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倾销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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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中美苹果汁案

反倾销案例——中美苹果汁案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①倾销的确定 ②损害的确定 ③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人申请 ②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③反倾销调查
2.中国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 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 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 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 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 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 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申请人申请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2
反倾销案例
案例结果
从1999年到2004年, 整整6个年头, 中国苹果汁应诉美国 反倾销大获成功, 已经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1.关于反倾销的知识
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 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 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 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反倾销措施 ①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最终反倾销措施
近年,中国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一些斩 获,它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
案例背景
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 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 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 发起反倾销诉讼。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 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 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

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及我国应对对策

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及我国应对对策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及我国应对对策装订线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及我国应对对策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与外部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的商品出口也开始遭遇难题,尤其是来自美国的反倾销。

近年来,中美贸易迅速,美国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同时也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制裁的头号大国。

美国对我国的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通过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的分析,总结出美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结合对两个典型的美对华反倾销案例的分析,通过失败的案例分析反倾销带给我们的影响和危害,通过成功案例分析成功背后带给我们的启示。

最后,结合案例探究了面对反倾销时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危害启示对策ABSTRACT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especially since joining the WTO, China's economy maintained a sustaine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With its sustaine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opening up of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and with the outside world economic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frequent, especially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with China's trade rapidly, the United States is China's largest trading partner, and the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s frequent, but also to our country anti-dumping sanction number one superpower. The United States to our country the anti-dumping has become China's foreign trade of one of the main obstacles.Through to the American antidumping cases against China an overview of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ed with the us anti-dumping case studies of the reasons and bring us the effect and harm, and explores the American antidumping cases against China in its revelation to us and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The United States Anti-dumping Damage Revelation C ountermeasure目录一、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原因 (1)(一)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 (1)(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原因 (1)二、美国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 (3)(一)美水产第一案 (3)1、案例概况 (3)2、中美水产第一案对我国的影响及危害 (3)(二)美国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 (4)1、案例概况 (4)2、金刚石锯片案给我们的启示 (5)三、面对反倾销时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8)(一)加强政府间的对话沟通协调 (8)(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三)加强与国际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8)(四)增强防范意识 (9)(五)放远眼光制定健康可长期发展的贸易计划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一、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原因(一)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通过采取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进口国市场上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国出口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通过削减生产成本等方式来实现。

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免受倾销产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制止这种不公平竞争。

以下是两个反倾销案例及其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调查及税收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美国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导致了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2.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利益。

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属于合法行为。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价格上涨,从而降低了中国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这对中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4.贸易争端的解决:中美两国就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在2024年达成了双边协议,取消了具体的反倾销税率。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这一贸易争端。

案例二: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导致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出口减少,对中国太阳能产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欧盟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使得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2.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合法: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太阳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上涨,降低了其竞争力。

国际贸易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例分析近年来,光伏产业已成为全球瞩目的新兴产业之一、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不少光伏企业通过倾销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这引发了国际贸易光伏产业的反倾销案例。

本文将以2024年中美光伏反倾销案为例,分析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02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国光伏企业通过倾销方式在美国市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裁定引发了国际贸易争端,中美两国展开了一场紧张激烈的贸易争斗。

首先,该案例中引发反倾销的原因有多方面。

一方面,中国的光伏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激发了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动机。

另一方面,美国光伏市场规模巨大,是中国光伏企业极其重要的出口目的地之一,因此中国企业为了在美国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不惜采取倾销手段导致出口价格低廉。

此外,中国的一些贸易优惠政策也为企业提供了倾销的便利条件。

其次,中美光伏反倾销案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仅增加了进入美国市场的成本,而且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该案例也加剧了中美贸易紧张局势,给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性。

最后,为了应对此类贸易反倾销案件,相关国家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国家可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贸易法律法规,追求公平和自由的全球贸易环境。

其次,企业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以提高竞争力。

再次,国际合作也是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共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光伏产业反倾销案例对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和贸易格局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竞争力和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在光伏产业中构建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贸易环境,促进全球光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国际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引言: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保护手段,旨在防止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被倾销到其他国家市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反倾销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细节和法律问题,并给出律师的点评。

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当事国:美国和中国涉及产业:光伏发电设备事件经过:1. 2009年6月,美国产业巨头A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起诉中国光伏发电设备企业B公司倾销其产品至美国市场。

2.起诉理由:A公司声称B公司以不公平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至美国,并对美国光伏设备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 2009年9月,USITC决定立案,并展开反倾销调查。

4. 2010年1月,USITC认定中国B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并给出了相应的反倾销税率。

5. 2010年5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发电设备征收高额关税。

细节分析:1.美国A公司的起诉是基于其认为中国B公司倾销光伏发电设备给美国市场。

2.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确认倾销行为的事实,并确定相应的补偿税率。

3. USITC的决定对美国商务部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具有指导性。

法律问题:1.倾销的定义与要件:反倾销案例中,倾销是指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商品时,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且导致对方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本案中,USITC如何判断中国B公司是否存在倾销行为?2.关税的适用和计算:当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后,美国商务部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关税的计算方式是基于损害幅度确定的,但如何准确测量损害幅度是一个问题。

3.保护措施的合规性:美国商务部根据USITC的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确保其合规性,以避免引发更大的贸易争端。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的问题是一宗典型的反倾销贸易争端案件,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案情回顾2006年6月23日,dak americas、南亚胶美国公司及wellman.inc三家聚酯短纤制造商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递交了立案起诉,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101.52%的平均反倾销税。

由于中国全年出口美国聚酯产品近3亿美元,该案涉案金额近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上百家,是中国入世后中美纺织品贸易反倾销第一大案。

美国时间2006年7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就中国出口美国的部分聚酯短纤涉嫌倾销立案调查。

历经几个月的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公布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中国19家应诉企业取得9.25%的较理想的税率,基本保住了美国市场,但未应诉企业的税率则高达44%。

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再次派人到浙江进行实地查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也在宁波召开应诉协调会,以大量确实的证据证明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和倾销。

2007年4月12日凌晨,美国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在被调查的54家企业中,有19家应诉,其中慈溪江南化纤公司获得本案中惟一的零关税率,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获4.86%的税率,其他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税率平均为4.44%,未应诉的35家企业税率则高达44.3%。

本案是中国加入wto后浙江省企业首次在对美反倾销案件中获得零关税率,也是自2004年中美家具反倾销案后,中国企业首次在应诉中获得零关税。

此案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涉及出口金额约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上百家。

涉案的100多家企业中只有20多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数为小型民营企业,而后者应诉的积极性并不高。

他们基本还没有进入应诉准备,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对应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必要性不够了解,认为聘请律师打官司耗费精力和财力。

2006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宁波经贸司及二十多家企业代表紧急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商议应对之策,并选择了进行产业损害抗辩的律师事务所。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一、案例回放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

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

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

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

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

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

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

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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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倾销谈判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

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案例分析
一.面对控诉应积极上诉
在这次反倾销上诉中﹐一些与本身利益关系不大的企业也不再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温州人本集团对美的出口分布在1000多种品种中﹐球轴承只占了很少的一部分。

权衡诉讼的回报与代价后﹐不少人认为﹐温州人本集团的应诉注定是一场赔本买卖。

但是人本集团有关人士坦率地说﹐进入世贸组织后相关经验的积累对人本集团未来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人本集团将以此为学习的机会﹐积极参与。

不应诉就意味着弃权。

虽然一些国内企业还是怕打“洋官司”﹐在关键时刻退缩了﹐但与10年前杭州萧山那家弹簧垫圈厂孤军应战的情形形成对比的是﹐最终还是有近50家企业决定参与集体诉讼﹐以维护多年打拼下的美国市场。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企业很少应诉﹐基本上处于打不还手的状况。

1991年﹐美方曾发起对我同一类轴承的反倾销案﹐当时包括”慈兴“在内的浙江企业几乎没有一家应诉。

1994年原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以后﹐浙江企业的应诉率有所上升﹔最近10年的应诉率达到100%。

从浙江企业的应诉结果看﹐75%的案件通过应诉大大降低了税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的绝对胜诉率也达到37.5%。

如果不是积极应诉申辩﹐就不会有这样的结局。

中国打赢入世后第一场中美“反倾销”诉讼案的启示就是积极应诉是上策。

历次官司证明﹐应诉是市场的通行证。

浙江省常山县一家轴承企业﹐从1997年起就积极应诉美方提起的圆锥轴承反倾销诉讼﹐每年都争取到了满意的关税率。

因此,积极应对反倾销﹐是每个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

因为一旦反倾销指控成立﹐受损的不仅是一家企业﹐还可能是整个产业。

应诉是市场的”通行证“。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一位经历了同类产品两场反倾销案的人士﹐对中国这53家企业的反应深感欣慰。

从消极逃避到积极应诉﹐这说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能力在提高﹐但愿有更多的中国企业从容应对。

二.政府和企业态度,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要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来努力。

对政府来讲,要在体制改革上下功夫,首先要加快企业的非国有化改革。

对于产权改革的重要性,我们不光要从效率的角度,也要从国际竞争规则的角度来认识。

加快产权改革有助于减少中国企业的倾销行为。

同时可以看到,在许多起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根本不去应诉而甘愿退出市场,除了一小部分是应诉成本太高外,大部分是不负责任,这正是国有企业的表现,又是产权问题。

而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少”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对于企业来说,也应努力做到产权独立,经营自主。

许多出口企业都希望得到政府的补贴,可是有一得必有一失,这边你拿钱拿补贴拿优惠,在那边你就会受到人家的反补贴反倾销起诉。

面对着随时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企业要做好准备,随时应对。

要作好财务工作,使财务处理符合国际标准。

要把帐算清楚,如果请律师应诉的费用低于退出市场的损失,就应该积极应诉。

这里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

应诉与否主要是请律师的问题,行业协会并不能替代律师,在应对反倾销方面不能起什么直接的作用。

当然,如果某个行业中遭反倾销起诉的企业比较多,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联合请律师,或提供某些法律咨询服务。

三.在今后谈判过程中中国在策略和技巧上应注意的问题
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应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

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

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

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

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综上,在以后的贸易谈判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出口要提高附加值,不要一味盲目数量扩张,避免出现混乱局面;二是企业遇到反倾销要勇于应对,与政府、中介组织密切配合,联络进口商等同盟军,不放弃努力,争取取得积极的结果,并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扞卫自己的权利;三是对企业建立应对与防范反倾销的长效机制,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实现“产品多元化”和“市场多元化”,尽力减少和分散风险;其次要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法律和国际规则不断完善自己,提高应对反倾销的能力;加强与同行、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及早预警,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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