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酒店式公寓的管理,保障业主、租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寓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式公寓的所有业主、租客、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三、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权,对公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公寓的安全、整洁、舒适。
2. 制定和实施公寓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业主和租客遵守相关规定。
3. 负责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4. 定期对公寓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和租客的业余生活。
6. 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业主和租客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和租客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公寓的使用权;(2)依法享受物业管理服务;(3)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参与公寓的公共事务决策。
2. 业主和租客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寓公约;(2)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坏;(3)保持公寓的整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五、公共区域管理1. 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楼梯、走廊、公共卫生间等。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保持公共区域整洁、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2)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3)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4)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噪音扰民行为。
六、安全管理1. 公寓实行24小时安保制度,确保业主和租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进出公寓需出示有效证件;(2)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3)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4)不得擅自改变公寓的消防设施、设备。
七、消防管理1. 公寓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公寓内吸烟;(2)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3)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4)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天津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
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
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
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
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
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
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
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
酒店公馆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店公馆房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酒店的安全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公馆房,包括客房、套房、别墅等。
第三条酒店公馆房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服务至上,提高客人满意度;3. 规范管理,维护酒店形象;4. 节约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章房间管理第四条房间分配1. 客人入住时,应根据客人的需求及房间类型进行合理分配。
2. 酒店应确保客人入住的房间符合卫生、舒适、安全标准。
第五条房间维护1. 酒店应定期对房间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房间卫生。
2. 酒店应定期检查房间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 酒店应定期对房间进行维护,确保房间设施齐全、完好。
第六条入住手续1. 客人入住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入住登记表。
2. 酒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退房手续1. 客人退房时,应结清所有费用,包括房费、餐饮费等。
2. 客人退房后,酒店工作人员应检查房间,确保房间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规范1. 酒店工作人员应礼貌、热情、耐心地为客人提供服务。
2. 酒店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客房服务1. 酒店应提供24小时客房服务,包括送餐、叫醒、洗衣等。
2. 酒店应确保客房服务的质量,满足客人的需求。
第十条保安管理1. 酒店应设立专门的保安队伍,负责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2. 保安人员应24小时巡逻,确保酒店的安全与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制度1. 酒店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2. 酒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防火安全1. 酒店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酒店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技能。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三条节约用水、用电1. 酒店应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2. 酒店应鼓励客人节约用水、用电,共同维护环境。
产权式酒店物业管理方案

产权式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商购买土地并开发成酒店,然后出售给个人产权所有者,这种所有者可以通过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经营酒店的管理公司。
产权式酒店在中国市场逐渐兴起,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酒店业态。
产权式酒店管理方案是指针对这一类型酒店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策略的设计和实施。
在这样的模式下,管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包括业主权益保障、物业维护管理、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
在本文中,将结合产权式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完善的酒店物业管理方案,旨在为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和经营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酒店物业管理方案1. 业主权益保障作为产权式酒店的业主,他们需要得到足够的保障和利益回报。
因此,在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中,需要明确规定业主的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酒店管理权:业主作为酒店的产权所有者,应当享有对酒店的管理权,包括业务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维护管理权。
在这方面,需要明确规定业主的参与程度,以及业主与经营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2) 利益分配:酒店的经营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业主,这需要在产权合同中进行规定。
同时,需要规定酒店的经营费用和维护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3) 成本控制:作为业主,需要对酒店的经营成本和维护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酒店的经营和维护不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2. 经营管理产权式酒店通常由专业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在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中需要考虑如何保证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1) 选址规划:在酒店选址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选择适合开发的地段和位置。
2) 设施设备:需要对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 人员管理:酒店的员工是酒店经营的基础,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4) 营销策略:酒店需要制定合适的营销策略,吸引客户和提高客户留存率,从而提高经营收入。
5) 客户关系管理:酒店需要注重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
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过道、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共用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的管理,保障业主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由酒店经营者统一管理,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海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式酒店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设立产权式酒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应当依法取得产权,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管理业主的产权,不得擅自改变产权用途。
第十一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产权式酒店提供的服务和收益。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产权式酒店的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产权式酒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要求其公开经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产权式酒店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式酒店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寓酒店式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寓酒店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寓酒店的所有业主、住户及工作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管理(1)业主和住户入住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2)入住人员应遵守公寓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
(3)入住人员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2. 公共区域管理(1)公共区域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2)保持公共区域整洁,禁止乱扔垃圾、乱贴乱画。
(3)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盗窃。
3. 安全管理(1)公寓酒店设置24小时安保,确保住户安全。
(2)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寓酒店。
(3)加强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措施。
4. 设施设备管理(1)公寓酒店内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
(2)业主和住户应爱护设施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
(3)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按相关规定承担。
5. 保洁管理(1)公寓酒店设有专业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清洁。
(2)业主和住户应保持个人卫生,禁止在室内乱扔垃圾。
(3)保洁人员对住户室内进行清洁时,需提前通知。
6. 服务管理(1)公寓酒店提供24小时前台接待服务,解答住户疑问。
(2)提供家居清洁、送餐、衣物洗熨、叫醒等个性化服务。
(3)定期举办社区活动,丰富住户生活。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对造成他人损失或损害公寓酒店形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寓酒店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寓酒店式管理制度旨在为业主和住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
请广大业主和住户共同遵守,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酒店公寓管理制度规定

酒店公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包括酒店公寓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酒店公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酒店公寓应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有序。
第六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安全。
第七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八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客户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畅。
第十五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第十六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七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品牌形象管理制度,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审查评估第二十二条酒店公寓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及时改进。
第二十三条酒店公寓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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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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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
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
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
第十六条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七条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分割登记;其他按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客房产权人在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