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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条款

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条款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7-1
阳光人寿关爱 e 生癌症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关爱 e 生癌症疾病保险 A 款合同”。
1
1.1 1.2
1.3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3
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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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太平盛世智成长、盛世慧年华终身年金(分红型)产品培训课件0922

(产品)太平盛世智成长、盛世慧年华终身年金(分红型)产品培训课件0922

2625.8
3319.1 1957.9 2011.7 2077.1 2139.7
注:上述为男性、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费率。
Hale Waihona Puke 产品参数 +佣金
交费期间 1 2 3 4 5 趸交 2% 3年交 10% 1% 1% 5年交 13% 2% 1% 1% 10年交 25% 4% 2% 1% 1%
+
新业务价值档位:C档
卓越医疗计划
1、为本人投保
已生效盛世智成长年交保费
≥10000元
≥20000元
计划1-2
计划3以上
2、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卓越医疗保险,最高可投保计划2 真爱附加豁免定寿 可以附加
投保规则——盛世慧年华
+ +
投保年龄:28天-65岁
起售额:1000元保额
太平盛世慧年华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可搭配的常见附加险 附加险 财富金账户 财富钻账户 卓越医疗 趸交 ≥10万保费 ≥500万保费 1、为本人投保 3年交 ≥4万保费 ≥170万保费
1 10 15 20 25
生存总利益(年末万能账户余额+ 主险年末退保金)
低档 126,043 2,292,465 2,963,499 3,748,798 4,647,077 中档 126,943 2,354,708 3,119,820 4,084,948 5,290,992 高档 127,618 2,406,487 3,257,700 4,396,533 5,918,901
24,188,114
11,571,728
33,257,100
57,664,544 100,561,557
117,164,870 262,869,424 61,239,113 138,034,836 312,880,300 1810%

玺越人生产品基础知识及卖点介绍

玺越人生产品基础知识及卖点介绍
:平安人寿每个会计年度还将至少拿出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与保单持有人分享,依托平安人寿专业投资团队,获得额外利益
:特别生存金、生存金、祝寿金、养老金保单红利,进入聚财宝账户,享受日息月结复利滚存,让财富二次增值;
:可随时进行追加投入,扣除2%手续费后享受聚财宝帐户投资收益;
:主险和聚财宝帐户还有贷款功能,贷款金额最高可达主附险现金价值的80%,聚财宝帐户还可以部分(20%)领取保单帐户 价值,财富随心支配,资金灵活周转;
终身 2.5%定价分红年金险
玺越人生成人版
18—65岁(18-25岁和少儿重合,两个产品均可销售) 3、5、10年交 终身
2.5%定价分红年金险
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特别生存金:第5、6保单年度末分别给付年交保费50%和50%;
1、18-50岁投保:在第5、6保单年度末分别给付年交保费的50%和50%;
平安玺越人生少儿版保险责任
50%年交保费+50%年交保费
特特 别别 生生 存存 金金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生存金:保额20%
身故金:Max(所交保费,现金价值)
100%年交保费

寿

生存金:保额30%
64岁 65岁 66岁 (可选60/65/70岁)
终身
身故金:Max(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解读:从第7年开始至终身,年年可领取高额生存金,且在领完祝寿金后领 取金额变大,伴随一生的领取,活的越久,领的越多。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玺从天降四重礼——额外分红礼
每年获得值得期待的分红
(每一会计年度会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分红险可分配盈余70%向所有分红险保单 持有人进行分红)

保险基础知识——玺越人生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玺越人生基础知识.

<5>
Max(所交保费,现金价值)
≦50周岁:第5保单周年日:年交保费50% 第6保单周年日:年交保费50%
>50周岁:第5保单周年日:年交保费50%
≦50周岁:第7保单周年日-65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前,给付保额20%
>50周岁:第6保单周年日-65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前,给付保额20%
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 给付保额30%(需保单生效满6年)
• 三年交:相当于给付总保费33%
• 五年交:相当于给付总保费20%
• 十年交:相当于给付总保费10%
三年期给付显著高于其他年期
<14>

利益演示:0岁男,3年交,年交5万,65岁领取
• 第9年:约所交保费110%; • 第18年:约所交保费182%; • 第30年:约所交保费310%; • 第50年:约所交保费758%;
祝寿保险金后:保额30%
<6>
保单周年日
某年龄保单周年日
特别 生存 金
特别 生存 金
少儿版特设祝寿金, 领取年龄60/65/70周 岁3选1,额度相当于 所交保费100%
生存金
(领取前)
生存金:保额20%
祝寿金
养老金
(领取后)
养老金:保额30%
5
67
若投保时被保人大于50周岁,只有在第5年给付 特别生存保险金,额度相当于年交保费50%
• 65岁后提升生存金给付比例,
可作为养老补充,提升老年生活
质量。
<16>

政策支持:既省钱,更省心
“保险金信托”:客户可联系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实现传承心愿
平安保险金信托:100万(身故金) 一般家族信托:1000万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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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宝宝刚出生,其父母想为其投保,但不知道那个险种适合。

综合其家庭情况,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少儿重大疾病+少儿教育年金保险的组合比较适合他。

[摘要]宝宝刚出生,其父母想为其投保,但不知道那个险种适合。

综合其家庭情况,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少儿重大疾病+少儿教育年金保险的组合比较适合他。

原创作者:广安人保寿险宋坤明
被保险人资料:宝宝,0岁,未成年人,儿童,月均收入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子女教育金人寿保险投资理财
保障方案:
基本资料:
保险计划:
保障责任:。

常青寿险的主要优势都有什么

常青寿险的主要优势都有什么

常青寿险的主要优势都有什么定期寿险在人寿保险市场中一直占有主导地位,但是在近几年大家对终身寿险的关注度也比较高,像招商信诺的常青寿险也是因自身优势被广大消费者所青睐。

下面来为大家介绍这款产品的具体优势。

常青寿险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常青寿险是招商信诺推出的一款新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其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专属保障。

这是一款专门为55周岁到75周岁岁的银发人群贴心设计的终身保险计划,让老年人也能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不用担心年龄限制。

二、投保方便。

这款产品不问被保者疾病史,也不用体检,保障承保,只要拨打客服电话即可进行购买,使老人再也不用担心遭受拒保。

三、保障终身。

这是一款保障期限为终身的产品,无论被保者是因疾病还是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无论怎样都能拿到赔偿金。

四、保费便宜。

保费终身不涨,保障终身不变,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缴纳的费用都按照投保第一年的费率计算,极大放宽了老年人的投保门槛,基本排除了理赔争议的可能性。

保险专家表示,常青寿险既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风险对家人可能造成的伤害,又确保为家人留下了一笔高于投资的财富,是一种明智的理财手段。

但是这种保险更适合于收入比较稳定,拥有较高资产,并且希望有稳定的回报又不想自己参与投资的人士。

因此是投资者希望赚取避税收入和财产完整继承的好选择。

逸享人生产品基础知识

逸享人生产品基础知识
五要素
佣金比例 备注:1、第6年及以后佣金为0; 追加保费的佣金比例为2%。
年交(0-12000的部分) 半年交(0-6000的部分) 季交(0-3000的部分) 月交(0-1000的部分)
15%
4.5%
3%
3%
3%
年交(>12000的部分) 半年交(>6000的部分) 季交(>3000的部分) 月交(>1000的部分)
年龄
60
62
64
66
68
70
72
74
76
78
80
82
84
85
低利率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0
7283
中利率
12609
13300
14029
14797
15608
16463
17365
18316
19320
20378
21495
22672
须在被保险人年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且须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费;
每次最低4000元,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主险年交保费12000元~2万元时,每个保单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年交保险费的10倍;
主险年交保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时,每个保单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可超过年交保险费的10倍;
23914
24572
高利率
16949
18394
19963
21666
2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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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彩人生定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实且错误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确认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合同解除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该保单年度现金价值,但应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最近一次交费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失踪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条【尸体检验】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本公司认为应当对尸体进行检验,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当局或检验机构提出尸体检验的申请。

否则,本公司有权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保单条款第十三条【投保条件】一、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条件: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斗殴;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有两种保险期间供投保人选择,即保至被保险人55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或保至被保险人65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第十七条【保险责任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恢复】条款办理复效;3、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后;4、本合同满期后;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八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交费至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限。

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自行交付。

自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公司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费自动垫交】若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将对本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

若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现金价值净额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因欠交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时,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减额交清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本公司以当时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以相同合同条件相应降低本合同保险金额,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第二十三条【欠款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四条【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的申领】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1、本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4、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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