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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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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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范围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公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第四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五条按照保定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学分,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四) 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五)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 在校期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二)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 学位课累计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专接本学生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补考者。

(四) 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五)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艺术类、体育类学生除外)者;英语、日语等外语专业的学生全国第二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校定分数线者;(六)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七) 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八) 因其它原因,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六条第2款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理工大学关于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

重理工学〔2011〕69号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理工大学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2.大学外语课程1-4学期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对英语专业学生,要达专业英语四级)。

3.计算机文化基础和程序设计课程期末正考及格或参加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二级水平者(文学、艺术、体育类除外)。

(三)具备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校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曾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团纪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凡平均学分绩点≥1.8以上,且不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一)在市、部级以上(含市、部级)科技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等)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特别突出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理工发〔2011〕43号

理工发〔2011〕43号

理工发〔2011〕43号关于江西理工大学授予章利明等391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各学院,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学位〔2009〕1号)和《江西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理工发[2007]9号)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授予章利明等27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法学学士学位、庄彬等155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管理学学士学位、涂振球等196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工学学士学位、徐利伟等13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济学学士学位。

名单附后。

2011届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391人)法学学士:(27人)章利明姚伟吴兴财邱芳芳曾家祥刘传民黄武曾菊兰吉燕红张宝石张义丽杨林杨燕平袁竹清王旭吴轶蔡静王美英郝青松袁由青成文魁严诠叶剑钟华昆程雁滨幸欣张旭华管理学学士:(155人)庄彬龙驹黄小花黄伟方宗淦刘姝彭桂芳袁其辉王丽梅陈康刘春娥蔡龙飞王振华肖芬卢珏洁梅冬云袁淑芳卢慧梁超飞王志红刘晓莹董来旺王丽曾旭辉黄梓庭周玉芳占杰华朱绪峰谢辉刘祥汤国平芦江申旗傅婷婷江燕杨晓玲谭敏熊婷高国科曾广平孔庆纪苏静梅容立行代永丽袁伟杰冯远达罗珺田慧徐苗苗胡慧张自强江晓青叶青邓宪燕杨萍熊延鹤李燚贺强平杨磊刘晓红谢珊瑜胡玉洪刘生唐艳娥王雪雁黄艳付荣吴高罗金山刘晓霞许龚朱李燕杨德兵毛武美苏洪流曾兴黄郁坚雷晓敏李潇婷张洁叶爱民朱书称张翔曾小嵩曾甲生邹锦丁瑞芳杨蔚王寒梅刘汉涛蔡燕燕马骏李丽娟梁春芳吴剑锋罗星雷雳刘瑶李继红李德志赵萍萍吴昊刘冬梅郭文艳金剑谢志坚上官宗岳项洁洁王慧晓郭岚龚霞石贤凌林俊青荣岩岩陈博许杰垣李晓君杨丽美陈秋桂梁辉梅冯嘉怡梁艳兰张彦杰郑太平邓颖陈燕珍陈秋燕霍春艳杜艳梁杰丽杨晶陈成陈谢平李育青赵枫丹黄慧芳李丽红雷莲花张芬叶翠琴伍群媛林伟丰郭琼刘永红吕起成肖玮冯艳徐惠光李伟宏李优慧陈艳华丽萍眭明娟艾卫红黄嘉霜工学学士:(196人)涂振球刘志平杨检良曾颜肖堂松林波郭训深卢小兰张书华钟兴跃舒伟红刘剑兵刘尧赣曾宪山连艳龚智敏焦锡岩施玲华张义琛刘礼华李勇吕琪黄家贤陈树安张晶段志良赵会文江春明徐子康王康磊苏峰彭媛刘志刚杨高冯磊陈镀文刘正梅毛健文卢晓黄亮俞敏郑天明夏江平钟经经周志科王锦辉乔红霞陈建炳陈晓海方政冯文雅王荷静王亮黄优谊金海涛金卫红王云霞李晓红梁波徐和芬徐清牟炳林徐志燕许海潘晓茹薛方听邱建强杨友乐沈立孙斌包坚明张昌铭陈磊陈宁平张维克陈伟陈晓娟陈益彬赵晓军赵振宇戴吉利戴珍达何瑶瑶贺劲文胡英姿黄长兴黄海漫黄伟杰朱一凡黄永平季晓杰江浩金国藩金宏金欣欣金燕李峰李罕见李建芳廖小忠林型强刘慧丹卢曦卢夏牟蓓蓓潘建仲戚竞艳孙冬冬谭晓涛王晓华吴文辉伍永忠徐顺丹徐向斌薛公勇叶格叶晓静叶晓敏叶雪容叶约束伊政游亦强张海锋张小建张晓峰张伊伊郑定乐郑雪燕唐蓓蕾周成耀周李娟周莲萍周雪凌朱赛雪诸显珍卓小金周熔林若周丽曼虞丐送杨成丰李建伟金衍珍吕道锋张齐盛谢仲珊刘述保温准熊世超赖金忞喻东华陈晓平童毅刘小辉唐兴王磊胡德喜刘松平舒胜春邓道风夏瀚伟周颖左春艳李志国杨得华李振国李勇王鑫张楠占霆钧陆清林邓冬凌陈文哲井亮许夏南王斯飞孟俊杰龙小亮梁云陈立卢大鹏张玉良董翠华魏尉谢建妹许群秀曾山钊曹建明张海锋范雪军钟文勇殷恩源陈水荣何文钊黄小强邓智经济学学士:(13人)徐利伟陈隽梅怡云阮蓓珍方剑影张茜宋颂尹晓飞周建陈业金珍珠陈恩叶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成人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6月21日印发共印8份。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确定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文件规定施行。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博士生导师。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兼职秘书若干人,负责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学科)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审批通过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定各学科(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8)讨论和通过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专业。

(9)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10)做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决定。

(11)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3)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课程考试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学位课程考试规定

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对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位申请等相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7]5号)及《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对原《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士学位授予类型:加注网络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4.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

5.通过学校组织命题、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6.通过下列英语考试的一种:(1)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以上。

(2) 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或以上。

(3) 各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成人本科生英语学士学位考试。

(4)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A级)统一考试。

注:通过上述各种英语考试之日起至申请学士学位之日不得超过五年。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 已经毕业的学生。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1981.12.19•【文号】[81]学位字022号•【施行日期】198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已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初审和教育部复核,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提请国务院批准中。

考虑到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间已临近,现将报批的《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及《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先发给你们,并对做好授予首批学士学位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已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校应按有权授予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来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外,其他学校也应在校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分委员会。

并应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各有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学术职称、专长、工作部门等),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主管部门在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将所属各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本通知所附的《关于审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工作情况的说明》中第一部分第(二)点的要求,审核确定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并应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以便检查。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教字〔2011〕8号关于印发《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单位:《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72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共印75份)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一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六门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四年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其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南京晓庄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南京晓庄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南京晓庄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一、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为在2011年取得我校本科毕业文凭,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的各门考核课程中,文科(含经、管、艺、体)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五门以下(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记录者;理科(含工科)生有四门以上、六门以下(含六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2、因考试违纪二、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专业核心刊物(北大核心刊物目录)或国内本科院校学报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并署名南京晓庄学院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考取选调生、研究生、公务员、村官。

3、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或金奖、国家二等或银奖以上奖项。

4、在校期间的学业平均成绩排在班级前35%名。

5、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如果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必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并成绩合格。

三、破格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个人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院(系)教学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审阅论文,组织专场论文答辩,验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获奖证书原件等,经院(系)教学委员会票决通过后报学校学士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票决。

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2010年10月关于申请我校学士学位对英语成绩的有关要求凡符合《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我校学士学位。

对于申请者的英语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非英语专业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最低分需达到355分(含355分)。

2、单独招生类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最低分需达到284分(含284分)。

3、“专转本”、民办类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最低分需达到284分(含284分)。

4、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英语四级考试最低分需达到213分(2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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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
一、学位授予资格申请
(一)申请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本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报授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学生申请统一使用A4纸打印的《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见附件1,在教务处网站自行下载),并贴有本人1寸与学位证照片相同的照片一张。

3、参加由我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时间安排:
5月5日-5月8日:拟申请学位的各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生填写《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

5月7日班长收齐交到308 5月9日-5月10日: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5月11日:各系将《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统一上交教务处教务科。

二、学位课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科目
各专业学位课考试科目,见附件2。

(二)考试时间
外语(大学英语、日语)考试时间:
2011年5月21日上午9:00-11:00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考试时间:
1、专业基础课 2011年5月21日下午15:00-17:00
2、专业课1 2011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
3、专业课2 2011年5月22日下午15:00-17:00
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一)各系务必通知学生本人,于5月8日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二)申请学位的学生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位课考试,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

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
1、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
2、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课考试科目一览表
附件1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
附件2
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课考试科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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