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的行为,提高中心的运行效率和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力量,以工程研究为主,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原则,保障中心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决策机构,负责中心的科研方向、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评审。
第七条中心设立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是中心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设立研究所,研究所是中心的研究实体,负责具体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科研管理第九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计划。
第十条中心的科研项目应当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科技计划和产业政策。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制度,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中心应当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中心应当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支出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中心的发展需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公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科财字[200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5、实验室的科研仪器和基础设施条件,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为项目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工程研究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工程研究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工程研究中心设主任一人,直接对上级负责,负责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
2. 工程研究中心设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推荐由上级任命,协助主任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
3. 工程研究中心设科研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心的具体情况设立其他部门。
4. 工程研究中心设有科研团队、财务团队、行政团队等工作团队,各团队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合作,实现工程研究中心的整体发展目标。
三、人事管理1. 人事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人事部门负责,负责人事招聘、考勤、评定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需求计划,向人事部门申请招聘,严格按照程序招聘,确保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对中心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做出奖惩决定,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中心整体发展。
四、财务管理1. 财务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财务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财务收支管理、资金调度等工作。
2. 财务部门应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确保财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部门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要求,合理制定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五、科研管理1. 科研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科研课题策划、实施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2. 科研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科研课题评审制度,确保科研资金的有效使用。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科研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行政管理1. 行政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行政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等工作。
2. 行政部门应做好中心的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等,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转。
3. 各部门应遵守中心的行政规章制度,做好各项规章的宣传和执行,保持中心的秩序和稳定。
七、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由工程研究中心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讨开辟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辈技术、提高产物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办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XXX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力,特制定《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全省施行。
2013年9月2日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和《江西省“十二五”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加快和规范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指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是江西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西省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组建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研究开发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关键装备,加快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为我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行业技术规范或标准;(四)开展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国际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2
•【字号】川发改高技规〔2019〕95号
•【施行日期】2019.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的通知
川发改高技规〔2019〕9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运行评价,我委修订了《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现将《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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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完善本市自主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北京”建设,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了《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科技北京”建设,加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充分发挥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推动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产业化为任务,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七)为培育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每年适时发布工程中心以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鼓励由相关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
鼓励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鼓励跨区域的建设形式,避免资源浪费。
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地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要求,将通过初审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
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委应在接收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xx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自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组建工作的工程中心,由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三章评价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3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
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
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资金补助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采用以企业投资、科研单位投资等社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筹措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于通过核定的工程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五),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的意见,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曾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政府资金(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政府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将根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对工程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市政府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十八条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二十九条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承担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新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章变更与处理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请示报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一条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等处理。
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一、摘要(2500字左右)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五)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一)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二)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三)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一)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三)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四)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一)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一)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程中心章程。
(三)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四)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2: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一)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一)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二)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二)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三)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四)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五)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一)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二)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三)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一)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二)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三)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附件3: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一、数据填报表格月日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二)国家、部委、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三)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