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权归属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同居在法律上未完全得到保护,因而如果产生同居纠纷那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1、同居关系的解除;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 / 10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范文最新推荐------------------------------------------------------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6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6篇篇1同居子女抚养协议是指父母在同居关系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
这种协议相对于未婚父母或已婚离异父母来说,更加简单和直接,但是同样具有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签订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减少潜在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子女的监护权:协议明确确定由哪一方担任子女的监护人,监护的范围和期限。
监护权的界定对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确定。
2. 子女的日常生活:协议规定双方对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和生活习惯的约定,包括学习、饮食、作息等方面。
双方可以灵活调整和协商,以适应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 子女的教育和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教育和培养的理念和方式,包括学习成绩、兴趣爱好、性格培养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共同承担教育的责任。
4. 子女的财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子女财产的管理和支出方式,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双方可以制定资产分配计划,确保子女在经济上得到适当的支持。
5. 子女的健康和医疗: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健康和医疗的管理和照顾方式,包括预防保健、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健康,确保子女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6. 子女的交往和社交:协议约定双方对子女社交和交往的管理和限制方式,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圈、网络使用等方面。
双方应该共同关注子女的社交情况,确保子女远离不良影响。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签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可能因为对子女抚养方式的分歧而产生意见不合,通过签订协议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同居子女抚养协议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导语〗非婚生子女一般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无区别,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但非婚生子女在某些社会行为中,受到了限制,因此,必需通过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定某些义务。
例如:某小学入学制度、某中学毕业制度等,对其监护人及父母及身世都有一定的要求。
那么,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案情〗王某与周某2011年末相识,双方志趣相投,很快两人就走到了一起,并于2012年初来到同一个城市,共同生活。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4月生育一对双胞胎。
自小孩出生后,王某逐渐开始刻意的逃避母子三人。
由于多方面因素导致双方矛盾多发,确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015年11月王某与周某慕名找到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希望帮助他们依法确认抚养权,并给予孩子一个合法身份,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分析〗本案焦点: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深圳婚姻律师团队在了解完双方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为双方在起诉前拟定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首先,针对同居生中双方可能产生共同利益负债及拥有的共同利益做了一些分析,双方表示,同居期间除日常生活消费外,未产生任何利益负债。
经双方协商,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利益负债及拥有的共同利益,律师依据双方意愿给出中肯建议,最终,关于第一点双方意见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一致。
其次,针对双方在同居生活中生育的子女,周某表示自一对儿女出生后,一直由周某抚养,王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
律师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由女方抚养。
王某表示无异议,但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过半天的协商,周某为了尽快取得抚养权,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协议书依法拟定后,在双方签字下产生法律效应。
次日,在律师的安排下,到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再依法起诉请求确认抚养权。
最终,依协议内容,周某取得儿女的抚养权。
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

【案号案由】案号:(2015)武胜民初字第607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查明】另查明:现被告张某甲在河北石家庄做工,张某乙在广安市某全托幼儿园上学,被告在外做工期间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顾张某乙。
还查明:原告的父母均健在;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
原告与前夫共同生育了一子,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其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
被告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两子一女),被告与前妻离婚后,三个子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调查证人蒋某某、罗某、曾某某的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法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
本案中,非婚生子张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广安某全托幼儿园读书。
因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乙无人代为照料,其只能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料。
对于年仅五岁的幼儿,父母在满足其生活之需的同时,更应在精神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现被告虽在履行监护张某乙的职责,但并不能尽到长期陪伴、亲身教育张某乙的义务,仅靠学校老师的陪伴和教育,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极不利于张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
而原告的父母均健在,且张某乙曾经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过,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处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张某乙的健康成长。
另外,原告与前夫所生一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其身边没有其他子女;而被告与前妻所生两子一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可优先考虑张某乙随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非婚生子张某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形态。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有子女的存在,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同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甲方:(父亲姓名)乙方:(母亲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同居关系已经形成,并且有共同的子女,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的监护权1.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2. 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应该保持稳定和和谐,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3. 对于子女的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商量决定,并且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
二、子女的居住安排1. 子女的居住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子女的居住地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必须保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子女的居住时间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子女的经济支持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支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商定子女的经济支持数额和支付方式,并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
3.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且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发展不受影响。
四、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3. 如遇到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8.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导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的情形,与此同时因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试从实务视角,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相关观点,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作出了阐释,供读者参阅。
A2.G3251 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居生子协议书

同居生子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决定共同生活并计划生育子女,为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及子女出生后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同居关系1.1 甲乙双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
1.2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二条生育子女2.1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生育子女。
2.2 双方应共同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 子女出生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
3.2 如双方因故不能共同抚养子女,应通过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第四条经济责任4.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等。
4.2 双方应根据各自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经济负担。
第五条财产分割5.1 同居期间,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2 如双方共同购置财产,应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六条子女财产权益6.1 甲乙双方应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6.2 子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等,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直至子女成年。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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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同居关系下子女抚养权归属
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是男女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此时也是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归属的。
那到底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一)父母可以协商确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因此当事人有权协商解决。
这就是说,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怎么确定这样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父母协商解决。
但如果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归属难以达成协议,发生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话,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
(二)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确定
当父母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会依据非婚生子女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
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原则上是由父母进行协商。
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只能由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