
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
(二)黄磷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黄磷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
鼓励黄磷生产企业利用黄磷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
(四)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
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泥磷回收装置,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五)黄磷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
新建黄磷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
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磷炉渣制水泥、磷渣微细粉、微晶玻璃、硅肥及白炭黑等。
(六)黄磷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利用一定比例的贫矿或(和)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七)新建黄磷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黄磷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
(八)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黄磷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
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黄磷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五、经济技术指标
新建、在建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黄磷消耗值,电
力折标系数为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六、监督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建、改扩建黄磷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黄磷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及整改的黄磷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
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
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准入要求。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黄磷生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应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黄磷生产企业执行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企业名单。
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七、附则
(一)其它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炉视同新建黄磷装置。
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以下的现有黄磷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黄磷生产企业和有黄磷生产装置的磷肥、磷酸盐和精细磷化工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