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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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第八条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制订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机构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要求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须在2个月内按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证申请。

第九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安排。

2020年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参照模板

2020年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参照模板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提纲
一、GLP的基本概念与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现 状
二、药品GLP药物非临床研究 三、药品GLP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系统 四、药品GLP要求的基础条件 五、药品GLP的管理系统 六、药品GLP研究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七、药品GLP的认证和监督检查 八、GLP的若干要点详述
第一节GLP的基本概念与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件、硬件)
药品GLP与药物非临床研究
五、我国实施药品GLP的意义
1、有利于唤起全社会对创新药物安全性的警觉和监督。 2、有利于消除新药研究的潜在隐患,保证药品安全有
效。 3、有利于消除系统误差、减小随机误差、杜绝人为差
错,保障试验结果的正确和可靠。 4、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新药研究的科学化、标准化、国
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相继开 展了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毒物的GLP研究和实施工 作。1993年12月以国家科委主任令形式发布《药品非 临床研究管理规定(试行)》,经几年试用和修订后 于1999年10月由SFDA第14号令发布《药品非临床研究 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并已开展对全国GLP实验 室的认证工作。2003年8月6日SFDA又一次修订,正式 颁部《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1 日施行,截止2009年底已有36家机构通过GTLP认证。 认证情况(见P45,表2-2)。
第二节 药品GLP与药物非临床研究
二、药品非临床研究开展的项目
1、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2、反复给药毒性试验 3、生殖毒性试验 4、遗传毒性试验 5、致癌试验
6、局部毒性试验 7、免疫原性试验 8、安全性药理试验 9、依赖性试验 10、毒代动力学试验
药品GLP与药物非临床研究

GLP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

GLP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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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的概念
其后,GLP的概念逐渐扩展到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如农药、环境和食品污染物、工业毒物、 射线等)的实验室安全性评价,以及各类健康相 关产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 消毒产品等)的实验室评价(包括安全性和功效 学评价)、甚至还包括了对临床实验室大部分检 验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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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的概念
因 此 , 可 以 说 目 前 GLP 的 范 围 已 经 覆 盖了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所有实验室研究工 作,并有进一步向与整个环境和生物圈有 关的实验室研究工作扩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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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发达国家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即 开始正式发展和实施GLP。如美国FDA在 1979年即制定并发布了第一部药品GLP。 日本于1982年由厚生省药物局发布第一部 药品GLP,经修订后于1997年3月26日以厚 生省令正式颁布。
可编检疫、编号、分配、搬运及饲 养管理;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动 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濒死或已死亡 动物的检查处理。
GLP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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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GLP的基本概念 二、国内外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三、GLP的基本内容 四、GLP的若干要点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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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LP的基本概念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即良好 实验室操作规范),广义上是指严格实验室管理 (包括实验室建设、设备和人员条件、各种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及其出证资格的认 可等)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包括对实验设计、操 作、记录、报告、监督等整个环节和实验室的规 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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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一、目的本文旨在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保障药物研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医院研究部门等。

三、术语定义1.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对药物进行实验室和非临床环境下的研究,包括药物化学、药理学、药效学、毒理学等方面。

2.质量管理:指对研究过程中各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和监控,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四、质量管理系统1.质量体系建立和维护1.1 定义质量目标和指标,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1.2 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1.3 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能力。

2.质量管理责任2.1 制定和发布质量管理政策,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2 指定质量管理代表,负责协调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

2.3 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质量管理过程控制3.1 制定和实施研究计划,明确研究目标、方法和流程。

3.2 确保研究的可追溯性,建立研究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

3.3 进行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合理使用和有效性。

3.4 确保研究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4.质量管理检查和纠正措施4.1 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2 收集、分析和处理研究过程中的异常和不良事件。

4.3 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改进,优化研究质量管理系统。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2.实验记录和档案管理表格4.药物实验室设备和试剂管理规范5.研究人员安全防护培训材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GLP: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 Practice)。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1993年12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诊断和防治人体疾病的各种药品,在申报审批前所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第三条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应当遵循严肃认真、确保质量、造福人民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性研究机构,并保障机构建设和运行所需要的各项条件。

未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需要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应当委托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或者独立的安全性研究机构进行,但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研究单位应当聘任熟悉本规定并具有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知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组成质量保证部门。

质量保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各项研究工作进行质量保证.第七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题负责人,由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在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的具体职责,由标准操作规程规定。

第九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二)熟悉本规定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与所承担业务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三)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四)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模型不受污染.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

GLP

GLP
QAU
指 定 指定 保证
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
任 命 报 告
质量保 证部门 担任人
监督
专题负责人
指 导 报 告
监督
Quality Assurance, QA
实验工作人员
Quality Control QC
Hale Waihona Puke 30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计划表,决定某项研究开始 机构负责人 专题负责人 任命专题负责人 制定实验方案
20
2.偶然误差
定义:是由实验过程中各种随机的因素共同作用造 成的。 例: 动物饲养室的条件发生变化; 实验动物质量的控制不严; 试剂变质或过期; 仪器故障。
21
3.过失误差
定义:是由实验者的过失造成的。 例: 试验药品保存不当; 数字的记录、计算失误; 器皿消毒或清洁不够; 标本处理不当; 仪器操作错误; 患病动物的治疗用药不当。
12
GLP的发展——国内
1. 野金针菇致白内障; 2. 小柴胡汤“肺炎”; 3. 马兜铃酸“肾衰”; 4. 鱼腥草注射剂“过敏性休克”; 5. 双黄连注射剂致死; 6. 清开灵注射剂致过敏;
13
我国开展GLP的情况
① ② ③ ④ ⑤ 1991.3 开始起草。 1993.8 定稿,九章40条。 1993.12 科委16号令公布。 1998.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改GLP。 1999.1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共九章37 条。 ⑥ 2003.8 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检查办法(试行)》,共九章45条。 ⑦ 2007.4 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共七章37条。
(1)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2)建立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及工作经验的档案材料 (3)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4)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5)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6)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7)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 准操作规程; (8)每项研究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应记录更换的原因; (9)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10)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11)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12)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试验中的各种误差。误差来源: (一)系统误差 应避免 (二)偶然误差(随机误差) 尽量减少 (三)过失误差(人为失误) 应杜绝
药品GLP与药物非临床研究
四、药品GLP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质量保证作用 1、规定研究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职责,规范
并标准化安全性评价试验的操作和行为。 2、保证研究机构具备稳定和适当基本设施。 3、保证试验系统和材料的可靠性。 4、通过实施SOP来规范各种试验和操作。 5、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 6、建立质量保证体系(QAS)(包括人员、机构、软件、
GLP的发展
其后,GLP的概念逐渐扩展到其它有毒有害 物质(如农药、环境和食品污染物、工业毒物、 射线等)的实验室安全性评价,以及各类健康相 关产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 消毒产品等)的实验室评价(包括安全性和功效 学评价)、甚至还包括了对临床实验室大部分检 验工作的管理。
GLP的概念
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和 化学物毒性评价的GLP管理工作。
1999年3月发布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 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和《卫生部健康相 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000 年1 月发布《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 认定与管理规范》。
GLP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2000 年 11 月 卫 生 部 发 布 《 化 学 品 毒 性 鉴定管理规范》(包括化学品毒性鉴定实 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即GLP);2001年6 月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 作程序》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 证标准》。
1、具备医学、药学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专题负责人
1、具有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运行的能力。 2、具有对研究程序作技术评估和判断的能力。 3、具有对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试验方案中未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新药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质量对药物的研发和进一步的临床试验至关重要。

为保证非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用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促进更加严格和规范的非临床研究实施。

一、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是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基础,是国际上广泛接受和应用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要求非临床研究机构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设计、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

GLP对于实验材料的选择、实验条件的控制、实验操作的规范和实验数据的记录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以确保非临床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二、 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是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但在非临床研究中同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GCP要求非临床研究机构在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实验设备和药物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实验的可比性和可重复性。

GCP还对受试动物的选择、实验条件的控制、实验过程的监督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非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是一套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虽然不是专门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设计的,但其质量管理原则和方法对于非临床研究同样适用。

ISO 9001要求非临床研究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资源管理、监测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通过实施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提高非临床研究的规范性和质量,以及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 ICH(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指导原则ICH是国际上药物研发领域的重要组织,其制定的指导原则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同样具有指导性。

例如,ICH M10指导原则对于非临床研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提出了详细的规定,ICH S3A和ICHS3B指导原则则分别针对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研究提供了细致的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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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GLP)(1993年12月1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诊断和防治人体疾病的各种药品,在申报审批前所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第三条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应当遵循严肃认真、确保质量、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五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性研究机构,并保障机构建设和运行所需要的各项条件。

未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需要对其研究开发的药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应当委托建有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单位或者独立的安全性研究机构进行,但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研究单位应当聘任熟悉本规定并具有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知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组成质量保证部门。

质量保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对各项研究工作进行质量保证。

第七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题负责人,由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在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的具体职责,由标准操作规程规定。

第九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和保存反映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从事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学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二)熟悉本规定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与所承担业务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三)具备严格的科学作风,能及时、准确和清楚地做实验观察记录;(四)遵守个人卫生和健康预防规定,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模型不受污染。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

患有影响研究可靠性疾病的人,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章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配备第十二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建有相应的动物饲养管理及环境控制方面的设施,包括不同种属或者不同实验模型的饲养管理区、常规或者特殊动物的饲养管理区、动物检疫区、隔离和治疗患病动物的设施以及收集和处置实验模型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三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具备接收贮存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以及将供试品或者对照品与赋形剂、溶剂或者饲料混合的设备。

第十四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不同的实验室分别进行各种检测或者其它方面的操作。

实验需要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应当在专门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应当配备收集和检测标本、分析实验数据和控制环境条件的仪器设备,并应当安放在方便操作、检查、清洗和维修的地方。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换代,保证其功能符合实验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备有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以及贮存饲料、垫料等动物用品和实验物资、设备的设施。

第十六条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各类设施的设计、规模、建筑和位置应当符合研究工作的需要,防止污染和混杂,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物资的管理第十七条安全性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清洗、维护、测试和校正。

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时,应当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姓名等。

安放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内应当备有该仪器设备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应当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

变质或者过期试剂和溶液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物饲养与应用的管理。

饲养的动物应当作适当的标记。

饲养设施及使用的垫料应当符合研究工作的需要,并保持清洁卫生。

使用清洁剂、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当作详细记录。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当定期化验,确保干扰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低于规定的限度,化验结果应当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在研究过程中,动物患病或者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隔离,隔离的动物需要用药物治疗的,应当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记录治疗的原因、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

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二十条对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当保持合适的贮存条件。

贮存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容器应当贴上标签,载明贮存物品的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第二十一条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或者变质。

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当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并按批记录分发、接收、归还、消耗的日期和重量。

第二十二条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当标明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和其他特征。

对照品为市售商品的,可用其标签内容代替有关实验测定。

第二十三条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的,应当在给药前测定它们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当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

与介质混合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当在使用前测定它们在介质中的稳定性。

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日期的,应当在容器标签上载明。

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各项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贴标签、贮存、处理、配制方法以及取样等;(二)动物房准备和动物的饲养管理;(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修理;(四)动物的转移、饲养、安置、标记、编号等;(五)动物的一般状况观察;(六)各种检查、测试等操作;(七)濒死或者已死动物的检查处理;(八)动物的尸检以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九)实验标本的收集和编号;(十)数据处理、贮存和检索;(十一)研究单位、安全性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和专题负责人的职责;(十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十三)安全性研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审核,研究单位领导批准,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

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及时销毁。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以及分发、销毁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各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在研究中进行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须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确定每项研究工作的专用名称,并在有关记录和所用标本中注明。

实验用的标本应当标明研究类别、实验动物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八条研究工作开展前,专题负责人应当制定书面实验方案。

实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专题和目的;(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三)专题负责人姓名;(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五)实验模型以及选择理由;(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和来源;(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八)实验的环境条件;(九)饲料名称或代号;(十)实验用的溶剂、乳化剂以及其它介质;(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十二)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实验方案应当由专题负责人签名盖章和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并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的,须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日期应当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实验方案应当载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并报经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研究工作应当在专题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并严格遵守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

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的,实验人员应当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并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在研究过程中,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当做到直接、及时、清晰和不易消除。

并应当注明记录日期,由记录者签名盖章。

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的,应当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修改日期,并由修改者签名盖章。

修改数据不得损毁原记录。

第三十一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研究专题的名称和目的;(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三)研究起止日期;(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特征、含量、浓度、纯度、组分以及其他特性;(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在给药条件下的稳定性;(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以及发证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用药期限;(八)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九)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十)各种指标检测的频率和方法;(十一)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工作人员的姓名和担负的工作;(十二)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方法;(十三)研究结果、讨论和摘要;(十四)原始资料和标本的贮存处。

总结报告应当由撰写人签名盖章,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和签署意见,并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总结报告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详细说明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并经质量保证部门和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安全性研究机构应当建立资料档案室,并备有防止文件或者标本在保存期内损坏变质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当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归档,由资料档案室按顺序保存,以便检索。

研究项目被取消或者中止的,专题负责人也应当将前款所规定的全部实验资料归档。

实验资料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借阅时需经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

第三十四条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的保存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在保存期内质量容易变化的湿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或者致畸试验标本等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限。

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检查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实验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管理体系,并在检查后一个月内将评价意见通知安全性研究机构。

接受检查的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性研究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工作;已从事上述工作的,对其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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