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前言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必需对其进行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应符合肯定的标准。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基本要求:2.1 申请资格任何拥有矿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检验和测试等本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2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用产品的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和制造图纸等;(2)矿用产品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等;(3)申请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核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的初审,重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精准;(2)对矿用产品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3)由专家委员会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4)审核通过后,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4 管理制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本领及诚信度的细致检查,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3.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是指对矿用产品进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
该过程中需要遵从以下要求:3.1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的标志、标识要求;(2)标志、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识别和辨认;(3)标志、标识应适当地标明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寿命等紧要信息。
3.2 标志标识的申请任何拥有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的单位均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标志、标识,申请时必需供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884-55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与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顿、整治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顿、整治;整顿、整治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国家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可的证明,是保障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明确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矿用产品样品等进行检查和取样。
第十条现场检查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章颁发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同时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认证标准等信息,具有明显的辨识性和权威性,采用防伪措施,以防止证书被伪造和篡改。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发放的证书。
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制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细则。
本文将详细描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的申请和发放、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等细则。
一、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生产矿用产品的资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3) 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4)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拥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2.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2)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3) 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检测数据。
(4)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和评定相关管理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并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1. 证书的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企业的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进行评定和发放。
2. 证书的维护企业在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期间,需进行证书的维护工作,包括:(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2) 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3) 及时更新证书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主动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证书的管理和使用1. 证书管理(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进行编号和档案存档。
(2) 管理机构将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验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
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 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
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