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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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拟申报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运行三年以上。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青政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联合评议第五章开放共享第六章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法人等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

鼓励以其他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依托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一厅”
技术交易市场大厅面积约2000平米,其中交易大厅面积350平米,办公区 面积约280平米,培训教室和会议室,面积250平米,回型大厅面积约480 平米。主要有8个功能板块构成。
技术合同交易板块:LED屏、服务柜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席位。 科技成果发布板块:科技成果发布厅,会议室和创业大讲堂。 科技成果对接板块:2个洽谈室。 科技成果展示板块:回型展厅(展板、灯片、活动展柜)和弧幕影院。 科技金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知识产权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和自助查询。 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科技沙龙服务区:创业咖啡吧。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财政科技资金 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强与金 融机构的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及科技 成果产业化效率。设立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企 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发生的财务费 用支出,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 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科技创新对青岛已不是一个要不要干 的问题,而是怎么干好的问题;不是锦上 添花的事,而是事关城市转型发展的命脉。
一、青岛科技概况
青岛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创新型城市“双试点”任务的城

一、青岛科技概况
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国家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 国家数字化家电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 国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示范工程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和标准试点示范城市
融合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科技创新方式,搭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各 方机构竞合的平台。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播口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组织科技领军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申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青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4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2020年4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20〕1号)进行修订,完成了新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四章验收实施第五章验收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通知,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地考察和项目抽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指导资金规范化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有关部署和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主题,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知识产权运营效益反哺创新、激励创新。

以知识产权全链条运营为牵引,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培育多元化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实现重点突破和示范引领,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努力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战略引领、创新驱动。

紧抓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机遇,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实现从大到强、从多到优的转变,为知识产权运营注入“源头活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青岛工作管理服务,吸引外国人才来青岛创新创业,推动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创业城市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青工作的外国人,是指年满18周岁,不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有来我市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市科技(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是外国人在青工作、居留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外国人在青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在青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 类)和其他外国人员(C类),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人。

外国高端人才(A 类)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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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实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

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
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申请报告”。

建设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领域、现有基础条件、管理模式等。

建设中试基地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中试基地的目的、中试内容和发展方向、现有基础条件、管理运行模式等。

、科技局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市科技局经过综合评议,确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名单,做出正式批复,并与申请单位签订《青岛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采取自筹和多元化融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同时,要求共建单位按不低于市政府投资: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九条:市政府资助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软件,不得作为课题研究和日常运行经费。

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可部分用于土建。

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此项资金。

中试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由市科技局与共建单位协商而定。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于需用市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采取审批制度,填写《购置仪器设备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审批。

必要时由政府统一采购。

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建立健全台帐,纳入国有固定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财务要求独立核算。

实验室主任对建设资金的投放使用负完全责任。

要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部门以及共建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青岛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2、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3、聘任实验室主任。

4、核拨有关经费。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共建单位和实验室主任组成,人数通常不超过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处,负责协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具体职责是:制定共建计划和方案,指导建设和项目实施,监督、审核经费的使用情况,促进和协调产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共建单位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搞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验室和中试基地正常运行与开放。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报市科技局审批;
、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同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本单位专家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进行聘任,必要时,可由市科技局下发聘书。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对科技成果进行咨询评价,对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发展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企业和金融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审议有关科技开发计划,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面向国内外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优秀市级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对市政府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实行公共资源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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