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补贴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首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秩序下重要的工具之一,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是指国家向本国产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援助,以促进其发展和竞争力。
而反补贴则是指国家采取的针对他国补贴的行动,旨在防止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可以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补贴问题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对方补贴的使用来促进公平贸易。
多边协议则是指在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协调补贴与反补贴行动的主要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一些国家在农业领域通过补贴来支持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出口量。
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当竞争的伤害。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破坏自由贸易的原则。
一些国家通过大量的补贴来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产能过剩、价格倾销等问题,对其他国家产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对反补贴行动存在质疑,认为其过度限制了市场的自由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统一,明确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其次,应该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各国遵守协议和规则。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对补贴和反补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总之,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工具,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而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来解决相关问题。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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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
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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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
或购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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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 (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 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 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 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 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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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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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
家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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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
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 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可及编辑用ppt 于偿债的赠款。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WTO“黄箱”政策是关于国家补贴政策的一项规定。
黄箱补贴属于一种“有害”补贴,即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将介绍WTO“黄箱”政策的相关规定。
1. 政策目的WTO“黄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限制世界各国在国内生产领域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以减少市场扭曲和对国际贸易的不良影响。
这些国家补贴可能导致产品市场价格扭曲、产能过剩、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WTO框架对其进行限制。
2. 补贴的定义在WTO《反补贴协议》中,对补贴的定义包括: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关税优惠等。
这些补贴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不符合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受到限制。
3. 补贴规定的实施WTO《反补贴协议》规定,成员国应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有害补贴的限制和反补贴措施。
成员国应在经济上判断补贴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4. 黄箱补贴的范围WTO“黄箱”政策对补贴进行了分类,将其分为绿箱、蓝箱和黄箱。
“黄箱”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WTO成员国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政策,如生产补贴、出口补贴等。
这些补贴可能造成市场扭曲,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5. 补贴的监测和通报WTO成员国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国的有害补贴政策进行监测和通报,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成员国应向WTO提交有关补贴政策的信息,包括补贴金额、受益者、补贴方式等,以便其他成员国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6. 争端解决机制WTO“黄箱”政策还规定了针对补贴政策的争端解决机制。
如果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定,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
WTO将对申诉进行调查和裁决,确保成员国的权益得到保护。
7. 相关规定的遵守WTO“黄箱”政策要求成员国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有害的补贴政策,确保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
成员国应根据WTO的规定和精神制定补贴政策,避免对其他成员国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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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补贴协议
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
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
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
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
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
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
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
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是否授予了利益这一点,协议并未规定直接的指导原则。
对这一问题的沉默反映了该协议谈判者之间的分歧。
(二)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
即协议所反对的是给予特殊企业或产业、一组企业或产品的补贴,这种专向性补贴才会使资源分配扭曲,因而必须反对和限制。
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被认为不会造成这种扭曲。
专向性补贴有四种类型:
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
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经济进行补贴;
产品专向性(也称为被禁止的补贴):与出口实绩和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
这四种补贴都是协议所反对的。
(三)被禁止的补贴
这种补贴非常明确是指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它是最有可能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俗称红色补贴。
这种补贴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出口补贴”:根据法规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补贴,或是完全取决于这一条件,或作为几个条件之一。
第二类是“进口替代补贴”:根据法规视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情况而给于补贴,或是完全取决于这一条件,或是作为几个条件之一。
协议的附件一“出口补贴列示清单”规定,出口补贴不仅包括视出口实绩情况而给予的直接补贴,而且包括各种有相似效果的做法。
例如与出口相联系的免除税收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保险费率不足而给予的出口信贷担保。
(四)可诉补贴
即那些既不被禁止,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俗称黄色补贴。
这种补贴潜在地容易被起诉,或被征收反补贴税。
但这样
做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确定了三种不利影响:
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使获得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给予的利益损失或减少;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协议规定,损害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内一成员政府的补贴对另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其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非常相似,那么被损害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则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则非常相似。
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一成员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其本应该获得市场准入机会,由于另一成员给予补贴的影响而受到市场准入的阻碍,其贸易利益受到损失或削弱。
严重侵害是指:一成员的出口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补贴而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侵害可以在以下几种影响之一的情况下产生:
一成员的出口产品进入补贴成员的市场时,或进入第三成员市场时,被替代或受到阻碍;
同一市场中,与另一成员同类补贴产品的销售相比,未补贴产品被迫大幅削价、价格抑制和价格压低;
同一市场中,补贴产品使另一成员未补贴产品销售量大量减少;
补贴导致某一初级产品国际市场份额增加;
另外,如果补贴以下列4种中的一种特别严重的形式出现,那么就被认为存在严重侵害:
补贴超过产品价值的5%;
补贴是为了弥补产业经营的损失;
补贴是为了弥补一企业的损失(但如果补贴是一次性的措施,而且目的是为了长期解决问题而避免尖锐的社会问题如结构改革等,则不在此列);
补贴是为了直接的债务免除。
严重侵害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很大不同。
如有关严重侵害的规定不适用于《农业协议》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农产品补贴。
(五)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允许的补贴,俗称绿色补贴。
有三种类型:
给予基础研究的资助。
资助额可以达到成本的75%。
对预竞争性开发可以达到成本的50%。
作为地区发展总体计划的一部分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
条件是:援助不限制在该地区的特定企业和产业;与该成员的总体情况相比,可证明该地区为贫困地区(根据GNP和失业率等标准确定)。
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条件是:这种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给予,并且限制在总成本的20%以内,同时可以普遍获得。
这类“绿色”或被保护的补贴,只能临时使用,时间为5年。
一些国家不相信任何专向性补贴对贸易一点损害都没有,正在建议对这类补贴予以修改。
(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出口补贴待遇。
目前联合国确定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和20个人均GNP 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保留出口补贴。
但有两个条件:人均G NP达到和超过10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补贴;一成员在某一产品达到“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即该产品出口连续两年达到和超过该产品世界贸易额的3.25%的份额,该成员(属48个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在8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必须在两年内)取消对这一产品的任何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待遇。
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8
年内、其它发展中国家可以在5年内使用进口替代补贴。
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不足4%,那么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几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加在一起占进口国市场的9%,那么反补贴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七)转型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
协议规定,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实施转型所必须的计划和措施。
转型经济国家可以在《WTO协议》1994年生效后7年内保留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在此期间,为了帮助私有化和结构调整,这些国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提供赠款以偿还债务,而不必受到“严重侵害”规则的制约。
(八)反补贴税与调查
协议规定,反补贴税是为抵消对任何商品的制造、生产和出口给予的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与反倾销税及调查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