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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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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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1、济宁市怎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济宁市和山东其他地市的办理方法是一样,提出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合格,抽样,抽样报告合格,上报批准,发证。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什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扩展资料贯彻规定要求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制定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最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于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应急管理部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当好参谋助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3、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规定了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共500字。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责任人能够担负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意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发展。

以上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加强培训、加大监督等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贵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笫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日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保障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享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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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能提供的: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全省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令[2013]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政府令[2013]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

邹安办字〔2015〕23号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为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关于落实〖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安监字〔2015〕5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实施方案如下:一、强化领导,全力推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安监局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办公室,专项督导推进该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镇街安全生产考核。

各镇街要大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工作总体推进安排,抽调专人负责本项工作。

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指导、调度,制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计划表,有序推进。

时间:8月18日前完成,并上报情况二、明确步骤,有序开展各镇街要通过做好宣传发动、以点带面、督促自查、跟踪服务、评估整改等活动,指导各类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实现由“政府督促抓安全”向“企业主动抓安全”的转变,切实让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如下:(一)全面部署、全面对接各镇街要组织所有企业召开一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宣贯会或推进会,或以分区划片、分行业分类指导,或以分期分批培训的形式实现全面部署,与主要负责人进行全面对接。

通过部署对接,让企业签署一张明白纸(可参照〘落实主体责任的“十个一”活动明白纸〙,见附件3),下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现责任落实情况自评对照表〙(参照样表见附件4),让企业明白具体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

部署对接过程中要做到与主要负责人“双见”:要见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按照监管权限留存归档;开会、到企业抽查时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见面反馈。

时间:8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情况(二)开展自评、半年报告活动按照〘关于落实〖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安监字〔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分阶段分层次做好企业的自评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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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学习参观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接受不少于15分钟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由熟悉现场安全的人员陪同引导。

未成年人严禁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和全体员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规章制度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通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来推动制度落实;(二)安全操作规程应分专业、分工艺经企业技术人员论证后制定,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每一名员工。

每年应组织员工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工作现场悬挂或在现场牌板载明,并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组织学习;(五)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吊装、涉气、动土、抽堵盲板、管道打开、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严格的审批监督,做到一作业一审批,现场作业票持票率达到100%;(六)建立发包出租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有关资质证照。

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管理、检查、培训、考核四统一。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一)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总体计划,一并下达执行;(二)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三)实行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一线员工(含派遣制和临时用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低于56学时、40学时、24学时、16学时,并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考试;(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率达到100%;(五)坚持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入、招入、分配、转岗、复岗、实习员工进行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般行业企业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企业不少于72学时;(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专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体系:(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每人每年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工艺技术。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运转体系:(一)建立“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班组每天、车间每周、公司(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二)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每季度报送隐患报表;(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五)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完好率达到100%。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半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评估。

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隐患、重要事项全厂通报。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一)制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有关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在汛期及其重要时段,应急救援人员应24小时值班,确保在岗到位;(三)举办50人以上参加的重大活动前,应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紧急疏散方面的安全教育;(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应当安装气象信息直通系统和雨量检测仪。

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50毫米,且无停止迹象或其他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

当出现雷雨天气时,建筑施工、油品装卸等户外作业立即停止;(六)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一)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二)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三)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四)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五)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六)主要负责人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将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优先选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为领导班子成员。

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四)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五)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体系:(一)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二)保障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设置意见箱,对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情况;(三)保障员工紧急避险权,授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保障员工的事故隐患报告权,对接到的隐患报告及时处理,属于重大隐患的给予奖励;(五)保障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六)保障员工的平等协商权,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缴纳工伤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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